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6699號
KSDV,97,促,36699,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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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6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珈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96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75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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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