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5836號
KSDV,97,促,35836,200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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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58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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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