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805號
KSDV,97,審消債更,805,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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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 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 。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協商已成立及釋明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 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履約或已於何時開 始毀諾。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最近一個月之信用記錄。⒊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 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之配偶王顏菁無謀生能力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及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及薪資證明。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交通費、膳食費、雜費及扶 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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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