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布袋鎮過溝建德宮 法定代理人 I○○ 被 告 己○○ 被 告 丑○○ 被 告 寅○○ 被 告 巳○○ 被 告 辰○○ 被 告 李秋憶 被 告 辛○○ 被 告 乙○○ 被 告 癸○○ 被 告 玄○○ 被 告 庚○○ 被 告 李國楨 被 告 壬○○ 被 告 地○○ 兼訴訟代理人 宇○○ 被 告 卯○○ 被 告 午○○ 被 告 子○○ 被 告 戌○○ 被 告 亥○○ 被 告 G ○ 被 告 D○○ 被 告 F○○ 被 告 E○○ 被 告 C○○ 被 告 A○○ 被 告 B○○ 被 告 戊○○ 被 告 黃○○ 被 告 H○○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未○○ 被 告 申○○ 被 告 甲○○ 被 告 天○○○ 被 告 宙○○ 訴訟代理人 酉○○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洪嘉蘭~B 法 官 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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