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利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06號
KLDM,91,訴,106,200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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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瀅雅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四五九七號 ),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應禁止在引水區內建造堆置,並妨害水流之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過失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係建恆船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恆公司)之經理。建恆公司於七十七年 間,購得位於臺北縣瑞芳鎮○○○路五十四號旁即坐落同鎮○○○段楓仔瀨小段 三三之四、四一之三等地號土地設置空貨櫃堆置場,便於同年間,在上開四一之 三地號土地興建辦公室,並由甲○○擔任該貨櫃場之負責人,負責空貨櫃儲存、 檢查及修理等業務。該貨櫃場其中第三三之四號、第三三之五號部分土地及未登 記國有土地共計一千八百九十五平方公尺(下稱訟爭第一塊地),係坐落在基隆 河水道之行水區。其中第三三號、第三三之一號、第三三之四號、第三三之五號 部分土地共計一千五百四十八平方公尺(下稱訟爭第二塊地),則係坐落在基隆 河河川區域內(七十一年十月八日、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業經台灣省政府公 告在案)。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等規定,不論公 有、私有土地,既經劃入河川行水區或河川區域者,均應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得 於行水區域內,建造、堆置等足以妨礙水流或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亦不得 於河川區域內從事任何有礙河防安全之行為。詎甲○○仍自七十七年間起,在上 開行水區及河川區域堆置貨櫃,並搭建鐵皮屋作為貨櫃修理使用,足以妨礙或阻 斷水流。八十八年六、七月間,該鐵皮屋腐朽,甲○○猶未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逕在場區中段屬基隆河水道行水區域內新搭建一鐵皮屋,供作貨櫃修理廠 使用,繼續妨礙水流。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象神颱風侵襲臺灣,帶來六、七百公 厘大量豪雨,致基隆河岸邊宏興公司、大宇公司等貨櫃場共計百餘只貨櫃流失, 阻礙水流,衝擊基隆河段之國芳橋及慶安橋之橋樑,致該二座橋樑檯面變形及橋 上欄杆多處斷裂,且撞擊台灣鐵路宜蘭線暖暖玉瑞芳段之鐵路橋樑;致生火車往 來之通行危險。經濟部有鑑於象神颱風挾帶豪雨,致基隆市河岸邊貨櫃場貨櫃大 量流入,阻塞水流並衝擊基隆河段之橋樑、鐵路橋樑,影響公共通行安全,再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以經水利字第八九八八八七六七號重新公告基隆河河川 區域及行水區域,並檢發河川圖籍轉由瑞芳鎮公所揭不並公開閱覽。水利主管機 關即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課及臺北縣瑞芳鎮 公所等相關單位,另於九十年三月廿三日上午邀集相關貨櫃場業者協商防颱應變 事宜會議,當場告知貨櫃場業者或其代表不得在河川區域內堆置貨櫃,如有放置 笞風來襲前應將貨櫃移開,非河川區內所推置的貨櫃則應予綁牢、固定,最底層 的貨櫃打開以免淹水後漂浮,並轉發十年、五十年、二百年洪水頻率之水位資料



供參考,以便作好防災準備。之後,同年月廿九日上午,相關水利主管機關會同 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建恆公司貨櫃堆置場測量,發現建恆公司在坐落 同小段第三三之四號地號土地堆積貨櫃,其中部分係屬河川區,貨櫃修理廠即前 述鐵皮屋,更是坐落在基隆河行水區內,臺北縣政府乃以違反水利法第九十五條 開發行政處分書科處罰鍰在案。之後,經基隆港務局鑑定汛期已屆,為防止貨櫃 掉落基隆河中造成妨礙水流,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以九十北府工水字第一五九二 五一號函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課轉知貨櫃倉儲業者做好防颱準備,以免貨 櫃掉落基隆市河道中,造成阻塞水道妨礙水流。二、九十年九月中旬納莉颱風侵襲,中央氣象局已發布豪雨特報,甲○○竟未將上開 鐵皮屋拆除,亦未將堆置於行水區內之貨櫃搬移,任其危險繼續存在其間,又甲 ○○為貨櫃堆置存放的專業經營者,無論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或 水利法規定精神或依一般人日常生活上不得有危害他人行為之社會關係,均應注 意一旦颱風帶來豪雨,河川區內貨櫃將會阻斷水流,恐有水患之虞,水位上昇至 一定高度其浮力將貨櫃漂起,貨櫃將如船隻隨風漂浮產生碰撞,貨櫃勢必順流而 下,不但影響通水斷面,增加河水泛濫,甚有衝撞橋樑、撞及他人、他物,危害 公眾安全之虞,當隨時警戒將堆置在河川區之貨櫃搬離,檢視堆置在非河川區內 之貨櫃是否安全固定,而依當時主客觀一切情狀又非不能注意,詎甲○○自恃建 恆公司場地相對較高,竟疏未注意及此,對置於河川區內之貨櫃,平時既無從事 任何防颱措施,又未依上開函示作好防颱準備,俟颱風即將來臨之際,方於同年 月十四日採購鐵鍊少許,利用同日下午收發貨櫃之空餘時間,督由工人將場區○ ○路邊之貨櫃疊放三層排列整齊,並於整區貨櫃外緣以鐵鍊捆綁,以虛應其事, 但所有場區之貨櫃並未澈底綁牢、固定,最底層的貨櫃亦未順著水流方向打開以 免淹水後漂浮,致納莉颱風侵襲台灣東北部時,帶來大量豪雨之際,將堆置於行 水區及河水區內一百四十四只鑋櫃漂浮先後流至基隆河內,或直接撞及他物分解 散落,或與其他貨櫃倉儲業者所流失共計九百七十只以上空櫃及重櫃屯積於河床 阻礙河流通水斷面,或堵塞於基隆河各橋樑之橋橋墩間,隨後漂浮貨櫃再撞毀供 火車通行之八堵鐵軌橋樑,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且漂流貨櫃先後堆積在四瑞一 號橋、瑞慶橋第一基隆河橋、便橋、暖江橋抬高河面水位,導致基隆河河水溢出 河道,增加附近地區淹水深度與範圍,嚴重危害人民居家安全。台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態嚴重,即刻籌組專案小組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 、基隆市調查站、臺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三總隊第二大隊等幹 員,調查蒐證後發現上情。
三、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調查、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施文科、游淙棠、 陳甘霖歐陽駿黃天俊呂學修柯廷諺等結證無訛,且建恆公司有貨櫃場平 面圖扣案可稽,復有空照圖、檢警於納莉颱風災後所拍攝錄影帶及現場相片在卷 可查、並有台北縣政府瑞芳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所製土地複丈成果圖 及土地使用情形一覽表、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八九)水利字第八 九八八八七六六號基隆河第七二號河川圖籍、檢察官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屬



實,製有勘驗筆錄、現場圖等及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又基隆市 轄區○○○○道八堵鐵橋原為新舊雙線道,納莉颱風前均完好並在使用中。舊雙 線道各有二座重力式橋墩,材質一為PC,一為紅磚,其三跨之簡單支承式橋樑 災後掉落橋下,西側起算第一墩(P1)PC橋墩及紅磚橋墩均往下游方向中斷 傾倒,第二墩(P2)PC橋墩亦往下游方向中斷傾倒,至紅磚橋墩上半載則不 知去向。較新之雙線道有二跨,其中一跨為桁架式橋,另一跨為鋼鈑樑橋,災後 前者輕微受損,後者掉落橋下,RC橋墩似未受損。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並有 現場相片及錄影存卷足佐證。經送請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術公會鑑定結果認此 座鐵橋雖屬早年興建,但目前之材料強度並不比現今施工材料差;僅納莉笞風之 洪水水流應不致造成此座鐵橋之鋼樑掉落、橋墩折斷等損壞,進而造成交通中斷 現象;由此座鐵橋之損壞方式,例如落橋鋼樑之位移與翻轉方向、被剪斷橋墩之 掉落位置與方式、縱貫線鐵路橋僅有鋼樑掉落而無橋墩損壞且由其支承固定器被 拉壞等情形研判,此座鐵橋之損除水流力量外,尚應與貨櫃等重物之撞擊力有密 切關係。有該公會九十一年元月二十八日所出具(九一)北結師鑑字第一三四五 號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此座專供火車通行之橋樑,既已折斷,鐵軌亦隨損壞橋 樑掉落河床,自足以造成火車出軌傾覆之危險。再納莉颱風期間,建恆公司及其 他公司所流失共計九百七十只以上(其中宏興公司二百八十多只、大宇公司二百 十四只、廣珩公司一百六十多只、建明公司一百十九只、海山公司一百零六只) 貨櫃,或流至河內之貨櫃直接影響河道斷面,或變型淤積河床,阻塞河道,進而 造成水流改道,亦足以影響下游附近住家安全。又漂流貨櫃除撞擊沖跨基隆八堵 鐵橋橋墩,且堆積於四瑞一號橋、瑞慶橋第一基隆河橋、便橋、暖江橋。而漂流 堆積在基隆八堵鐵橋之貨櫃,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就所調查洪痕紀錄等資料 ,應用水理計算模式(HEC─RAS)計算結果,認有抬高河面水位0點八三 公尺,有該局(九0)水利十規字第0九0五00七六三九號函在卷可稽。水位 抬高導致河水溢出河道循地勢較低路線流入基隆河附近地區,自然增加民宅淹水 深度與範圍。此次颱風淹水範圍自竹子嶺隧道口沿南榮河兩岸,包括龍安街、南 榮路、仁一至仁五路、愛一至愛四路及河兩岸,及此區○○○○街道無一幸免, 證人即台北縣政府水利工程課水利專家李孟諺於偵查中證稱:在行水區內大量堆 置貨櫃,會縮減行水空間,抬高水位,改變水流方向,影響淹水高度及範圍,貨 櫃掉落河道有阻礙橋孔之危險,足以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等語。益見被告上開行為 嚴重危害附近及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顯有致公共危險情事。按風災、水災等 天然災害有其不可預測性及侷限性,常非人所能控制或消除,如何避免遭受天災 直接威脅,即理性謹慎的文明社會所採取的最基本防免危險之方式之一,水利法 之主管機關對於行水區川區規劃禁止及限制使用之管理目的,無非藉維護自然流 水環境的完整,俾潯常洪水得以正常渲洩,以防免或減少大雨引起災害的發生與 擴大。是以無論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或水利法規定之精神或依 一般人日常生活上應尊重並不得有危害他人行為之社會關係而言,小心水災,自 為在河川區附近生活的一般人所應注意事項。而貨櫃倉儲經營者,對於防洪不當 、洩洪不順引發之危險之認識能力,顯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的期待 可能性亦較一般人為高,當知颱風帶來大量豪雨,其堆置在河川區內貨櫃有阻斷



水流而增加水患之虞,猶應注意台風期間,不可任意將貨櫃堆置在河川區,以免 阻斷水流,且應隨時警戒河川區內及緊臨河川區之貨櫃是否安全,有無被大水沖 走之可能,而依當時主、客觀環境情狀又非不能注意,詎被告於納莉颱風前夕, 雖有部分員工,花點時間,以少許鐵索捆綁貨櫃之行,然其等並未將河川區內之 貨櫃移至他處,已有不當,況該貨櫃場當天所堆置貨櫃高達五、六百只已近該貨 櫃場最大容量,迭據被告供明在卷,就吾人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以觀,被告只臨時 調派數位非專業員工,用簡易人工方式捆綁貨櫃,復未依照水流方向打開貨櫃門 ,顯然無法達到固定貨櫃,並引水入櫃以防止貨櫃漂浮之效果。再被告對於同處 基隆河畔之貨櫃場曾因象神颱風帶來豪雨而將貨櫃衝至河裡,阻礙水流,衝擊河 面橋樑之前車之鑑,猶未有全面防範水災之具體作為,致貨櫃流走而沖毀火車橋 樑,確有疏失至明。而被告過失行為,經核亦與八堵鐵橋之折斷、毀壞有相當因 果關係。其犯嫌洵堪認定。
水流而增加水患之虞,猶應注意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 月 □□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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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