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150 萬0,001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 萬3,92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
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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