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栗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 156 之1 號1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 按,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應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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