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921號
KSDV,97,審消債更,921,200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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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說明何時開始未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⒉聲請人之父辛文進無法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辛文進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每月扶養父辛文進3,000 元、子辛國豪及女辛珈伶6,000 元 之收據或證明。並提出聲請人之父辛文進、配偶賴芳珍95、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⒊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5,000 元、交通費 2,000元、雜項2,800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⒋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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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