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甲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甲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9時5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因不滿郵差蕭凱 仁送信時鳴按喇叭,竟即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 蕭凱仁頭部,致蕭凱仁受有左側肩膀挫傷、頸部挫傷、頭部 未明示部位鈍傷等傷害核被告王甲潢所為,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蕭凱仁告訴被告王甲潢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本院卷第65頁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