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3625號
KSDV,97,促,33625,200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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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6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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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