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4601號
KSDV,97,促,34601,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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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6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點玖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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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