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863號
KSDV,97,審消債更,863,2008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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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 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 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於聲請狀所載住所 地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36號13樓132 室,故本件是否屬 本院管轄即有疑義,且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 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應提出非僅設籍而係實際住居於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文 件。
⒉聲請人於95年間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之 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申請補發)。
⒊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 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之母陳鄭玉花無法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及其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 系統表。
⒌聲請人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房租5,000 元(應提出租賃契約及 租金繳納證明文件)、生活費6,000 元及扶養費8,000 元等明 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如:膳食費、交通費等)。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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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