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72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陳日泰即上鑫企業商行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裁定命 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