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5835號
KSDV,97,促,35835,200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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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58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95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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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