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世平
被 告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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