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393號
債 權 人 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高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貳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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