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849號
KSDV,97,審消債更,849,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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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君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釋明協商不成立及財產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另如自申請時起雖未逾90日,惟雙方已協商不 成立,則依同法第153 條規定法理,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再者,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惟經最大債權銀行以 曾經參與協商成立,將聲請人申請退件,故而聲請更生等語 ,然聲請人未提出其如主文所示釋明協商不成立及財產收入 狀況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已遺失,請向 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附表:
⒈聲請人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 投保金額)。
⒉聲請人每月扶養詹翊群8000元、詹于瑩6000元、詹祐齊7500元 之明細收據或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之配偶身分證字號、最近 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
⒊最近2 年每月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3000元、房租5000元、房 貸11600 元及醫療費9000元之明細及收據等證明文件影本。⒋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 料、薪資扣繳憑單或薪資收入證明。
5.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信用紀錄。6.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租賃地與戶籍地不 同,請陳報公婆租賃而租金由其支出之必要性。7.提出所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8.提出目前承租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租金之證明。



9.釋明房屋貸款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之理由。
10.釋明聲請人投資之「八老爺便利商店」及「貨櫃屋檳榔」, 最近5 年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證明 文件。
11.提出與債權人許麗妮借貸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實際取得借款款 項之相關證明。
12.釋明領取中低受入戶每月4000元之期間及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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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