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五三號
原 告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玲
被 告 華晟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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