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卅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原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決議繳費辦法之會議紀錄出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