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16號
KSDV,97,消債核,16,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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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10樓
聲 請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子○○
            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協商成立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有債務, 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6 月10日協商 成立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爰將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情。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暨表決結果等為 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對人與聲請人協商成立之如附件 一、二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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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