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5234號
債 權 人 均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
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
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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