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683號
KSDV,97,審消債更,683,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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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 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附表:
⒈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⒉薪資扣繳憑單及薪資證明單。
⒊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李偉祥及李雅婷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分 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受扶養人李偉祥及李雅婷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⒍配偶李清鴻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 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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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