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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