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853號
KSDV,97,補,853,200806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泰安房屋企業行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