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170號
債 權 人 耀興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弘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靖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
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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