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464號
KLDM,91,訴,464,200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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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
  公 訴 人 臺灣基
  被   告 黃○○
        玄○○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四0、二0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玄○○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黃○○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乙○○(另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與玄○○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玄○○磨製T型 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交由黃○○、乙○○做為竊取汽車之犯案工具 ,並由黃○○由報章雜誌分類廣告上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三 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金融機構存摺(即人頭戶)、金融卡、印章等物。黃 ○○、乙○○、玄○○三人自民國九十年四月起至同年五月間,由黃○○開車搭 載乙○○、玄○○共同外出尋找下手之目標,決定做案對象之車輛後,由乙○○ 下車,手持上述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為兇器使用之 T型六角板手及自行磨製之J型六角板手(已丟棄滅失,未扣案)為工具,黃○ ○、玄○○在留在車內擔任把風工作,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之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具破壞車門鎖及電門鎖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三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得手。黃○○玄○○、乙○○自竊得之車輛內尋找車 主之聯絡電話,隨即由黃○○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稱:「車子在我 這邊,如要車子完整回去,就把錢匯給我」等語,藉此向失竊車主恐嚇勒索錢財 ,失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或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黃○○前開 購買之指定銀行帳戶而交付錢財(交付之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嗣失竊車主將款項匯至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玄○○負責持金融卡前往各 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而匯入贖車款項之歷次所得均由乙○○、黃○○、玄○ ○三人朋分花用,竊得之車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因黃○○、乙○○認 為玄○○為女性,不適合繼續參與前開犯行,遂改由黃○○、乙○○二人繼續承 前之概括犯意,以相同之手法,由黃○○開車搭載乙○○尋找下手之目標,再由 乙○○下車,手持上述自行磨製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 供為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板手及J型六角板手為工具,黃○○留在車內擔任把風 工作,二人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之行竊時間、行竊地點,以上開竊車工 具破壞車門鎖及電門鎖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所示之自用小貨 車得手,隨即由黃○○或乙○○以公用電話對失竊車輛之車主恫嚇要索錢財,失 竊車主因恐車輛遭解體或變賣而心生畏懼,分別被迫匯入款項至指定帳戶而交付 錢財(交付之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編號四至四七),俟失竊車主將款項匯 至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黃○○或乙○○前往各銀行所設之提款機提領,再由



乙○○、黃○○二人朋分花用,竊得之車輛,則於事後任意棄置路邊。嗣經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乙○○位於基隆市○○○路二0八巷一五四弄十 六號三樓、基隆市○○路五六四之三號住處搜索,並當場於黃○○住處及汽車內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作案存摺、印章及記載失竊車輛車籍資料紙片等物,在乙○ ○住處扣得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及板手等物。二、案經被害人L○○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黃○○坦承:「剛開始時,是由我跟玄○○、乙○○三人一起謀意做這 些案件,當時在徵信社上班沒有什麼錢,後來從報章及電視上發現這些竊車的方 式可以用,三人在聊天時,就有討論到可以做這種案子,九十年四月份開始從報 紙向不知姓名的人所購買,一本買五千、六千、三千元不等,買帳戶時有附提款 卡及印章,買到帳戶後和乙○○、玄○○三人一起開車出去物色目標,乙○○負 責偷車,我跟玄○○負責把風,偷到車後,我負責開自己的車,玄○○坐在我的 車上,乙○○則開竊得的車子尾隨在我的車後,找尋放置贓車的地點,地點都不 一樣,回家後隔天早上由我或乙○○打電話給車主,車主的電話從車身上的公司 行號噴漆或從車主暫停時所留的連絡電話知道,打電話給車主表示『你們的車子 是不是丟了,車子目前在我們這裡,只是缺錢用,車子留在這裡沒有用處,要不 要贖回』,雙方討價還價後,贖款金額不一定,確定贖款金額後,一開始都是由 玄○○打電話到銀行確認的...偷車是用板手從鎖頭插入轉動車門的,一開始 玄○○有幫忙磨了一把板手,後來這把板手斷了,後來的板手都是由乙○○買磨 刀器自己磨出來的,總共磨了幾把我不知道。剛開始玄○○會在晚上和我們一起 出去偷車,後來因為認為女孩子不適合打電話,就沒有要玄○○參與偷車的行動 ...分款時,因為認為乙○○開贓車比較辛苦,所以乙○○拿最多,我次之, 玄○○拿的比我少,後來玄○○沒有參與竊車後,所得的贖款就沒有分給玄○○ 」等語;被告玄○○則供承:「一開始是黃○○拿金融卡給我負責領錢,每次給 我的金融卡不是同一家銀行,幫黃○○領完錢後,會給我二、三千元的代價,最 多曾幫黃○○領二萬多元,有時候也會有一萬多元,領的金額不一定,有幫黃○ ○、乙○○磨過一把板手,但己經斷掉,一開始有和黃○○、乙○○出去物色目 標,大概是參與一個月左右的時間」等語,核與共犯乙○○到院證稱:「之前是 看電視有看到類似的案情,隨後跟黃○○一起討論,後來玄○○也加入,一開始 是由黃○○開車載我及玄○○去找目標,找到目標後,由我下車去偷車,黃○○玄○○則在車上等我,得手後,黃○○開車載玄○○,我則開贓車尾隨在後。 玄○○負責領錢,黃○○負責打電話給車主,竊車的工具六角板手一剛開始是黃 ○○給我的,後來都是我自己磨的,扣案的存摺是黃○○看報紙買來的,玄○○ 總共參與了一個月左右,...三人分贓款時,因為我下手偷車分最多,黃○○ 次之,玄○○分到最少,後來只剩我跟黃○○二人時,就二人一起平分,竊車的 部分,差不多是檢察官起訴的四十七件左右」等語相符,被告黃○○玄○○前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此外,並有自被告黃○○、共犯乙○○住處查獲 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竊車用板手工具、存摺、金融卡、私章等物扣案足憑,且在



被告黃○○住處查獲之紙片載明部分失竊車輛或物色行竊目標之車籍資料,而存 摺存領記錄亦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寅○○等人在警訊筆錄內指述之內容大致相符 ,事證明確,被告黃○○玄○○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之兇器,凡對於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易生危險者均屬之,因攜帶兇器竊盜,只需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 足,並不以攜帶之初在主觀上有以該兇器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共犯乙○○行 竊時所攜帶之六角板手,為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無論共同攜帶做案者主觀上是 否意在行兇或僅用以行竊,在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 具有行兇之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黃○○玄○○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附表一編號四至四七)、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四二)。被告黃○ ○、玄○○二人與共犯乙○○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三,及被告黃○○與共犯乙○○ 間就附表編號四至四七,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二人上 開多次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所犯各罪之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 規定各自論以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一罪、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又渠等所犯之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又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二部 分,因尚未獲得贖款,為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公訴人漏未斟酌,然與論罪科刑部 分為連續犯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黃○○玄○○犯 罪之動機、目的均係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竊車之手段向車主勒贖、對社會治安 所生危害至鉅、惟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之態度及被告玄○○參與犯罪時 間僅約一個月左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扣案附表 二、三所示之六角板手、金融機構存摺、木質私章、金融卡等物,除六角板手為 共犯乙○○所有外,餘均為被告黃○○及共犯乙○○共同所有,用以竊盜與嚇取 財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 怡 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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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及地點 │恐嚇金額│ 帳 號 │
│ │ │ │ │ │ │
├──┼───┼────┼────────┼────┼─────────┤
│ │S○○│T七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拒付贖金│ │
│ │ │八一七三│日一時基隆市中山│ │ │
│一 │ │ │區○○○路五十一│ │ │
│ │ │ │巷十五號前 │ │ │
├──┼───┼────┼────────┼────┼─────────┤
│ │ │Q三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三萬元 │不詳 │
│ │寅○○│二一三 │日七時許基隆市中│ │ │
│二 │ │ │山二路海山廠圍牆│ │ │
│ │ │ │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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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長榮工│DQ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富邦銀行 │
│ │程行 │八三O九│日六時臺北縣汐止│元 │0000000 │
│三 │E○○│ │市○○路○段六一│ │一O九四二號 │
│ │ │ │九號前 │ │ │
├──┼───┼────┼────────┼────┼─────────┤
│ │精偉汽│L四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一萬五千│安泰銀行 │
│ │車有限│七七四五│日七時臺北縣蘆洲│元 │0000000 │
│四 │公司 │ │市○○路四O八巷│ │0000000 │
│ │D○○│ │九六號前 │ │ │




├──┼───┼────┼────────┼────┼─────────┤
│ │合偉工│IL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二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新店分│
│ │程行 │七九九八│三時基隆市信義區│ │行 │
│五 │O○○│ │正信路一四五號前│ │0000000 │
│ │ │ │ │ │0000000 │
└──┴───┴────┴────────┴────┴─────────┘
(續上頁)
┌──┬───┬────┬────────┬────┬─────────┐
│ │清龍電│M八 │九十年六月四日三│二萬元 │富邦銀行 │
│ │業有限│九二一O│時臺北縣新店市安│ │0000000 │
│六 │公司 │ │和路 │ │一O九四二 │
│ │P○○│ │ │ │ │
├──┼───┼────┼────────┼────┼─────────┤
│ │A○○│T八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七 │宇○○│四八六七│日十四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 │ │愛區○○路二六一│ │0000000 │
│ │ │ │號前 │ │ │
├──┼───┼────┼────────┼────┼─────────┤
│ │ │Q五 │九十年七月四月六│一萬六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 │九二O九│時基隆市百福社區│元 │0000000 │
│八 │甲○○│ │內 │ │三七O三五O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時│
│ │ │ │ │ │間為七月二日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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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 │六A │九十年七月五日九│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九 │Z ○│八二七六│時臺北市○○○路│ │0000000 │
│ │ │ │五四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 │萬昌工│七B │九十年七月六日八│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十 │程行 │O一六三│時基隆市安樂區西│ │0000000 │
│ │C○○│ │定路一一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 │上運企│T四 │九十年七月八日六│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一三四三│時臺北縣中和市和│ │0000000 │
│十一│公司 │ │平街一三四號前 │ │0000000 │
│ │未○○│ │ │ │(起訴書誤繕車號為│




│ │ │ │ │ │T四一三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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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建丞冷│K四 │九十年七月九日九│一萬五千│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凍空調│五七六五│時臺北縣中和市 │元 │0000000 │
│十二│行 │號 │景平路五三六號前│ │三七O三五O │
│ │卯○○│ │ │ │ │
│ │R○○│ │ │ │ │
├──┼───┼────┼────────┼────┼─────────┤
│ │正大化│T五 │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一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工原料│五九五一│二十一時臺北縣三│ │0000000 │
│十三│行 │號 │重市○○路○段十│ │二一三三OO │
│ │地○○│ │一號 │ │(起訴書誤繕帳號為│
│ │ │ │ │ │000000000│
│ │ │ │ │ │三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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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隆都鋼│T八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一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鋁門窗│四二一二│日四時基隆市安樂│ │0000000 │
│十四│工程行│號 │區○○○路四十九│ │八七三四 │
│ │天○○│ │號旁空地 │ │(起訴書誤繕恐嚇金│
│ │ │ │ │ │額為三萬元) │
├──┼───┼────┼────────┼────┼─────────┤
│ │台勝鋼│T四 │九十年七月十日九│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索股份│五三七六│時臺北縣中和市中│ │0000000 │
│十五│有限公│ │正路二十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司 │ │ │ │ │
│ │丑○○│ │ │ │ │
├──┼───┼────┼────────┼────┼─────────┤
│ │ │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二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十六│許淑華│K九 │七時臺北縣新店市│ │0000000 │
│ │B○○│五九九五│秀山路七十號前 │ │三七O三五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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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胡鳳軒│Q二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二萬元 │世華銀行二重分行 │
│ │M○○│四四八一│日八時臺北縣永和│ │0000000 │
│十七│ │ │市○○路七十三號│ │二三一五三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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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新煤│F二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一萬二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氣企業│四O三五│六時臺北縣新店市│元 │0000000 │
│十八│有限公│ │安康路一段一八五│ │0000000 │
│ │司 │ │號前 │ │ │
│ │F○○│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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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楨鄉設│L四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二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十九│計裝潢│七八六八│六時臺北縣新莊市│ │0000000 │
│ │有限公│ │自立街 │ │0000000 │
│ │司 │ │ │ │(起訴書誤繕受害人│
│ │ │ │ │ │為禎鄉設計裝潢有限│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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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九 │九十年六月二十五│三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二十│K○○│三七六五│日十八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 │ │愛區○○路與愛六│ │0000000 │
│ │ │ │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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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本欣鋁│Z三 │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三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二四五六│八時 │ │0000000 │
│二一│公司 │ │臺北縣永和市永亨│ │三七O三五O │
│ │T○○│ │路一百七十號前 │ │ │
├──┼───┼────┼────────┼────┼─────────┤
│ │亥○○│三C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四萬五千│世華銀行 │
│二二│W○○│五二四三│日九時基隆市八堵│元 │亞太銀行 │
│ │ │ │路 │ │0000000 │
│ │ │ │ │ │二三一五三 │
│ │ │ │ │ │0000000 │
│ │ │ │ │ │三七O三五O │
││ │ │ │ │(起訴書誤繕受害人│
│ │ │ │ │ │之一為盧坤永) │
└──┴───┴────┴────────┴────┴─────────┘
(續上頁)
┌──┬───┬────┬────────┬────┬─────────┐




│ │丁○○│U四 │九十年八月一日七│一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二三│ │四三O五│時許基隆市暖暖區│ │0000000 │
│ │ │ │東勢街六之四十六│ │四一三三O │
│ │ │ │號前 │ │ │
├──┼───┼────┼────────┼────┼─────────┤
│ │福光行│T七 │九十年八月三日十│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己○○│七四四O│時基隆市中正區中│ │0000000 │
│二四│ │ │正路 │ │八七三四 │
│ │ │ │ │ │ │
├──┼───┼────┼────────┼────┼─────────┤
│ │榮恩工│K四 │九十年八月八日七│一萬元 │中華銀行 │
│ │業有限│六九五二│時臺北縣三重市中│ │0000000 │
│二五│公司 │ │山路五十五號前 │ │0000000 │
│ │Y○○│ │ │ │ │
└──┴───┴────┴────────┴────┴─────────┘
(續上頁)
┌──┬───┬────┬────────┬────┬─────────┐
│ │凱傑文│Z五 │九十年十月二十五│二萬元 │慶豐銀行臺南分行 │
│二六│具有限│O八八二│日臺北市文山區萬│ │0000000 │
│ │公司 │ │芳路與木柵路口 │ │0000000 │
│ │辛○○│ │ │ │ │
├──┼───┼────┼────────┼────┼─────────┤
│ │珅記企│R二 │九十年十月四日上│一萬五千│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業有限│四七OO│午台北市大同區延│元 │0000000 │
│二七│公司 │ │平北路四八O號前│ │0000000 │
│ │Q○○│ │ │ │ │
├──┼───┼────┼────────┼────┼─────────┤
│ │泰吉通│LP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六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訊行 │八七OO│日六時基隆市中正│ │0000000 │
│二八│戌○○│ │區○○路八十二號│ │三七O三五O │
│ │ │ │前空地 │ │ │
└──┴───┴────┴────────┴────┴─────────┘
(續上頁)
┌──┬───┬────┬────────┬────┬─────────┐
│ │酉○○│G二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二九│ │二七六三│日六時臺北縣秀明│ │0000000 │
│ │ │ │路二段七十六號前│ │八七三四 │
│ │ │ │ │ │ │
├──┼───┼────┼────────┼────┼─────────┤
│ │癸○○│八C │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O│子○○│二二二O│九時臺北縣汐止市│ │0000000 │
│ │ │ │大同路三段四五七│ │八七三四 │
│ │ │ │號前 │ │ │
├──┼───┼────┼────────┼────┼─────────┤
│ │力立消│二N │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 │防安全│O二O五│臺北縣新莊市幸福│ │0000000 │
│三一│設備有│ │路四六九號前 │ │三七O三五O │
│ │限公司│ │ │ │(起訴書原將找到時│
│ │丙○○│ │ │ │間誤繕為失竊時間)│
└──┴───┴────┴────────┴────┴─────────┘
(續上頁)
┌──┬───┬────┬────────┬────┬─────────┐
│ │榮祥行│六G │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三萬元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
│三二│L○○│五一二一│一日六時許基隆市│ │0000000 │
│ │ │ │中正區○○路七巷│ │O五五三四 │
│ │ │ │三十二號前 │ │ │
├──┼───┼────┼────────┼────┼─────────┤
│ │元群建│T六 │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材工業│四一O三│七時臺北縣三重市│ │0000000 │
│三三│股份有│ │竹圍街二O五巷口│ │八七三四 │
│ │限公司│ │ │ │ │
│ │申○○│ │ │ │ │
├──┼───┼────┼────────┼────┼─────────┤
│ │壬○○│DW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一萬元 │亞太銀行新莊分行 │
│三四│ │O三二九│日八時臺北縣汐止│ │0000000 │
│ │ │ │市○○路○段 │ │三七O三五O │
│ │ │ │ │ │ │
└──┴───┴────┴────────┴────┴─────────┘
(續上頁)
┌──┬───┬────┬────────┬────┬─────────┐
│ │揚帥鋼│三G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 │鋁有限│七九五O│四日八時臺北縣中│ │0000000 │
│三五│公司 │ │和市○○路 │ │八七三四 │
│ │午○○│ │ │ │ │
│ │N○○│ │ │ │ │
├──┼───┼────┼────────┼────┼─────────┤
│ │福盟裕│G四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三六│鐵工廠│九一O六│一日二時基隆市仁│ │0000000 │
│ │I○○│ │愛區○○街二二O│ │0000000 │
│ │ │ │巷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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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奇實│S九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八千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三七│業有限│O六八一│日八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 │公司 │ │市○○街十二號前│ │0000000 │
│ │ │ │ │ │ │
└──┴───┴────┴────────┴────┴─────────┘
(續上頁)
┌──┬───┬────┬────────┬────┬─────────┐
│ │嘉坊企│P九 │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三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八│業社 │三七二八│臺北縣興隆路一段│ │0000000 │
│ │H○○│號 │一一六號前 │ │八七三四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地│
│ │ │ │ │ │點為光隆路) │
├──┼───┼────┼────────┼────┼─────────┤
│ │V○○│五C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三九│U○○│九二六七│日九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 │ │ │市○○街四八一號│ │八七三四 │
│ │ │ │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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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源塑│九A │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二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四O│膠行 │四七OO│一日八時臺北市大│ │0000000 │
│ │庚○○│ │同區○○路四十一│ │八七三四 │
│ │ │ │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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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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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七K │九十一年元月十四│五千元 │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 │宙○○│一六四二│日五時臺北縣三重│ │0000000 │
│四一│ │ │市○○街二四七巷│ │0000000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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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Q五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五萬元 │陽信銀行新莊分行 │
│四二│ │三一三七│二時許基隆市信義│(未付款│0000000 │
│ │ │ │區○○路一四一巷│) │八七三四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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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巳○○│K四 │九十年八月三十一│三萬元 │合作金庫臺南分行 │
│ │ │五三七五│日七時三十分臺北│ │0000000 │
│ │ │ │縣三重市○○街六│ │O一六二七二 │
│ │ │ │二O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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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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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J○○│T七 │九十年十月二日三│一萬五千│合作金庫臺南分行 │
│ │ │八一九六│時許臺北縣三重市│元 │0000000 │
│ │ │ │正義北路與六張街│ │O一六二七二 │
│ │ │ │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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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K八 │九十年九月間臺北│三萬元 │大眾銀行 │
│四五│(源典│二九八三│縣新莊市○○路四│ │0000000 │
│ │塑膠公│ │三一巷五號 │ │一九二七五號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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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辰○○│CR │九十年十月五日十│二萬元 │慶豐銀行臺南分行 │
│ │ │七一九六│時許臺北縣蘆洲市│ │0000000 │
│ │ │ │民族路四一八巷內│ │一六二五OO │
│ │ │ │ │ │(起訴書誤繕失竊地│
│ │ │ │ │ │點為四十八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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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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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吳黃來│三C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二萬元 │中華銀行 │
│ │興 │六九九七│八時臺北縣汐止市│ │0000000 │
│ │ │ │弘道街二四號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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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合作金庫(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二 慶豐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三 中興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四 亞太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五 陽信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六 安泰商業銀行(戶名林桂美)存摺 一本
七 寶島商業銀行(戶名宋榮富)存摺 一本
八 世華商業銀行(戶名徐美珠)存摺 一本
九 大眾商業銀行(戶名許其訓)存摺 一本
一0 世華商業銀行(戶名許其訓)存摺 一本
一一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朱家銘)存摺 一本
一二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鄭添甥)存摺 一本
一三 中華商業銀行(戶名鄭瑞河)存摺 一本




一四 第一商業銀行(戶名幹建成)存摺 一本
一五 木質私章(陳慶合) 一個
一六 木質私章(幹建成) 一個
一七 木質私章(朱家銘) 一個
一八 木質私章(陳子久) 一個
一九 木質私章(鄭添甥) 一個
二0 木質私章(徐美珠) 一個
二一 木質私章(許其訓) 一個
二二 木質私章(林桂美) 一個
二三 木質私章(宋榮富) 一個
二四T字板手 (約九公分、黑藍把) 二支
二五 記載車籍資料之紙片 七紙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泛亞銀行(戶名楊智硯)存摺 一本
二 合作金庫金融卡 一張
三 慶豐銀行金融卡 一張
四 中興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五 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張
六 T型板手 二支
七 J型六角板手 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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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