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674號
KSDV,97,審消債更,674,200806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其他關係文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文件, 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 向相關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附表:
1.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中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係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另應釋明大眾商業銀行有擔保債權所提供之擔保為何,有 無經過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 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 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3.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每月實際支出劉韋廷、劉韋良林柏鎧扶養費各3000元證明文 件影本及配偶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本
5.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支出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 金10 000元、衣物費1000元、材料費15000 元、日常用品費70 0 元、牌照稅及燃料稅1000元等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6.汽車車號YS-9651號行照影本。




7.請提出佳美洗衣店最近5 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資料及每月 平均營業額48000 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