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7年度,582號
KSDV,97,審聲,582,200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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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榮業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吳合成即合發工程行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並有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相對人若已經起訴請求,併請將 起訴狀或案件繫屬情形呈報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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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