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7228號
KSDV,97,促,37228,200806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7228號
債 權 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1/1頁


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