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7年度,107號
TNHM,97,上更(一),10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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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四七四七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 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証 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後具結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 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足見証人甲○○於檢察 官偵查中供後具結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証人 甲○○亦經原審以証人之身分傳訊,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 權,是揆諸前開規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供後具結之陳述, 自得為証據。辯護意旨雖以証人甲○○之偵訊筆錄並未記載 「應否具結有疑義」之意旨,即逕行命証人甲○○供後具結 ,因認証人甲○○之偵訊筆錄並無証據能力等語,惟查:証 人甲○○係以被告之身分到庭應訊,嗣因供出被告涉犯販賣 毒品犯行後,檢察官始命其供後具結乙節,有偵訊筆錄在卷 可稽,足見本件確有「應否具結有疑義」之情形,揆諸前開 說明,檢察官自得命証人甲○○供後具結,雖偵訊筆錄並未 記載該意旨,惟是否有「應否具結有疑義」之情形,本非以 筆錄有無記載為依據,是本件偵訊筆錄雖未記載「應否具結 有疑義」之意旨,仍難謂其供述並無証據能力,辯護意旨上 開辯解,應屬無據,應不足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判 決所援引之書面証據,業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証據(見本院卷第三十七頁及第五十五頁 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 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 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 況,認為適當,爰均將之列為証據。
三、又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 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 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 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 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 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 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 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九十七 年台上字第四八三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六七號判決及 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三六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証人 甲○○於警詢中之供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 ,原則上固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証據,但 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併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牟 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其位於嘉義縣太 保市安仁里頂港子墘三十九之五號五樓十二租屋處(按即稻 江管理學院後面附近),販賣新台幣一千元之海洛因予甲○ ○,因認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証據,苟積極証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証據,另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 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係以證人甲○○之供述為 主要依據,惟訊據被告丙○○則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伊並未販賣海洛因予甲○○,本件係因伊舉發甲○○持有槍



枝,致甲○○住處遭警搜索,甲○○因而挾怨報復,誣指伊 販賣海洛因等語。茲查:
1、證人甲○○於迭次訊問中就被告丙○○如何販賣毒品海洛 因乙節,曾有多次之供述,是本院為審酌其前後供述有無 瑕疵或疑義及其供述是否可資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爰 將其歷次供述要旨詳載如下,即:
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許之警詢中供稱「 (問:你施用之海洛因來源如何?)答:我是向我朋友綽 號阿牛(按即被告丙○○,以下同)買的」、「(問:你 如何與該名綽號阿牛男子連絡購買海洛因毒品?共幾次? 交易時、地?金額為何?)答:我是用打我的手機000 0000000撥打他的手機0000000000號電 話,自九十五年三月初起(詳細日期已忘記)開始向他購 買海洛因,最後一次是於前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時向他購買新台幣一千元海洛因,是在他住處向他 買的,我共向他購買二十幾次,時間不一定,地點都是在 他住處或住處樓下,購買金額均為新台幣一千元」、「( 問:你一天施用毒品幾次?你向該男子購買之毒品如何稱 呼?)答:有時好幾天才用一次。我打給他都叫他阿兄, 要跟他拿軟的一千,他就知道了」、「經指認該男子就是 丙○○」、「警方查獲之電子磅秤就是丙○○的」等語( 以上見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九五00八八00六號警詢卷 第七頁及第八頁筆錄,以下簡稱警詢卷)。
㈡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証稱「(問: 有無跟丙○○買毒品?)答:有」、「(問:何時?)答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丙○○租屋處買,先打電話給 丙○○,他叫我去他租屋處買,我買了一千元的海洛因」 、「(問:剛剛所言是否實在?)答:實在」等語(以上 見偵字第四七四七號偵訊卷第十四頁及第十五頁筆錄,以 下簡稱偵訊卷)。
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証稱「(問 :你與被告是如何認識?)答:跟他買東西認識的」、「 (問:買什麼東西?)答:買海洛因」、「(問:何時買 海洛因而認識?)答:今年大概四、五月份」、「(問: 你怎麼知道被告有海洛因可以賣給你?)答:朋友介紹的 ,我一個『阿兄』(台語),他的真名叫做莊順政」、「 (問:莊順政介紹你認識被告,莊順政是如何跟你說的? )答:他也是跟被告買海洛因」、「(問:你從莊順政那 邊知道被告有海洛因,你第一次如何跟被告聯絡購買海洛 因?)答:打他的手機」、「(問:這是何時的事情?)



答:差不多今年三、四月份」、「(問:你用哪支電話打 給被告?)答:0000000000,我有時候用這個 電話打給他,有時候用公共電話打」、「(問:打給被告 的聯絡電話是否不止一支?)答:對」、「(問:你第一 次打電話給被告聯絡要買海洛因,他是否知道你是誰?) 答:知道」、「(問:你電話中如何跟他講?)答:電話 中有的時候稱呼他『阿牛』,有時候稱呼他『朋友』。他 問我是誰,我說我是『蔡頭』,我跟他說我要跟他拿『東 西』,他就知道我要拿『海洛因』,他跟我說好,叫我到 他家樓下,我在電話中有跟他說我要買一千元,我告訴他 大概十五分至二十分鐘會到他家樓下」、「(問:你總共 向被告購買幾次海洛因?)答:買好幾次,忘記幾次了」 、「(問:最後一次購買是何時?)答:就是被抓那天」 、「(問:被抓那天是指你被抓或是被告被抓?)答:是 被告被抓那天」、「(問:你說最後一次購買是被告被抓 那天,為何現在又說最後一次是差被告被抓那天沒幾天, 到底你最後一次購買是哪天?)答:最後一次就是他當天 被抓那天」、「(問:最後一次你跟被告買是什麼時間? )答:差不多接近中午左右,九點多到十點那時候」、「 (問:被告何時住在你那邊?)答:大概五月份左右,住 不久,十幾天而已」、「(問:被告離開你的住處是何時 ?)答:也是五月份的時候,大概五月十八、十九日他就 走了」、「(問:大概多久購買一次?)答:有時候每天 都有向他購買,有時候比較久,大概兩、三天跟他購買一 次」、「我曾經跟他拿過兩千元的,也曾經跟他買過三千 元的」、「(問:你跟被告購買的價錢有一千元、二千元 及三千元?)答:對」、「(問:第一次你是三月份的何 時向被告購買的?)答:大概是三月下旬,日期我不記得 了」、「(問:總共向被告購買幾次?)答:大約二、三 十次左右」、「(問:到底是三月上旬、中旬或下旬開始 施用的?)答:三月下旬,大概三月二十日左右」、「我 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就是警察去我家搜索那天」、「我是 那天早上九、十點到他家買一千元,在他家施用,之後我 回家,晚上警察就來我家搜索」、「(問:為何會一直說 是二十七日?)答:因為二十七日那天我也有向他購買, 那天我是在他家樓下我車上施用的,我那天早上八點多向 他買一千元,我就在他家樓下我的車上施用,那天我女朋 友有跟我一起去」、「(問:你確定總共向被告購買幾次 海洛因?)答:大概二十幾次,沒有辦法確定幾次,最少 有二十七次,兩千元的買兩次,三千元的買三次,其他的



都是買一千元」、「(問:除了在他家拿過,還在何處拿 過?)答:他也曾經拿去我家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六 十九頁至第八十三頁筆錄)。
2、本院依証人甲○○上開供述,審酌:①、按証人甲○○係 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晚上十時十分遭警搜索查獲乙 節,有逕行搜索指揮書及搜索扣押筆錄各一紙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及第九十六頁),設若証人甲○○最 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係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 日遭警搜索查獲之日,衡情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 日凌晨零時製作警詢筆錄之時,應無誤稱伊最後一次向被 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是前天(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按 依推算或係五月二十九日)等語之理,乃其於第一次警詢 中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許之警詢中竟供 稱伊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是前天(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按依推算或係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等 語,嗣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我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就是 警察去我家搜索那天(按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我是那天早上九、十點到他家買一千元,在他家施用,之 後我回家,晚上警察就來我家搜索」、「(問:為何會一 直說是二十七日?)答:因為二十七日那天我也有向他購 買」等語,足見其就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 間,所為之供述即已前後不一而有瑕疵,則其供稱向被告 購買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即非無疑。②、証人甲○○ 於警詢中供稱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二十幾次,地點都是在被 告住處或住處樓下,購買金額均為新台幣一千元等語,嗣 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問:你確定總共向被告購買幾次 海洛因?)答:大概二十幾次,沒有辦法確定幾次,最少 有二十七次,兩千元的買兩次,三千元的買三次,其他的 都是買一千元」、「(問:除了在他家拿過,還在何處拿 過?)答:他也曾經拿去我家給我」等語,足見其就購買 毒品海洛因之地點及金額乙節,所為之供述,亦前後不一 而有瑕疵,則其供稱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 亦非無疑。③、証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你 怎麼知道被告有海洛因可以賣給你?)答:朋友介紹的, 我一個『阿兄』(台語),他的真名叫做莊順政」、「( 問:莊順政介紹你認識被告,莊順政是如何跟你說的?) 答:他也是跟被告買海洛因」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九頁 筆錄),惟証人莊順政於原審審理時則証稱「問:在庭被 告(按即丙○○),你是否認識?答:我真的不認識他, 我沒有看過他」、「(問:你施用的毒品何來?)答:去



買的,我自己去購買的,在朴子那邊買的,都跟對方約在 長庚醫院那邊,用手機聯絡,我都叫他『阿妹』,是朋友 告訴我他有在賣」、「(問:為何甲○○說你認識被告丙 ○○?)答:我真的不認識他,我不知道甲○○為什麼這 樣講」、「(問:有無與甲○○一起去買過毒品?)答: 沒有」、「(問:你一次購買多少毒品?多久購買一次? )答:一次買一千元,我買過一、二次而已,都是向同一 個人買的,對方是女生」、「(問:到底認識不認識在庭 被告?)答:真的不認識」、「(問:到底有無向被告買 過毒品?)答:沒有」、「(問:甲○○為何會說你有向 被告買過毒品?)答:我不知道他為何這樣講,我真的不 認識在庭被告,我真的沒有看過被告,沒有向他買過毒品 」、「(問:你是向何人購買海洛因?)答:向一個女子 買的,我都叫她『阿妹』,我不知道她的姓名,不知道她 的住址,她的電話0929開頭,不知道後面幾號」等語(見 原審卷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0頁筆錄),足見証人莊順政 始終均否認認識被告,或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或曾與証人 甲○○一起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等情,則被告供稱伊係經由 証人莊順政之介紹而知悉被告販賣海洛因,因而向被告購 買海洛因等語,是否屬實,即有疑義。④、証人甲○○於 原審審理時供稱「(問:為何會一直說是二十七日?)答 :因為二十七日那天我也有向他購買,那天我是在他家樓 下我車上施用的,我那天早上八點多向他買一千元,我就 在他家樓下我的車上施用,那天我女朋友(按即証人乙○ ○)有跟我一起去」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頁筆錄),惟 依後所述,証人乙○○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及更㈠審審理 時則供稱伊不知証人甲○○與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習慣 ,亦未見過証人甲○○施用毒品,亦不知証人甲○○曾向 被告拿過毒品等語,足見証人甲○○所舉之証人即乙○○ 所為之供述,顯不足資為被告確有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証人 甲○○之不利依據至明,是証人甲○○供稱伊於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曾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等語,是否屬 實,顯非無疑。⑤、証人甲○○於偵訊中供稱「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在丙○○租屋處買,先打電話給丙○○,他 叫我去他租屋處買,我買了一千元的海洛因」等語(見偵 訊卷第十四頁筆錄),嗣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問:為 何會一直說是二十七日?)答:因為二十七日那天我也有 向他購買,那天我是在他家樓下我車上施用的,我那天早 上八點多向他買一千元,我就在他家樓下我的車上施用, 那天我女朋友有跟我一起去」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頁筆



錄),惟依卷附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通聯紀錄所 示,被告係於該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七分五秒,以其行動電 話撥打証人甲○○之行動電話,且手機之基地台係位於嘉 義縣竹崎鄉,經核與証人甲○○所稱伊係於當日八時許撥 打被告之手機,前往被告位於嘉義縣太保市之租屋處之情 節顯不相符,足見証人甲○○供稱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七日上午八時許,撥打被告之電話,前往被告租屋處 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等語,顯有瑕疵,其供述是否屬實,顯 非無疑。⑥、被告丙○○及証人甲○○二人經本院上訴審 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結果,其中証人甲○○所 述向被告購買毒品及已付毒品價金予被告部分,呈情緒波 動反應,研判有說謊;另被告丙○○所述未賣毒品及未向 甲○○收毒品錢部分,則因無法獲致有效生理反應,無法 據以研判有無說謊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六日調科南字第0九六00三五四二九0號測謊報 告書一紙及測謊鑑定過程參考資料一份在卷可稽(附於本 院上訴卷第一五四頁至第一六四頁),足見証人甲○○供 稱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是否屬實,顯非無疑。⑦、被 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之警詢中確 曾以秘密證人之身分,檢舉綽號「菜頭」之証人甲○○曾 將所謂「沙漠之鷹」之手槍寄放在伊住處,但伊已將該手 槍攜至「菜頭」住處歸還,警方因而依檢察官之命令,於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晚十時十分許,前往証人甲○○ 住處搜索,雖未搜得上開手槍,但扣得被告所有之電子磅 秤一個與証人甲○○所有之注射針筒一支,因而查獲証人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及証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犯行,因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乙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書、凱旋醫院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姓名對照表、照片及台灣嘉義地方 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0二號宣示判決筆錄等在卷可稽 (附於原審卷第八十八頁至第一0四頁及第一二八頁至第 一二九頁),另証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 警方有無告訴你,警方來是要來搜索何物?)答:警察說 是來搜索槍枝的」、「(問:你有無告訴警察你那邊有槍 ?)答:沒有,我說我沒有槍,警察說被告告知警察我那 邊有槍,所以警察聲請搜索票來搜索我」、「(問:為何 說被告告訴警察你有槍?)答:我被搜索的時候不知道, 直到被警察帶到刑警大隊,看到被告在場,警察告訴我是 被告檢舉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四頁、第七十五頁



及第八十二頁筆錄),足証被告確有檢舉証人甲○○持有 手槍及証人甲○○確知悉被告檢舉其持有手槍之事實,應 堪認定,是被告辯稱伊因檢舉証人甲○○持有手槍,証人 甲○○為報復,因而誣指伊販賣海洛因等語,即非不可能 。雖警方人員未在証人甲○○住處查獲系爭槍枝,另証人 甲○○亦供稱伊與被告並無恩怨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九 頁及第八十二頁筆錄),惟查:警方人員雖未在証人甲○ ○住處查獲系爭槍枝,但卻扣得証人甲○○所有之注射針 筒一支,因而查獲証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及証人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乙 節,已如前述,則証人甲○○因此而挾怨報復,即非不可 能,另証人甲○○固供稱伊與被告並無恩怨等語,經核亦 僅屬証人甲○○片面之詞而已,仍難據以排除証人甲○○ 是否挾怨報復之疑慮,是証人甲○○供稱向被告購買毒品 海洛因,是否屬實,顯非無疑。--等情,足証証人甲○ ○於迭次訊問中指証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予伊之供述,顯 有諸多瑕疵及疑義之處,此外,依後所述,復無其他証據 足資証明其供述確與事實相符,自難僅憑証人甲○○上開 顯有瑕疵及疑義之供述,即遽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 3、証人乙○○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業已証稱「(問:當時是 否知道甲○○有吸毒行為?)答:不知道」、「(問:甲 ○○有沒有告訴你因為吸毒,需要向你借錢一萬元去買毒 品?)答:沒有」、「(問:94至96年間有沒有借錢給甲 ○○?)答:有」、「(問:借什麼錢,原因為何?)答 :有借錢,沒有告訴我原因」、「(問:借多少錢?)答 :一萬元」、「(問:當時是否告訴你什麼原因?)答: 沒有」、「(問:有沒有看到他將錢拿去做何用途?)答 :沒有」、「(問:你什麼時候知道甲○○有吸毒?)答 :我不知道他有吸毒」、「(問:你在高雄時,有無甲○ ○一起出門,然後甲○○去買毒品?)答:沒有」、「( 問:那次去高雄,你身上帶多少錢?)答:二百元」、「 (証人甲○○問:有壹個男生,我曾經為了他的事情,他 曾經邀我去高雄,你與我在外面吵架,你不讓我跟他去高 雄?)答:是有這件事、「(証人甲○○問:你是否記得 我說要打電話找壹個朋友,就是那天去彰化拿錢,馬上就 去高雄,後來那段時間,他都帶壹個女生去我家住,對嗎 ?)答:我知道有他說的那個人」、「(證人甲○○問: 他是否都在我家賣藥?)答:我不知道」、「(問:除了 看過剛才所述的那次,在車上拿給被告一萬元之外,有無 看過其他情況甲○○拿錢給被告?)答:沒有」、「(問



:當時是否知道甲○○有吸食毒品的習慣?)答:不知道 」、「(問:拿這一萬元,你也不知道為什麼嗎?)答: 不知道」、「(證人甲○○問:有一次,我在家裡很難過 ,你問我是否會餓,我說不會,當時你是否詢問我有沒有 跟人家吸那種東西,我一直說沒有,有沒有這件事情?) 答:沒有」、「(證人甲○○問:我是否有時候拿錢去放 在你那邊,然後去找你,叫你拿一千、二千給我,說我要 去拿東西,東西就是藥啦?)答:有」、「(證人甲○○ 問:我是否都是找這個人拿?)答:有,但是我不知道東 西是什麼東西」、「(證人甲○○問:你是否記得我們曾 經在公共電話,我想說要去拿東西,先打電話給他,他說 他不夠錢去拿東西,問我這裡有沒有錢?)答:有」、「 (問:是不是你知道要去拿東西,但不知道東西就是毒品 ?)答:對」、「(問:剛才甲○○問你是否知道他常常 拿一千、二千去買東西,你說有,你當時是否知道他拿這 一千、二千去買東西是向被告拿東西?)答:知道」、「 (問:他是拿錢給被告嗎?)答:我沒有親眼看到」、「 (問:你說你不知道他買的東西,你是否知道他是向誰買 ?)答:他說是跟他(指被告)買」、「(問:有無看過 他是跟被告買?)答:沒有看過」等語明確(見本院上訴 審卷第二四八頁至第二五九頁筆錄),嗣於本院更一審審 理時復証稱「(問:是否認識甲○○?)答:認識,當時 我們是男女朋友」、「(問:當時是否知道甲○○有吸毒 ?)答:不知道」、「(問:是否知道被告有吸毒習慣? )答:不知道」、「(問:是否曾經看過甲○○交錢給被 告?)答:有,金額為一萬元」、「(問:你除看到甲○ ○拿錢給被告外,還看到什麼?)答:我除看到他拿錢給 被告外,其餘沒有看到」、「(問:是否看過被告拿毒品 給甲○○?)答:沒有」、「(問:甲○○為何拿一萬元 給被告?)答:不知道」、「(問:甲○○在何處拿錢給 被告?)答:在彰化,我們自己的座車上」、「(問:被 告當時如何拿錢的?)答:當時被告開車,我們坐在他的 車上」、「(問:當時你與甲○○坐被告的車子要去哪裡 ?)答:我們是從臺南坐車到彰化,要拿一萬元給被告」 、「(問:是否知道甲○○拿一萬元給被告做何用?)答 :不知道,我沒有問」、「(問:有沒有看過甲○○施用 毒品?)答:沒有」、「(問:你們去彰化那次是否去拿 錢?)答:是的,錢是我向朋友借的,是甲○○請我借的 」、「(問:你有無在施用毒品?)答:沒有」、「(問 :你有無看過海洛因或是安非他命?)答:都沒有」、「



(問:你與甲○○、被告一起到彰化,你去向你學妹借一 萬元,再交給被告?)答:錢是我去向我學妹借的,拿到 錢後,我先交給甲○○,甲○○再交給被告」、「(問: 這一萬元做何用?)答:這一萬元做何用我不清楚」、「 (問:甲○○交一萬元給被告,被告有沒有拿任何東西給 甲○○?)答:沒有」、「(問:甲○○是否有將錢放你 那邊,然後經常向你拿個一仟或是二千元的?)答:剛開 始是這樣,即在九十五年四月我剛去住甲○○家的時候有 這樣」、「(問:甲○○向你拿一千元、二千元做何用? )答:不清楚,他沒有告訴我」、「問:你是否記得你與 甲○○曾經在公共電話邊,甲○○說要拿「東西」,所以 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他不夠錢去拿「東西」,問甲○○ 那邊有沒有錢,此事你是否知道?答:他去公共電話那邊 是常有的事,但我都坐在車上,我也不知道這件事情」、 「問:你在本院前審說知道剛剛問的這件事(提示筆錄) ?答:我確實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等語綦詳(見本院更㈠ 審卷第一0四頁至第一一0頁筆錄),足見綜合証人乙○ ○上開供述,証人乙○○始終均不知証人甲○○與被告是 否有施用毒品之習慣,亦未見過証人甲○○施用毒品,亦 不知証人甲○○是否曾向被告拿過毒品或是否曾向被告購 買毒品,其上開供述,自不足資為被告確有販賣毒品海洛 因予証人甲○○之不利依據,另亦不足據以否定有關証人 甲○○上開測謊鑑定報告之真實性。
4、又証人乙○○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雖供稱「(證人甲○○ 問:我是否有時候拿錢去放在你那邊,然後去找你,叫你 拿一千、二千給我,說我要去拿東西,東西就是藥啦?) 答:有」、「(證人甲○○問:你是否記得我們曾經在公 共電話,我想說要去拿東西,先打電話給他,他說他不夠 錢去拿東西,問我這裡有沒有錢?)答:有」等語,惟其 隨後復供稱「(證人甲○○問:我是否都是找這個人拿? )答:有,但是我不知道東西是什麼東西」、「(問:是 不是你知道要去拿東西,但不知道東西就是毒品?)答: 對」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二五九頁及第二六0頁筆錄) ,足見証人乙○○始終均不知証人甲○○所稱之「東西」 係指毒品之事實,已臻明確,嗣証人乙○○於本院更㈠審 審理時復明確証稱「(問:是否看過被告拿毒品給甲○○ ?)答:沒有」、「(問:甲○○向你拿一千元、二千元 做何用?)答:不清楚,他沒有告訴我」等語(見本院更 ㈠審卷第一0五頁、第一0九頁及第一一0頁筆錄),益 見証人乙○○對被告是否曾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証人甲○○



乙節,顯不知情,是其上開供述自難資為証人甲○○指証 被告販賣海洛因之補強証據。
5、証人甲○○雖供稱警方人員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在 伊住處查獲之電子磅秤一個係被告所有的等語,且為被告 所是認,另上開扣案之電子磅秤一個,已於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三日銷燬乙節,亦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以嘉檢國平95毒偵707字第009743號函 函述明確,並有隨函檢送之該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 一紙及扣押物品清單二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更㈠審卷第 九十一頁至第九十四頁),此外卷內亦查無扣案之系爭電 子磅秤之照片可資參照,惟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業已 供稱「電子磅秤顏色黑黑的,約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 厚二公分,那是我以前向別人買海洛因要秤重量用的,是 電子的,零點多公克的重量都可以秤」等語明確(見本院 更㈠審卷第一三一頁筆錄),足見系爭扣案之電子磅秤確 可供量秤毒品海洛因重量之用,應堪認定。茲應審究者乃 系爭扣案之電子磅秤是否供被告分裝毒品以供販賣毒品之 用?或係供被告向他人購買毒品時所使用?經查: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問:查獲的電子磅秤你做何用? )答:我向別人買海洛因時,因怕重量不夠買來秤重量的 」、「(問:你買海洛因時有沒有帶電子秤去?)答:有 時有」、「(問:你帶電子秤去買海洛因,有沒有當場秤 重量?)答:買了以後再秤」、「(問:買了以後在何處 秤重量?)答:不一定,有時在家,有時在車上秤」、「 (問:你秤海洛因重量時,賣海洛因的人有沒有在場?) 答:沒有」、「(問:如果你秤重量不夠,賣的人是否承 認?)答:跟他反應他會接受」、「(問:你是否每次都 有秤重量?)答:不一定,看差很多才會秤看看」、「( 問:電子秤是否你賣海洛因秤重量用的?)答:不是」、 「(問:你剛剛有說電子磅秤沒有在賣海洛因的人之前當 場秤重量,對否?)答:是的」、「(問:既然沒有當場 秤重量,如果斤兩不足,怎麼辦?對方是否會補償你?) 答:下次買的時候跟他反應不要再不夠重量,只是希望下 次買的時候,不要秤不夠就可以,對方不會補重量」、「 (問:既然這樣,為何你不當場秤重量?)答:這樣對賣 主不禮貌,也很少人這樣做」等語綦詳(見本院更㈠審卷 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及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筆錄 ),經核被告上開供述與部分購買毒品之人為了解賣方有 無偷斤減兩,因而備有電子磅秤及買賣毒品,貴在迅速, 買方未必均在賣方面前使用磅秤量秤毒品之重量,以避免



拖延時間而遭警查獲及買方為掌握毒品來源,賣方為掌握 客戶,賣方於接獲毒品重量不足之反應時,於下次販賣時 當知所改進以避免斤兩不足,另買方則僅期待下次購得之 毒品不再斤兩不足,未必會要求賣方應補足前次不足數量 之毒品等情節相符,足証被告供稱系爭電子磅秤係供伊買 毒品時所使用,並非供伊販賣毒品之用等語,難謂與常情 不符。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問:你是否 從九十五年五月初迄至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或十九日與項 樹芬一起住在甲○○家裡?)答:是的」等語綦詳(見本 院更㈠審卷第一三八頁筆錄),另証人甲○○於原審審理 時亦供稱「(問:被告何時住在你那邊?)答:大概五月 份左右,住不久,十幾天而已」、「(問:被告離開你的 住處是何時?)答:也是五月份的時候,大概五月十八、 十九日他就走了」、「(問:你被警搜索到一台電子磅秤 ,是何人的?)答:被告的」、「(問:被告的電子磅秤 為何在你那邊?)答:他那時候住在我家,所以東西都放 在我那裡,可能東西沒有全部帶走」等語(見原審卷第七 十三頁至第七十五頁筆錄),又警方人員於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日下午一時十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嘉義縣太保市 安仁里頂港子墘三十九之六號五樓十二被告丙○○租住處 執行搜索時,僅扣得被告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二 公克,驗後淨重0.0五公克)、注射針筒二支、斜削吸 管二支、橡膠條管二條、夾鏈袋三個、葡萄糖一包及玻璃 球管二支等物品,而未查獲可供量秤毒品用之磅秤乙節, 亦有嘉義縣警察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以嘉縣 警刑偵一字第0九五00五九三八五號函所檢送之台灣嘉 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聲搜字第五六一號搜索票、搜索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書、獲案毒品表及扣押物品清單 等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三十一頁至第四十六頁),足 見被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或十九日離開証人甲○ ○住處,將系爭電子磅秤遺留在証人甲○○住處之後,其 身邊即無電子磅秤,設若被告確有販賣海洛因並使用電子 磅秤之情形,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五月 三十日止,其身邊既無電子磅秤,其又如何販賣毒品予証 人甲○○?足証被告供稱系爭扣案之電子磅秤係供伊向他 人購買毒品時所使用,而非供伊販賣毒品之用等語,應堪 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確切証據足資証明系爭扣案之電子磅 秤係供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用,自難以臆測之詞遽認扣 案之電子磅秤係供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用,是系爭扣案 之電子磅秤自不足資為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之依據。



6、又卷附通聯紀錄僅記載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証人甲○○所使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之連絡時間而已,其內並無雙方之通話內容 ,是該通聯紀錄自難資為被告販賣海洛因之佐証。另証人 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間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止 ,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乙節,固 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0二號宣示判決 筆錄一份及凱旋醫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與姓名對照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 第一二八頁及第一0二頁、第一0三頁),惟此亦僅足以 証明証人甲○○確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情事而已,並不足 以証明其施用之毒品海洛因確係向被告所購得,是上開証 據自不足資為被告販賣海洛因之佐証。又被告於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嘉義 縣太保市安仁里頂港子墘三十九之六號五樓十二其租住處 執行搜索時,確曾扣得其持有海洛因一包(毛重0.二公 克,驗後淨重0.0五公克)乙節,固有嘉義縣警察局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以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九五 00五九三八五號函所檢送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 聲搜字第五六一號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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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