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6年度,550號
TNHM,96,上易,550,200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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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
      高志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蘇新竹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
字第八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五一
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甲○○部分撤銷。
戊○○犯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甲○○犯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壹、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成立過程及戊○○甲○○校內擔任各項 職務期間:
一、私立長榮管理學院設立之初始: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經教 育部以台高字第一四三0九號函核准設立,而於八十二年 八月一日創立學校,並參與大學聯招,後於九十一年間改制 為私立長榮大學(下稱長榮管理學院)。
二、戊○○甲○○分別在長榮管理學院各所任職務及期間如下 所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一)戊○○
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駐 校董事。長榮管理學院之校內事務,形式上雖均由董事會七 人小組運作,實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即戊○○黃仁村(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掌理校內人事、財務全部權限,舉凡校



內欲聘任教師、行政人員、學校採購物品,均須經黃仁村戊○○之核可始可進行。
(二)甲○○
⒈自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專任教授兼教務長。 ⒉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代理 校長。
⒊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卸教務長職務。
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辭職。
三、長榮管理學院首任校長林邦充因與學校董事會治校理念不合 ,而與學校行政事務漸行漸遠,雖掛名校長惟經常不在學校 ,每月僅到校一或二天不等,而將其印章交予主任秘書乙○ ○(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執用,長榮管理學院校務形式上 雖由學校董事會處理,但實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戊○○、黃 仁村掌握治校實權。
貳、教育部師資改善之補助:
一、按私立學校之獎助,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為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其獎助方式如下 :⒈核給增建與教學有關校舍或購置重要設備之貸款。⒉補 助學校充實重要儀器、設備之配合款。⒊核給改善學校師資 及獎勵教學上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之教師獎助金。⒋其他 配合實際需要,經專案核准之獎助。又私立學校具備核准立 案二年以上之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向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獎助,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二條、第三 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加強教學與 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臺高字第四七八四 三號函訂定「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其中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任教 授、副教授人數及實際增聘之成效,依公式予以分配獎助經 費:
⒈第一年申請時,以各校預定擬增聘教授、副教授之人數為計 算依據。
⒉第二年及以後,獎助款之分配,視學校是否依各年擬增聘人 數聘足教授、副教授而達各年應有之人數,而定其計算之公 式。凡申請當年之現有專任教授、副教授而達各年應有之人 數,而定其計算之公式。凡申請當年之現有專任教授、副教 授人數未達當年應有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即前一年現 有教授、副教授人數加原預定該學年度結束時擬增聘之人數 總和),而達前一年應有之人數之學校,酌減其分配款;凡 未達前一年應有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者,再酌減其分配



款;凡申請當年之實際現有教授、副教授人數未達前第二年 應有之人數者,即不得申請獎助,亦不予獎助。 ⒊第二年及以後,凡申請學校申請當年之現有教授、副教授人 數較前一年已有之教授、副教授人數減少者,即不予受理其 申請,亦不予獎助。」
叁、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項之過程:一、教育部於八十四年間,為實行前開「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 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 師資陣容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以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台高 字第0三九三一0號發函長榮管理學院,要求填妥如下之八 十四學年度獎助改善師資案調查表六種,於八十四年九月十 日前寄回:
㈠表一:納入編制(納四)名冊;
㈡表二:納入編制(納四)教師補助款詳細預估表; ㈢表三:審查合格專任教授、副教授名冊;
㈣表四:「師資結構比」「生師比」統計表;
㈤表五:八十三與八十四學年度現有「教授」及「副教授」 人數比較表;
㈥表六:八十四學年度擬增聘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 預估表。
二、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教育部發函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 任師資陣容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要旨,乃擬定改善師資計劃 ,由秘書室秘書丙○○向教務處課務組組長鄭再福彙整資料 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彙製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私立長榮管 理學院八十四年獎助改善師資案納入編制名冊等六項之文書 ,以八十四年九月十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 一文書,由時任教務長甲○○、主任秘書乙○○於八十四 年九月十二日核批,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教育部乃核撥改 善師資補助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按八十 四學年度教育部核撥長榮管理學院經費共計八千九百四十萬 二千六百七十五元,項目含有三項,分別為充實重要儀器設 備、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改善師資補助款。開立四千五百零 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國庫支票,其中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 千九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經長榮管理學院存入其所 有之泛亞銀行《現更名為寶華銀行》臺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財團法人私立長 榮管理學院」。教育部再於八十四學年度下學期,開立票面 金額四千四百三十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元之國庫支票,其中 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千九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共計 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予長



榮管理學院。
肆、詎長榮管理學院接獲教育部上開改善師資補助款後,竟為下 列不法之行為:
一、長榮管理學院因實際授課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情形與上開向 教育部申報所彙製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私立長榮管學院八十 四年獎助改善師資案納入編制名冊等六項之文書記載不符( 各項不符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駐校董事戊○○、董事 黃仁村、主任秘書乙○○、代理校長甲○○、文書組長丙○  ○、人事代理主任盧良傑、會計主任陳瑞東、出納組員陳啟  隆及課務組長鄭再福等人,詎為消化所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 ,並符合前揭貳二教育部檢視各校執行核撥師資改善補助款 之成效,以避免未來長榮管理學院無法繼續申請補助款項, 明知長榮管理學院有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實事項即「八十四學 年度丁鏞、洪慶昌未到校任職;八十五年度陳品全莊清堯戴正德鄭國喜許憲呈李順敏郭璽、詹東曉、林陳 澤未到校任職授課;八十五學年度,邱英祧戴俊男、郭鴻 銘、林欣宜、林傑毓,僅係兼任教師,並非專任教師。」然 為使取得之上開補助款項免於被教育部追回,乃起意造假, 共同連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得財產上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偽造文書之分工行為,足生 損害於長榮管理學院對改善師資記載之正確性:(一)先由時任人事室代理主任之盧良傑以附表二所載不實事項為 基礎,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管之「長 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二)嗣盧良傑再呈代理校長甲○○批准並呈轉駐校董事戊○○批 准後,再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鄭再福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管之「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 」。
(三)會計室主任陳瑞東則再依鄭再福製作之「專任教師鐘點費名 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而製作虛偽不實之會計 傳票。
(四)總務處出納組組員陳啟隆並據「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 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製作不實之薪資扣繳憑單 ,用以交付如附表二所載各項不實事項即未到校任職授課或 雖有到校惟實際授課時數係兼任教授卻佯稱以專任教授聘任 之教師而行使,以供報稅所用。
(五)然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或因實際未到職授課故未領取薪資 ,或因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之標準,僅能領取鐘點費用致 無法領取專任教授薪資,而有應發給專任教授薪資未能完全 領取而存於學校帳戶,並於帳面呈現薪資不平衡的現象,會



計主任陳瑞東即向駐校董事戊○○、創辦人黃仁村、代理校 長甲○○提議,請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將未領取之薪資以贈 與方式捐贈予長榮管理學院,之後再由長榮管理學院開立不 實捐款收據併前開不實之薪資扣繳憑單予如附表二所載之教 師,以供該年度申報稅賦所用(此部分是否涉及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文書及逃漏稅捐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六)惟因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中,有部分教師已持上開虛偽不實之 扣繳憑單及捐款收據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賦,有部分教師尚 未持以申報,長榮管理學院為避免遭調查機關查獲教師持虛 偽不實單據申報稅賦,進而查獲長榮管理學院偽造不實單據 。會計主任陳瑞東即提議由學校發文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申 報資料,經獲得代理校長甲○○、駐校董事戊○○同意後, 即由陳瑞東擬稿、會人事室盧良傑、總務處出納陳啟隆、經 主任秘書乙○○簽核、代理校長甲○○批核後,長榮管理學 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 ,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 、修正後所得清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向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楊士慶林崇德陳品全、王德予、江松木林心智莊清堯、戴 正德、許憲呈李順敏郭璽鍾志權、詹東曉、林陳澤陳昭旭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南區國新化資字第八六00八三二七號函同意辦理。二、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報告獎助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補助 款及重要設備執行成效報告:
(一)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一0六 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請該校將 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於八十 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二)詎駐校董事戊○○、主任秘書乙○○、代理校長甲○○、文 書組長丙○○、人事室代理主任盧良傑、會計主任陳瑞東、 總務處出納組組員陳啟隆、教務處課務組組長鄭再福,仍共 同承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得補助款之犯意聯絡 ,以申報之如附表一、及不實之附表二所載內容為基礎,共 同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不實業務文書,以該校八十六年 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教育部對撥給長榮管理學院改善師資補助款關 於執行成效審核之正確性。
三、嗣因長榮管理學院不實聘任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之事經媒體 揭露,一時沸沸揚揚,教育部始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



高㈢字第八七0八一一九號函令長榮管理學院繳回已核撥之 改善師資補助款,長榮管理學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繳回補助款,並開立長榮 管理學院於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號帳號、支票 號碼FA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 日、票面金額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予教育部,並 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兌現(丙○○業判處期徒刑伍月,緩刑  貳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確定。盧良傑業判處有期  徒刑肆月,緩刑貳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確定。陳瑞 東業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確定。陳啟隆業判處有期  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確定。鄭再福業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緩  刑貳年確定)。
伍、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暨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 提示被告等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 人等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 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甲○○均矢口否認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戊○○辯稱:㈠駐校董事之職務,  是監督學校是否依執行董事會之決議行事及監督校內經費開  支是否浮濫,執行董事會係由七位董事組成,採合議制,校 內事務非其所能專擅,其僅是偶爾至長榮管理學院,對校務 並不清楚。㈡並未參與或干涉聘任教師之工作。校內教師之  聘任均係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始得聘任。八   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所召開「八十五學年度一次教師評審會議



」是代理校長甲○○所主持,其並未參與。㈢人頭教師之做  法是甲○○所提議,甲○○曾於八十五年間於執行董事會開  會時表示,建議聘用具博士學位之教師,如果一時找不到那 麼多,可從學術外去找,可聘專任但發實際授課之薪資等語 ,甲○○之提議曾遭其反對,甲○○因而懷恨在心而作出不 利於其供述。㈣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檢察官竟未對創辦人黃 仁村及前任校長林邦充偵查、起訴云云。被告甲○○辯稱: ㈠長榮管理學院係私立學校,均由董事會掌握全權,自創校 以來不論是財務收支、師資人事聘任,均係由董事會、執行 董事會暨七人財務小組決定,並依黃仁村創辦人與戊○○創 辦人兼駐校董事之指示行之,伊並無財務權(簽核上限只有 五千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由駐校董事簽核,五萬元以上須提 請執行董事會核定)。㈡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早於創校之初 即已存在,檢察官竟未對創辦人黃仁村及首任校長林邦充提 起公訴,顯有偏頗。㈢伊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始以代理校 長身分批准長榮管理學院八四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然 該函業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函送教育部,足認伊並未參與 詐欺取財犯行。㈣依教育部函文解釋,所謂專任教師並不以  每週授課八小時為限,如有因行政事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實驗  ,調整專任教授授課時數,致上課時數未滿八小時,仍可比 照兼任教師待遇而支領鐘點費;再者,各大學所聘用之專任 教授如有請假、留職停薪或借調時,名義上仍屬該校之專任 教師。㈤陳瑞東提議由專任教師領取鐘點費,並另以捐贈方 式,求帳目平衡,並未經伊同意等語。
二、關於教育部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及追回:
查教育部依「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規定,為分配各校改善師資經費,並藉此取得分配補助款項 之計算依據,而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台高字第0三九 三一0號函要求填妥、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寄回如附表一 所載之各項資料,長榮管理學院接獲該函文後,於八十四年 九月間填載附表一之各項文書後,即以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 十四年九月十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 之文書,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萬 零七百八十八元。又事後教育部認長榮管理學院偽造會計憑 證核銷獎助款及偽造不實專任教師名冊,未依計畫有效執行 、人事制度不健全、教師人數不增反減,改善師資經費使用 及會計作業不符等缺失,依據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第七條、審 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九條,而以八十七 年七月三十日台高㈢字第八七0八一一九八號函,向長榮 管理學院追繳全數獎助經費,長榮管理學院因而簽發支票(



票號:FA0000000號),繳回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 八十八元一節,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高㈢字第 八七一一一四八四號函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字第七四五 號偵查卷第二九五至二九七、三二五頁),業據被告戊○○甲○○及共犯丙○○、鄭再福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卷,足 認教育部確因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內容而同 意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事 後發現附表二、三所載之文書不實而要求長榮管理學院繳回 之事實堪可認定。
三、關於長榮管理學院聲請改善師資補助款之文書即附表一所載 各項文書:
(一)查長榮管理學院用以向教育部申請八十四學年度師資改善補 助款如附表一所載之各項文書,如附表一「申報記載事項與 真實情形欄」所示,並有附表一所載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 。
(二)按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加強 教學與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教育部臺高 四七八四三號函訂頒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 要點,再揆諸該要點第四條就獎助經費分配方式中尚有「按 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實際增聘之..」 等語,足認本案教育部為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一節確係針對 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改善該校之「專任」師資,要無疑義。(三)再者,按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基本時數,由各大學定之,大 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 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 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 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 校允許,得酌量減少授課時數,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始廢止 之大學及獨立教師聘任待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外,公立大學院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八小 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十至小時為編配為原則,亦 有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台高㈡字第八六0六一二一八 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見一審卷㈠第五十二頁)。而長榮管理 學院專任教師應聘聘約中第一條亦明文規定「專任教授每週 授課八小時,副教授、助理副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此有長榮管理學院教師應聘聘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字 第七四五號偵查卷第十頁)。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就校內專任 教授、副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核與上述規定相符,並無異於 上開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要可認定。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 四年九月間彙製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之私立長榮管學院八十四



年獎助改善師資案納入編制名冊等六項之文書,以八十四年 九月十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文書,乃為 符合教育部發函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加強 教學與學術研究要旨,所擬定之改善師資計劃,尚難認有不 實,詳如後述。
四、關於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之文書申報內容及消化補助 款而製作如附表二所載之各項不實文書:
(一)查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所載文書申報內容並用以平衡 帳面以消化教育部核發之改善師資補助款,而分別由盧良傑 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 分)」,由被告甲○○、被告戊○○批准後,鄭再福再據以 製作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陳瑞 東則製作會計傳票、陳啟隆製作薪資發放資料及薪資扣繳憑 單,後因聘任教師未到職及聘任教師雖有到職但實際受領薪 資與申報薪資不符之教師,分別以長榮管理學院核發不實之 受領薪資之扣繳憑單及不實之捐款收據申報稅賦,嗣為避免 遭人查獲,乃由陳瑞東擬稿、盧良傑會簽、陳啟隆會簽、經 主任秘書乙○○簽核、由被告甲○○批核後,長榮管理學院 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 並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 、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向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楊士慶林崇德陳品全、王德予、江松木林心智莊清堯、戴 正德、許憲呈李順敏郭璽鍾志權、詹東曉、林陳澤陳昭旭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南區國新化資字第八六00八三二七號函同意辦理之事實, 業據被告戊○○甲○○、及丙○○、盧良傑不爭執,並經 原審共同被告陳瑞東陳啟隆及鄭再福則自承在卷,復有如 附表二所載之各項文書、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長榮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函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字第七六五號偵查A卷 第三0七、三九三至三九八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二)揆諸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長管會字第0四三 四號函說明欄即以「本校於八十五學年度上學期(85.8)起 欲陸續聘請教師戴俊男等十六員至校授課,充實師資陣容, 或籌備將成立之新學系等,並按規定提撥每月薪資及代為扣 繳所得稅,欲俟其至校正式就職時發給薪資。惟至上學期結 束(86.1),爾等或因國內、外事業繁忙,或因部分新學系 未獲教育部核准成立,無法進行籌備工作,迄今仍無法正式



至校任教,為本校實際教學著想,乃暫予停聘或改兼任教師 ,且收回原已提撥之薪資,並積極改聘其他教師,於實際任 教給付所得時,另行辦理扣繳」等語,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八 十五學年度確有存在戴俊男等十六名教師中,或有未到校任 教,或有以專任聘用實際卻受領兼任鐘點費之情形發生,且 為製作、批准附表二所載各項文書之被告各人所知悉,至為 明確。
五、關於長榮管理學院陳報教育部該校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 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之文書即附表三所載之各項不實 文書:
(一)查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一0 六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請該校 將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於八 十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二)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申報內容、附表二所載不實內容為 基礎,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業務不實之文書,以該校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之 事實,有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三)查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係以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文書內 容為基礎製作而成,而附表一所載申報內容,並無不實,業 如前述,關於附表二所載文書內容不實,詳如後述,而附表 三之各項文書既以業務登載不實記載之附表二文書內容為基 礎,其內容自不實在,要可認定。
六、本院認定被告戊○○甲○○主觀上知悉附表二、三所載之 不實事項且參與製作各項不實文書、施用詐術得利改善師資 補助款,並參與製作行使所憑之事證:
(一)查被告戊○○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擔任駐校董事。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 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代理校長,業據被告戊○○甲○○供承在卷,並有長榮大學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長大人字 第0九四0000三0三號函附任期及單位職級清冊一份在 卷可資佐證(見一審卷㈢第三十八、三十九頁)。茲互核參 酌渠等任職期間與附表二、三所載文書之製作期間,足認被 告戊○○甲○○於長榮管理學院任職期間,其職務核與附 表二及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之各項內容,有直接之職掌關係, 要足認定。
(二)又教育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會同高教司及政 風處組成小組針對長榮管理學院獎補助款及資產保管執行作 不定期檢查,其有教育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八三五0 0七五三0號函附調查報告簽呈一份在卷為憑(見附錄四頁



19-49,資料外放),茲將上開調查報告中關於本案犯罪事 實之要點羅列如下:
⒈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介入學校營繕採購事務甚深,該校在與 廠商訂立相關工程契約中,所訂立之契約非由校方與廠商簽 約,而係由董事會董事長代行校方職權與廠商簽約,有違私 立學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涉足學校行政事務。 ⒉長榮管理學院在八十六學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管理建議 書內,建議學校的重大工程應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以彰顯 其事後稽核功能。
⒊長榮管理學院在第三宿舍興建工程簽約過程,未有公開招標 或比議價之公開手續,而是由行政單位將全案交由董事會開 會決定廠商的選取,最後交由學校關係人─昇泰營造公司承 包工程(按該公司由長榮管理學院董事蘇寶山擔任負責人) ,完全無公開招標手續或比價手續;另查該校並無任何的營 繕工程相關規定。
⒋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第二教學大樓第二十二期 工程款,預先支出一千零八十八萬九百二十五元,但卻延至 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始有工程款之核銷憑證,顯示學校現金控 管有嚴重缺失,學校現金資產隨時有可能被特定人士轉出學 校。
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在世華商業銀行一0五0 ─0二九0七一號帳戶支出一筆購買中華票券之商業本票一 千九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元,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 七日存入一千九百九十九萬三千三百十一元,受益率為9.5% 或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六元,而續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將 受益金額十萬零三千五百三十六元轉出學校,以上交易均無 任何會計紀錄,經口頭詢問相關出納及前任會計人員表示, 投資商業票券所得係轉由董事個人捐贈學校,但查證會計紀 錄也無上述金額之轉入。
⒍茲按諸上開調查報告結果可知,長榮管理學院董事會就校內 各項事務,均介入甚深,權力凌駕校方行政人員之上,要可 認定。
(三)再者,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即長榮管理學院創校首任校長林邦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⑴長榮管理學院有二位創辦人,一位是戊○○,另一位是 黃仁村,其擔任長榮管理學院校長時,對外代表學校,但對 校內事項並無權力,是虛位校長,關於人事範圍,校內聘用 教師有無經教評會已不記得,審查也會有一定規範,但最後 資料彙整後,一定要由董事會通過,長榮管理學院秘書室八 十四年七月四日秘書室檢附八十四學年度專任教師名單、據



以核發聘書、由教務長甲○○、駐校董事核定之簽呈(見第 五一五四號偵查卷第一二九至一三一頁),形式上雖未經過 董事會,但實質上一定會由董事會通過;學校剛開始之人員 均由戊○○黃仁村二位創辦人介紹進來,行政人員大部分 是長榮中學調過來的,因為長榮中學與長榮管理學院的董事 同質性很高,籌備時,駐校董事就是戊○○;關於學校要聘 請何人當系主任或老師,教務長應該最清楚,二位創辦人也 應該會知道。關於財務範圍,也都是由董事會七人執行小組 決定,校內事務簽呈中如有甲○○的核章,核章上方均會有 戊○○核章,會有這種情況,應係董事會控管學校;其擔任 校長時,被告戊○○是創辦人,本來要擔任副校長,但因資 格不夠而作罷,學校的每件事戊○○都關心,舉凡起造校舍 、聘任職員、工友或雇員,都要經過戊○○及董事七人執行 小組同意,七人小組無事不與,七人小組每個月開會決定後 ,就由戊○○甲○○去執行等語(見一審卷㈤第九十二至 一0四頁)。⑵八十四至八十六學年度的薪資彙總表上的章 並非其親自核章,其印章均係放在學校乙○○處,由乙○○ 保管,如有對外公文,均由乙○○核章決行,但乙○○並未 告知核章文件內容,薪資彙總表是人事室製作,其是虛位校 長,未曾審查校內老師以兼任或專任聘用,擔任校長任內只 有創校後半個月內批過簽呈,學校招生進入軌道後,就很少 來學校,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二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次 會議(按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舉行)其有參加主持,會議 中通過的擬續聘邱英祧、擬聘楊士慶王陽明之決議,均是 執行董事七人小組業已決定好了,再交到會議中通過,學校 人事的約聘與解聘均是七人小組董事會每星期開會決定,七 人小組係由黃仁村召集,董事會七人小組的權力再授權給戊 ○○、甲○○來執行。董事中最常來學校的人是戊○○及黃 仁村二位創辦人,二位創辦人將長榮管理學院當作是自己的 小孩,興建學校時曾一早六點多就來學校監工,學校採購各 項物品或設備,都由二位創辦人去討論,最後由七人小組通 過。其擔任校長期間,並無權力動用學校董事會的金錢。長 榮管理學院剛成立時,其與戊○○甲○○黃仁村均有向 教育部爭取補助經費,因為學校董事都與教育部有關係,戊 ○○與黃仁村均透過教會的管道與教育部溝通,甲○○則因 所有關於補助款現在與未來的計畫文件都由他負責等語(見 一審卷㈤第一七四至一八七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盧良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八十五年七 月二十六日就職,到任時,前任(指丙○○)交予其一份名 單及敘薪表,「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新進教師名



冊」、「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名冊」、「長 榮管理學院師資表(教授、副教授)」是其製作,係依據回 聘資料製作,完成後送秘書室,再送代理校長核可,當時在 暑假期間尚未排課等語(見一審卷㈤第一0五、一0六頁) 。
⒊證人即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任職長榮管理學院資訊管理系系 主任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離職之徐立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其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十五學年度長榮管理學院第 一次教師評審會,當日會議係由甲○○主持,通常有新聘教 師進來,便會召開教師評審會議,有時會利用教評會作面試 ,學校創立不久,教師不多,會由多系聯合招聘老師,一起 審核,但沒有以投票決定,印象中沒有人被認為不適合進來 任教,召開教評會前,會知道某些新聘老師是由同事介紹等 語(見一審卷㈤第一二一至一二四頁)。
⒋證人即八十四學年度任職長榮管理學院醫學管理系專任副教 授、八十五學年度擔任該系系主任之許怡欣,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⑴學校聘任教師的流程係先由系教評會後、往院教評  會送,再至校教評會,曾參加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會議,不 知道開院教評會前董事會有無事先通過聘任名單。甲○○並 未推薦其他人到醫務管理系任教。校內很多事情並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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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