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7年度,71號
KSDM,97,審交簡附民,71,20080605,1

1/1頁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1
1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 (二)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李育信
  書 記 官 康祈福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萬5 千元 (含強制險但不
  含後續醫療強制險之給付)達 成和解,其給付方法為:當場
  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撤回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__庭
           書記官 康祈福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祈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