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1年度,651號
KLDV,91,基簡,651,2002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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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筱茜
  被   告 銘展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折合銀元二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九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八千八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八千七百五十七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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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展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