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5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張睿丞即張金文即廣豐汽車商行
號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睿丞即張金文即廣豐汽車商行、乙○○、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張睿丞即張金文即廣豐汽車商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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