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承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57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王瓊玉 │永豐商業銀│000000000 │182,205元 │96年10月30日 │AA0000000 │ │
│ │ │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
│002 │盈通汽車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9,135元 │96年10月25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順分行│ │ │ │ │ │
├──┼──────┼─────┼──────┼────────┼───────┼──────┼───┤
│003 │昱瀛汽車維修│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9,608元 │96年10月31日 │UC0000000 │ │
│ │保養場林春生│行大順分行│ │ │ │ │ │
├──┼──────┼─────┼──────┼────────┼───────┼──────┼───┤
│004 │尚和實業行黃│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935元 │96年10月5日 │AL0000000 │ │
│ │勝雄 │行大昌分行│7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