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1
1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 (二)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李育信
書 記 官 康祈福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萬5 千元 (含強制險但不
含後續醫療強制險之給付)達 成和解,其給付方法為:當場
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__庭
書記官 康祈福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