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鐘永盛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林衍鋒
被 告 壬○○
巳○○
庚○○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光佑
林長泉
被 告 乙○○
辛○○
午○○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被 告 丑○○
戊○○
甲○○
未○○
亥○○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曦光 律師
張靜怡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
馬志平 律師
陳錦雯 律師
被 告 子○○
酉○○
丙○○
右 二 人
李宜芬 律師
被 告 寅○○
申○○
己○○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憲進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九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二二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二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三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亥○○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信用卡伍張(內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與卡背上偽造之「陳憲欽」署押壹枚、如附表所示簽帳單上之署押各壹枚(留存於商店存根或存根副本聯上)及姓名身分證號碼對照表壹紙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帳單上「王政忠」、「胡志源」署押各壹枚(合計貳枚)均沒收。
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帳單與出貨單上「周文強」、「林進益」署押各壹枚(合計肆枚)均沒收。
己○○無罪。
事 實
一、卯○○與綽號「昌哥」、「阿強」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 準私文書、偽造署押、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由卯○ ○與「阿強」等人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 地點刷卡購買行動電話等通信器材。卯○○與「阿強」等人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與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之員工癸○○(區輔導)、壬 ○○(雙連店店長)、寅○○(雙連店店員)、高梅峰(雙連店店員,未據起訴 )、亥○○(吉林店店長)、巳○○(吉林店店員)、張建平(吉林店店員,未 據起訴)、乙○○(台北市○○○路○段六十四之二號延平二店店長)、曾雅琪 、邱榕濱(延平二店店員,均未據起訴)、庚○○(台北市○○○路三一六號迪 化店店長)、酉○○(迪化店店員)、丙○○(迪化店店員)、午○○(長安店 店長)、彭毓璋(長安店店員,未據起訴)、吳榮崇(長安店店員,未據起訴) 、辛○○(台北市○○○路五十七號一樓長安二店店長)、李孟廉(長安二店店 員,未據起訴)、彭婉綾(長安二店店員,未據起訴)、辰○○(台北市○○○ 路八十四號民權店店員)、丑○○(台北市○○○路○段二十號民權二店店長) 、黃子虔(民權二店店員,未據起訴)、呂佳峰(民權二店店員,未據起訴)、 戊○○(台北市○○路二0六號之一長春店店長)、周俊雄(長春店店員,未據 起訴)、黃筱苓(長春店店員,未據起訴)、申○○(台北市○○○路○段一四 六號民生二店店員)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偽造署押、行使 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與未○○(民權店店長)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偽造署押、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與甲○○(台北市○○○路三十四號民族店店長)、子○○(民族店店 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由卯○○與「阿 強」等人持偽造之信用卡準私文書刷卡並於刷卡通過後在簽帳單私文書上以複寫 方式一次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一式三枚(第一聯顧客存根,第二聯商店存根, 第三聯存根副本),並由癸○○事先以電話或到場指示壬○○、亥○○、巳○○ 、乙○○、庚○○、酉○○、丙○○、午○○、辛○○、未○○、辰○○、甲○ ○、子○○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配合卯○○與「阿強」等人刷卡 結帳,或由壬○○、寅○○、高梅峰、亥○○、巳○○、乙○○、庚○○、酉○ ○、丙○○、午○○、辛○○、未○○、辰○○、丑○○、戊○○、甲○○、子 ○○、申○○等人自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配合卯○○與「阿強」等人刷 卡結帳,並於刷卡通過後交付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之行動電話等通信器材予卯○ ○與「阿強」等人,足以生損害於震旦行、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及署押姓名人
等人。嗣經警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七時許,在台北市○ ○○路八十號震旦行雙連店內當場查獲卯○○,並扣得「昌哥」所交付供刷卡使 用之偽造信用卡五張(內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姓名身分證號碼對照 表一紙,以及簽帳單三紙、刷卡所得之行動電話四台(MOTOROLA V3 699、MOTO V2088、NOKIA 3210、易利信T28)。再 於同日晚間九時許前往台北市○○路一三二號震旦行吉林店,扣得簽帳單二紙、 刷卡所得之行動電話二台(MOTOROLA 3688、NOKIA 321 0)、無線話機一台(國際牌TCM416)、透明皮套一個(3210)、桌 上型電子計算機一台、液晶充電庫一台(3210)及大哥大吊飾二個,而循線 查獲上情。
二、丁○○係特浦電腦公司(設於台北市○○路○段九十四號)之業務員,與綽號「 阿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阿弟」之友人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 書、偽造署押、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晚間九時許,「阿弟」先以電話聯絡丁○○後,由「阿弟」之友人 持偽造之信用卡準私文書兩張(卡號:四五一二四Z0000000000、四 五一六Z00000000000號)前往特浦電腦公司購買IBM電腦兩台, 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萬五千元、七萬二千元,並在簽帳單私文書上以複 寫方式一次偽造王政忠及胡志之署押一式三枚(第一聯顧客存根,第二聯商店存 根,第三聯存根副本),由丁○○配合刷卡結帳後交付電腦予「阿弟」之友人, 足以生損害於特浦電腦公司、國外發卡銀行、王政忠及胡志源等人。嗣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刷卡簽帳單及出貨單各二紙。三、戌○○曾於八十五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戌○○不服提出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七日執行完畢。嗣戌○○於華克電腦公司(設於台北市○○路○段七十四號) 擔任業務員,與「阿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準私文書、偽造署押、行使偽 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由「阿弟」持 偽造之信用卡準私文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前住華 克電腦公司購買IBM電腦兩台,金額各為五萬元,並在簽帳單私文書上以複寫 方式一次偽造周文強、李進益之署押一式三枚(第一聯顧客存根,第二聯商店存 根,第三聯存根副本),由戌○○配合刷卡結帳後交付電腦予「阿弟」,足生損 害於華克電腦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周文強、李進益等 人。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刷卡簽帳單二紙。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九號)及移送併辦(台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二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一號)。 理 由
一、訊據:
1、被告卯○○除否認(或無法確認)部分簽帳單係其親簽外,餘均坦承不諱。 2、被告癸○○辯稱:壬○○、巳○○、乙○○、庚○○、午○○、戊○○、甲○ ○、亥○○、辰○○等人係主動與卯○○配合,非受伊之指示,伊與偽卡集團 之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不識卯○○,係壬○○認識卯○○。事實上 門市部店長或店員同意讓卯○○刷卡與壬○○有關,真正與偽卡集團掛勾的是 壬○○,而非伊。震旦行各門市部之店長或店員均有辨識偽卡的能力卻未拒絕 任何一次有問題之交易,反與偽卡集團之刷卡行為相當地配合,與偽卡集團直 正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人應是各店店長或店長而非伊。本案共同被告辯稱 從事偽卡交易完全是受到伊之指使,並無選擇餘地,顯是為求卸責,與事實不 符。從辰○○提供之錄影帶可看出,伊在場除了偶爾關心店內消費情形並提供 必要之協助外,均在協助工讀生處理維修機器之相關事務及聯繫工作,伊並未 指示辰○○從事刷卡之行為云云。
3、被告壬○○坦承右揭配合刷卡之事實不諱。 4、被告巳○○辯稱:伊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十一月任職震旦通訊吉林店期間,卯○ ○陸陸續續於店內刷卡消費手機等通訊用品,伊起初不知其所持之信用卡係偽 造而任其刷卡消費,至約十一月雖懷疑其所持係偽卡,但在區輔導指示及店長 默許下,深恐陷入失業,經濟發生危機下,始讓其得逞云云。 5、被告庚○○坦承右揭配合刷卡之事實不諱。 6、被告乙○○辯稱:伊係資淺的實習店長,當癸○○在場時,整家店的掌控權並 不在店長手上,伊係受癸○○指示,不要審查卯○○的身分,絕非自願與偽卡 集團掛勾。卯○○帶白卡來刷時,稱是大陸的信用卡,店員曾雅琪也告知該卡 可通過刷卡機,才讓卯○○刷卡。且伊常常不在店內,檢察官只起訴伊一人, 實有不公。
7、被告辛○○坦承右揭配合刷卡之事實不諱。 8、被告午○○辯稱:伊並不認識被告卯○○,癸○○於八十八年九月中旬告知為 提昇公司營運績效出清存貨,暗示其可能帶人至店內刷卡消費,伊及店員依其 意思而為,嗣後始知有問題,於同年十月上旬即交待店員不可讓癸○○所交待 之人刷卡消費,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事實上,震旦行於八十八年四月即採「 責任中心制」,伊並未獲致任何績效獎金,主觀上並無共同偽造文書、詐欺之 意圖云云。
9、被告丑○○辯稱:伊未見過卯○○,本店亦未發生刷偽卡之情事云云。 10、被告戊○○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偽卡之事實不諱。 11、被告甲○○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卡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配合刷卡之 情事。
12、被告未○○辯稱:伊經手刷卡時並不知係偽卡云云。 13、被告亥○○辯稱:⑴、卯○○於八十八年十月初第一次到吉林店來刷卡當天, 係由癸○○先行到吉林店視察業務,期間癸○○並與當時之店長亥○○、店員 巳○○、張建平等人閒聊,閒談時,區督導癸○○表示,吉林店進貨太過保守 ,且業務都不好,應加以改善等語,未久,卯○○即來到店內,選購貨物,當 卯○○來到之後,區督導癸○○即將伊帶到大門口,指著卯○○謂:此人要來
購買大批數量的大哥大,你會不會讓他刷卡?當時伊隨即表示:「沒有問題, 為什麼不做?」、「不對勁,我則會制止」等語,由此可見,在卯○○第一次 到吉林店刷卡購物,伊亦不知其為何人之際,在主管癸○○如此之詢問下,依 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反應,無法立即清楚癸○○之真正涵意,係詢以是否要讓持 偽卡之人刷卡,是公訴人論告時謂,當癸○○第一次暗示偽卡集團來刷卡時, 伊並無明示拒絕之行為,即斷言伊在當時已知卯○○乃偽卡集團之人,並配合 盜刷云云,顯然純屬臆測之詞。⑵、巳○○本身係共同正犯,其有關不利於伊 之供詞部分,在未有其他補強之證據,足以證實巳○○前開所言係屬實情之情 形下,其顯然無法排除係為脫免或減輕罪責之「共犯自白之危險性」,退步言 之,姑不論巳○○之供詞有無共犯自白之危險性,依其供詞之前後分析觀之, 亦有諸多前後矛盾、不符邏輯之處,自不得作為認定伊犯罪事實之依據。⑶、 卯○○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警訊時稱:吉林店店長我不確定是否有在場,印 象不深刻等語。巳○○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檢察官詢以:被告卯○○拿身份證 字號及姓名對照表簽簽帳單時,伊是否在場時,巳○○供稱:不確定等語,可 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月間,伊並未經手偽卡集團之刷卡業務。⑷、錄影帶中 顯示,伊當日在吉林店中忙進忙出,時而在內場倉庫整理貨物,時而服務進門 客戶,時而整理報表,時而交辦店員張建平將客戶之手機拿出去維修,是當卯 ○○最初進入店裡之時,伊正好不在外場,亦不知道外面發生何事,嗣卯○○ 拿出偽卡與巳○○刷卡時,當時伊亦正在處理其他事務,並未看到卯○○拿出 偽卡之動作,巳○○亦未有任何詢問或質疑的動作,伊如何能得知卯○○拿的 是偽卡。又卯○○拿對照表出來抄寫之際,伊當時亦因在忙其他事務而未看見 。⑸、巳○○稱:是因為看到癸○○區督導暗示伊讓偽卡集團盜刷後,始會配 合偽卡集團等語,乃係在得知卯○○係偽卡集團後,事後自己回想卯○○第一 次來店裡時,癸○○所暗示之詞,始會一念之差,而配合盜刷,與伊何干?⑹ 、伊並未參與共同被告之聚會,可知伊並無參與本案犯罪之行為云云。 14、被告辰○○辯稱:卯○○僅至民權店刷卡消費二次,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及十月四日。而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即第一次),卯○○來店消費期間 ,癸○○不但不時與其交談,且並直接指揮伊去拿卯○○購買的物品、代卯○ ○詢問店內存貨或指示伊開立發票等,致伊認為卯○○係癸○○之朋友,故一 切聽癸○○之指示行事,不疑有他。至刷卡結帳時,伊依作業欲核對信用卡卡 號,卻遭癸○○制止,因其為伊之主管,伊亦只得聽命行事,加以嗣後癸○○ 要求伊將錄影帶倒回重錄,伊至此始啟疑竇,故仍將該錄影帶保留下來。而八 十八年十月四日(即第二次),卯○○再次來店刷卡消費,雖伊已對卯○○起 疑,惟基於害怕,深恐該背後集團對其不利,因為之前即耳聞雙連店店長壬○ ○遭該集團毆打,故只得先行配合,至卯○○離店後,伊立即向店長未○○報 告,未○○並立即聯絡癸○○,二人並為此發生爭執,因伊正值下班,店長及 同事即叫伊先回去,由他們自行處理,後續伊即不知情,該信用卡帳單最後並 均由店長未○○簽名負責。從錄影帶中可看中,卯○○第一次(九月二十七日 )至民權一店消費時,癸○○在場,且至始自終卯○○皆無與伊交談,而係由 癸○○指示伊拿手機、刷卡...等,連手機庫存等資料亦係透過癸○○詢問
伊,倘若伊知情並願配合刷偽卡,則根本不需癸○○在場。又伊雖於卯○○第 二次刷卡時有懷疑其為偽卡,但因心裏恐懼,只好先配合,但二次經手皆有依 公司規定呈報店長,故不能僅依前開資料即據以論定伊與偽卡集團有犯意聯絡 云云。
15、被告子○○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偽卡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配合刷卡 之情事。
16、被告酉○○與丙○○辯稱: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區輔導癸○○到店中來,向丙○ ○稱:「等一下有同業會來調貨,對方付款時要給予刷卡,因為總公司禁止同 行調貨,最好關掉錄影機,免生枝節」等語。使丙○○信以為真,嗣果有卯○ ○前來購買手機刷卡,因其提出之信用卡由外觀無法辨識真偽,且刷卡均通過 ,丙○○乃准予刷卡交易。交易完成後,酉○○到店中上班,癸○○亦指示如 遇到某人來刷卡金額很大,也讓他刷。嗣後卯○○到店中刷卡時,癸○○均直 接、間接下令指示讓他刷卡。八十八年十月間,第三、四次刷卡之後,酉○○ 及丙○○開始懷疑卯○○及癸○○有共同盜刷之嫌疑,乃一同向店長庚○○請 求,不要再給卯○○刷卡交易,但庚○○表示,要向主管反應;嗣庚○○回覆 稱被告癸○○指示,為了業績還是要繼續做下去。酉○○及丙○○為了保住工 作,無奈之餘,只有逆來順受,依指示辦理。惟酉○○及丙○○實無不法所有 意圖,且無犯罪故意,更無任何之獲利,尤未與盜刷集團有任何之犯意聯絡。 又震旦行自八十八年四月初採行責任中心制,規定以一百四十萬餘元之最低營 業額,迪化店之當月基本業績,若達到業績目標,店員才能分紅利,未達上述 標準,無法分配紅利。而八十八年九月份、十月份卯○○至震旦行迪化店盜刷 ,迪化店之業績並無明顯之增加,也未逾當月業績最低額,伊二人於該二個月 份之薪資並未明顯增加,足以證明伊二人並未獲得任何利益,確無不法所有意 圖。且伊所為不具備違法性,依法不罰云云。
17、被告寅○○坦承右揭事實不諱。
18、被告申○○坦承右揭事實不諱。
19、被告丁○○辯稱:警訊筆錄未依伊之實際陳述制作,伊僅係懷疑消費者可能使 用偽卡,此與間接故意之情形尚屬有間。檢察官僅以伊之自白作為犯罪之唯一 證據,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云云。
20、被告戌○○辯稱:伊並不認識「阿弟」,「阿弟」前來華克電腦公司購買電腦 時,伊依循往常程序,於銀行核准授權號碼後,詳盡辨明信用卡之真偽、有效 性及核對持用者之身分與持卡人本人是否相符,經確認無訛始同意「阿弟」刷 卡消費,完成交易行為。檢察官認定伊之犯行無非以丁○○與伊本人之自白及 簽帳單為據,然伊本人之自白係警員以脅迫利誘之不正方法取得,扣案之簽帳 單亦無法確認是否為「阿弟」所為,而丁○○之自白前後供述矛盾,與事實不 符,自不得以此作為伊論罪科刑之依據云云。
二、經查:
1、被告卯○○部分:
被告卯○○除否認(或無法確認)部分簽帳單係其親簽外,對右揭事實均坦承 不諱。又右揭事實,並有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偽造信用卡五張(內碼為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姓名身分證號碼對照表一紙、行動電話四台(MO TOROLA V3699、MOTO V2088、NOKIA 3210 、易利信T28)、行動電話二台(MOTOROLA 3688、NOKI A 3210)、無線話機一台(國際牌TCM416)、透明皮套一個(3 210)、桌上型電子計算機一台、液晶充電庫一台(3210)、大哥大吊 飾二個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憑。被告卯○○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 定。
2、被告癸○○部分:
⑴、被告壬○○於警訊時供稱:癸○○幾乎每次都在不同的分店中觀看店員是否 有配合刷卡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 ⑵、被告庚○○於警訊時供稱:癸○○曾打電話告知伊,明天上班時會發現少了 一些難賣的手機,不要問店員有關此事,並於十一月又告知伊要繼續配合偽 卡集團以提昇業績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偵訊筆錄)。 ⑶、被告午○○於警訊時供稱:卯○○即是癸○○帶到本分店刷偽卡之人,癸○ ○並曾交待遇此人來刷卡時則給予刷卡,簽名時則由卯○○簽下不同名字在 簽帳單上,癸○○每次都會先到本店,隨即卯○○即來刷卡購物等語(見八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偵訊筆錄)。
⑷、被告辛○○於警訊時供稱:癸○○曾帶卯○○來刷偽卡,有時候癸○○會先 打電話告知讓卯○○刷卡,隨後卯○○即前來刷卡,並稱係癸○○叫其過來 盜刷,完成盜刷後,癸○○告知店員把店內錄影帶洗掉等語(見八十八年十 二月一日偵訊筆錄)。
⑸、被告甲○○於警訊時供稱:「大概在八十八年十月份區輔導癸○○有到我店 裏來叫我在處理刷卡消費時,不要問銀行,直接給他們刷就好了,當日下午 就有二個人分兩批到我店裏來刷卡消費,第一個人(第一批)來刷卡時剛好 碰到停電,就出去,第二個人(第二批)來刷卡消費時我們區輔導癸○○也 在場,癸○○叫我店內的員工子○○經手去刷卡。結果刷不過,第二個人( 第二批)就出去,出去前說我等一下再來刷,癸○○就跟著第二批人出去, 癸○○過幾分鐘後,再進來問我說等一下他們(指第二批人)再來你是否會 讓他們刷。我說刷得過就刷,因為她是我上級我不能得罪她,事後我店內的 員工子○○因為認得當天來刷卡的這兩批人,子○○之前在雙連店服務,所 以認得他們(指刷卡之人)就打電話到雙連店叫他們不要再來民族店刷了。 ‧‧‧」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偵訊筆錄)。 ⑹、被告子○○於警訊時供稱:「‧‧‧我來上班即見到區輔導癸○○已在店裏 跟店長交談,跟店長說完這件事之後,區輔導癸○○即叫我到外面談話,我 們店長有告訴區輔導說我認識卯○○,他曾類似持偽卡到過雙連店刷卡消費 過,然後區輔導走進來,那時我人在倉庫,區輔導來找我交談,癸○○告訴 我說找他們來是幫我們店裏出清諾基亞6138式的手機,我說不用免了, 區輔導說這樣少賣一台要扣其它收入新台幣二千元(規定是每家店六台),
那就要扣一萬二千元,我說沒關係佣金收入我們很多,然後我就不理她,作 我的事,區輔導就走去櫃台,過一會找出來即看到區輔導在打電話,過一裏 卯○○就進來,區輔導就叫我們幫他刷卡,順便將那諾基亞6138的手機 拿出來,區輔導叫我刷,我不得不刷,就幫他刷第一次刷七萬多左右刷不過 ,又降價刷四萬多又刷不過,再降價二萬多元,又再刷又刷不過,我就跟他 說刷不過,由四台手機至一台手機的價錢,我記得我連續刷了好幾次,區輔 導又叫我刷一台的手機價錢試試看,還是刷不過,卯○○就走了,接著區輔 導也走了,卯○○要走之前告訴區輔導說他晚一點再過來‧‧‧」等語(見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偵訊筆錄)。
⑺、被告辰○○於警訊時供稱:癸○○於九月二十七日中午一時左右到本店,直 到偽卡集團刷完卡後才離去,並告知將交易錄影帶洗掉重錄等語(見八十八 年十二月三日偵訊筆錄)。
⑻、被告酉○○於警訊時供稱:剛開始我不敢給卯○○以偽卡購物,但都會接到 癸○○打電話告知「以後遇到這個人就給他刷卡」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日偵訊筆錄)。
⑼、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九月九日當時癸○○先到本店告訴伊「有同業要 調貨量很大」,癸○○與伊在場拿貨及供卯○○以偽卡刷卡購物,隨後卯○ ○即將貨提走,癸○○在離去前告知我們要將錄影帶重錄,十月中癸○○打 電話給伊及酉○○繼續給卯○○刷卡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偵訊筆錄 )。
⑽、被告乙○○於審理時供稱:每次卯○○來之前癸○○不是先打電話過來就是 人先到場等卯○○來消費等語(見九十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被告卯○○於審理時供稱:癸○○有交待店員,看到伊就可以讓伊刷卡等語 (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
、本院勘驗被告辰○○與巳○○提供錄影帶結果(內容詳如後述),核與各共 同被告所指述之情節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癸○○所辯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3、被告壬○○、寅○○部分:
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壬○○、寅○○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偽造信 用卡五張(內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姓名身分證號碼對照表一 紙及行動電話四台(MOTOROLA V3699、MOTO V2088 、NOKIA 3210、易利信T28)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按 。被告壬○○、寅○○二人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4、被告周龍輝、丙○○及酉○○部分:
⑴、被告周龍輝、丙○○及酉○○均坦承經手刷卡之事實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 簽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憑。
⑵、被告丙○○、酉○○明知被告卯○○等人所持信用卡係偽卡,仍予配合刷卡 結帳,被告丙○○、酉○○與卯○○間自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被告丙○○、
酉○○所辯均不足採。
從而,被告周龍輝、丙○○及酉○○三人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5、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偽卡之事實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簽 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稽。被告辛○○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
6、被告午○○部分:
⑴、被告庚○○於警訊時供稱:約在八十八年十月底壬○○召集伊、「午○○」 、申○○、戊○○、王冠仁等在荼藝館聚會,卯○○當場告知卡片內碼均是 從國外盜錄進來,要伊等不要擔心等語(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警訊筆錄) 。
⑵、被告午○○於警訊時坦承被告癸○○曾帶被告卯○○到分店刷偽卡之事實不 諱,並有附表所示之簽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稽。 ⑶、被告午○○於審理中坦承其與店員都有經手過被告卯○○刷偽卡等語(見九 十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
⑷、被告午○○明知被告卯○○等人所持信用卡係偽卡,仍予配合刷卡結帳,被 告午○○與卯○○間自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綜上所述,被告午○○所辯均不足採,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7、被告丑○○部分:
⑴、右揭事實有附表所示之簽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稽。 ⑵、編號5-51、5-54(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係被告丑○○經手刷卡,自 編號5-48至5-54之三分鐘內,被告卯○○(或其共犯)連刷三張外 國信用卡卡,共刷六次,其中通過二次(詳見附表說明)。 ⑶、編號5-56、5-56(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係被告丑○○經手刷卡,被 告卯○○(或其共犯)於二分鐘內以同一張卡片不同金額刷卡兩次均通過( 詳見附表說明)。
⑷、編號5-57、5-62(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係被告丑○○經手刷卡,自 編號5-57至5-62之八分鐘內,被告卯○○(或其共犯)連刷四張外 國信用卡,共刷六次,其中通過二次(詳見附表說明)。 ⑸、編號5-68、5-72(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係被告丑○○經手刷卡, 自編號5-68至5-72之六分鐘內,被告卯○○(或其共犯)連刷五張 外國信用卡卡,共刷五次,其中通過二次,且二次簽帳單上之姓名別係周文 進、李國珍,並不相同(詳見附表說明)。
⑹、編號5-89(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係被告丑○○經手刷卡,被告卯○ ○坦承簽帳單上之姓名林泰益係其所簽(詳見附表說明)。 綜上所述,被告丑○○所辯不足採,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8、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偽卡之事實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簽 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稽。被告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
9、被告甲○○、子○○部分:
被告甲○○、子○○均坦承被告卯○○曾前往店內刷偽卡之事實不諱,並有附 表所示之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稽。被告甲○○、子○○二人縱係受被告癸○○ 指示始讓被告卯○○刷卡,亦不得執此免責。被告甲○○、子○○二人罪證明 確,犯行洵堪認定。
10、被告未○○、辰○○部分:
⑴、右揭事實有附表所示之簽帳單扣案可證及刷卡消費紀錄在卷可憑。 ⑵、本院勘驗被告辰○○提供錄影帶結果:「電視時間是十三時五十八分癸○○ 坐在櫃台前面的椅子上,店內有一位男士,卯○○進門走到櫃台前,癸○○ 講說拿貨出來,辰○○就離開櫃台拿了一盒東西要交給卯○○(卯○○稱當 時是昌哥交待我拿一個行動電話,我想還沒有結帳所以不用拿),卯○○說 不用,癸○○說他等一下會來拿,然後癸○○與該男士一起走出去,辰○○ 走到櫃台前拿行動電話(卯○○稱當時我問他們今天要給我幾台,辰○○說 三台)辰○○又走回櫃台前接電話,剛才那位男士又跟癸○○再一起進來, 癸○○就走到櫃台前面,有人打行動電話給卯○○(卯○○稱是昌哥打電話 進來,他跟我說OK意思就是可以刷卡,我就回答他說OK)癸○○走到櫃 台裡面站在辰○○左側,癸○○把一支行動電話拿起來問辰○○說這種行動 電話有幾台,洪又再拿一支行動電話問辰○○說這種行動電話呢,辰○○就 離開櫃台,癸○○也跟著離開,癸○○說單配又走回櫃台前,癸○○又叫辰 ○○拿客戶資料給卯○○寫,辰○○蹲下去拿客戶資料,癸○○又叫辰○○ 去拿一張空白紙(卯○○稱當時是要紀錄總共拿了多少台手機)辰○○拿二 一張紙給癸○○,洪說你怎麼拿這種紙,卯○○在桌子上抄寫東西(卯○○ 稱我當時是在抄寫手機的型號及數目)當時辰○○一直都站在癸○○的左側 背後,癸○○跟卯○○交談聽內容不清楚(卯○○稱當時可能是在談配件的 事情),癸○○又跟在櫃台前的那一位男士講了一些話,卯○○從皮夾裡面 拿出一張卡交給辰○○刷卡,辰○○要刷卡時,癸○○走靠近辰○○在辰○ ○耳邊講了一句話內容聽不清楚,辰○○繼續刷卡,卯○○打開他的皮夾, 癸○○看了一下,癸○○跟陳講話(卯○○稱第一張卡沒有刷過,癸○○在 看我的皮夾,指給我看拿那幾張卡來刷)卯○○再拿一張卡給辰○○,又有 人打行動電話給卯○○,卯○○講不行,卯○○又說5457不接受,七萬 六千元(卯○○稱是昌哥打電話過來問我消費過了沒有,我說不行,昌哥告 訴我卡片上的編號5457,我回答不接受,昌哥又問我金額多少錢不接受 ,我回答說七萬六千元不接受,昌哥又問我5424是不是可以接受,我回 答說沒有辦法),癸○○就坐下來問辰○○這椅子要不要修理,該男子又走 進店裡面(卯○○稱我不認識那位男士)癸○○問那位男士要不要蓋章,辰 ○○說不行(卯○○稱辰○○是說這個卡刷不過)後來有機器列印的聲音( 卯○○稱這張卡有刷過,並說我去刷卡時拿卡給他們,他們刷了以後會放在 旁邊等一下,如果沒有通過,就會告訴我,我再拿一張卡給他,如果有刷過 就會直接把卡還我)癸○○說21600(卯○○稱我當時把卡片拿回來, 因為卡片後面有記載我要簽什麼名字)卯○○在桌上簽東西(卯○○稱我當
時是在簽簽帳單)癸○○說就這二張,卯○○回答是,卯○○又拿卡給辰○ ○刷,癸○○說就用這一張(卯○○稱當時癸○○在看我皮包裡面的信用卡 )癸○○問卯○○要不要拿發票,卯○○說好,又有人打電話給卯○○卯○ ○說5457(卯○○稱是昌哥打電話進來我回答只有一張編號是5457 )卯○○說5424不接受,該男子又進到店裡跟癸○○講話,癸○○跟辰 ○○講話內容不清楚,癸○○再跟任寬講話內容不清楚(卯○○稱當時昌哥 在電話中問我總金額)癸○○說刷345(卯○○稱應該是指三萬四千五百 元)卯○○又再拿一張卡給辰○○(卯○○稱昌哥在電話中告訴我叫我再拿 一張卡刷,我回答說我知道)卯○○在填寫東西(卯○○稱我當時在填寫客 戶資料,因為每簽一次不同的姓名,就要填寫一次客戶資料,並不是每一家 店都是這樣子)辰○○說不接受(卯○○稱辰○○是說這一張卡不接受)卯 ○○又拿了一張卡片給辰○○,癸○○說一萬七千五,又有人打電話給卯○ ○卯○○說5154不接受(卯○○稱是昌哥打電話來)卯○○說五塊、三 塊不接受(卯○○稱是昌哥給我一個號碼,我說五萬、三萬不接受)卯○○ 說4075、345不接受,4516三萬四千五(卯○○稱我在回答昌哥 4516開頭的卡片三萬四千五正在試)有機器列印的聲音(卯○○稱這張 卡有接受)辰○○拿一張簽帳單給卯○○,卯○○在電話中說五萬四不接受 (卯○○稱我的意思是五萬四千不接受)癸○○跟卯○○繼續對話內容不清 楚,卯○○繼續填客反資料,癸○○對卯○○說現在有消費過,等一下要. ..(內容不清楚)又有機器列印聲(卯○○稱又過了一張)卯○○跟癸○ ○交談癸○○說這一個最後,那一個先(卯○○稱當時我是說那一筆消費先 消費過,癸○○就拿一張給我說是這一張)癸○○跟辰○○說這一些都要打 進貨發票要開出來,癸○○對卯○○說這一個...有二列印...(內容 不清楚)卯○○繼續填寫客戶資料,癸○○對辰○○講00000000( 卯○○稱這些是行動電話的編號)辰○○離開刷卡機及櫃台,卯○○拿一張 東西放回櫃台(卯○○稱我是將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放回櫃台)癸○○說東西 拿出去要小心,癸○○對卯○○說你自己出去,(卯○○稱當時我問癸○○ 說我們是一起出去,還是我先出去,癸○○叫我自己出去,因為當時昌哥在 外面,我不知道昌哥要不要載她一起走)癸○○跟卯○○繼續對話(卯○○ 稱當時窗外有一個人影那個人就是昌哥,在外面走來走去)癸○○問卯○○ 什麼時候可以到,卯○○回問癸○○那邊是要三點半是不是,宗宏進來櫃台 ,癸○○叫辰○○再拿二份客戶資料,剛才那位男士又走進來,又有人打行 動電話給卯○○,卯○○說我在寫身分證字號,癸○○講767175,卯 ○○說OK(卯○○稱是昌哥打電話問我所有情形,我說OK)癸○○跟辰 ○○說7003、0000000辰○○在拿行動電話,(卯○○稱我去購 買電話時,並沒有說要買那一型的行動電話,是我刷卡以後,店裡面給我什 麼我就拿什麼),癸○○拿了一張紙給辰○○(卯○○稱上面是寫6150 、L2000是行動電話的型號)癸○○說00000000,剛才那位男 士蹲在櫃台裡面打電話,此時又有一位男士進來走到櫃台裡面(卯○○稱該 進來的男士及剛才進來的男士應該都是店裡的店員,因為他們都有穿制服)
癸○○問卯○○你還有沒有你要什麼東西,又有人打電話給卯○○(卯○○ 稱是昌哥打電話來我說我要出去了)癸○○說6150、L2000(卯○ ○稱癸○○叫我拿6150及L2000),另外一位店員拿行動電話,癸 ○○說他們二個都可以,癸○○說6150四件二十台,卯○○及另外一位 店員拿著行動電話就出去(卯○○稱店員幫我拿行動電話放在昌哥的車子上 ),癸○○離開櫃台說店要顧好等一下我再跟你講,這是保護你們自己安全 ,癸○○說6138還有,癸○○跑出店裡(錄影帶顯示時間是十四時二十 分十七秒),另外有一位顧客上門,癸○○又回到店裡(錄影帶顯示時間是 十四時二十一分十二秒)癸○○進來店裡面坐在椅子上跟店員講對進來店裡 那位男士說00000000,1辰○○說7003卯○○拿手機到櫃台上 ,接著癸○○跟辰○○要了一張紙,卯○○在上面寫字,卯○○拿卡給辰○ ○,癸○○叫辰○○不要核對,沒有刷過卯○○又換了一張卡交給辰○○, 辰○○又刷卡,隔了約十秒後卯○○又再拿出一張卡給辰○○刷,有一通行 動電話打過來卯○○在講電話,卯○○又換了一張卡給辰○○刷這一次有刷 過(有列印的聲音),後來又通過了一次(有機器列印的聲音),卯○○又 拿了一張卡出來,卯○○又再拿出一張卡出來,又有一通行行動電話打來卯 ○○用電話說451254不接受,0000000不接受,又刷了一張有 通過(有機器列印的聲音),卯○○又換了一張卡有通過(有機器列印的聲 音)卯○○在簽帳單上簽名,癸○○在交待辰○○卯○○購買手機的事項, 辰○○離開櫃台,只剩下癸○○在櫃台內,癸○○跟卯○○講話,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