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全球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程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045,116 元,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49,99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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