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6年度,156號
TCHV,96,上易,156,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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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璿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21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2年度訴字第1056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82年12月1日起,任 職伊公司為業務員,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 、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 收取利息及償還款解繳給公司等服務。詎上訴人竟利用洞悉 伊公司保單借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程序之漏洞,及深受保戶 己○○、丙○○信賴之機會,冒用己○○、丙○○之名義, 連續在附表序號1、3至、至、所示之保單借款借 據、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上,偽造己○○、丙 ○○之署押,持之向伊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及滿期保險金,致 伊公司誤以為係保戶己○○、丙○○申請保單借款及申請滿 期保險金之真意,陷於錯誤致先後將款項撥入己○○於臺中 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中中小企銀)帳號為000000000000 之帳戶或00000000000之甲存帳戶,以及丙○○於埤頭郵局 (原為員林第9支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上訴 人再持自己○○、丙○○處取得之存摺、印章,領走伊公司 匯入之款項,或以向己○○借用支票之方式,領走伊公司匯 入上開甲存帳戶之款項,以此方式向伊公司詐取共1,157,00 0元。又上訴人另將伊公司交付之保戶己○○之滿期保險金 (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3481元之支票,以前開己○○於 台中中小企銀之甲存帳戶提示,詐領3400元,總計伊因上訴 人上開侵權行為受有1,160,400元之損害。上情有己○○、 丙○○之證述為據,復有保戶聲明書、借據、給付收據、滿 期保險金申請書、台中中小企銀存摺取款憑條、郵政儲金簿 提款單、支票影本等證物附卷可稽,另有上訴人親書之切結 書足憑,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前揭保單借款借據、滿期保



險金申請書、給付申請書上關於「己○○、丙○○」之署押 與己○○、丙○○之筆跡不符。且上訴人上開犯行,迭經本 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96年度上更㈠第262號刑事判決 有罪在案,上訴人就該刑事案件雖上訴至最高法院,惟仍未 提出何新事證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 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公司1,16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 人於原審原併請求附表序號2、、合計373,225元部分 ,即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公司1,533,625元本息,經原審判 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160,400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 餘之訴即附表序號2、、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 ,已告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伊並無被上訴人上揭所指之不法行為,民事訴 訟之裁判本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且伊已就上開 本院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伊確係受被上訴人公司 保戶己○○及丙○○委託辦理保單貸款及質借,並已將款項 交付渠等,然竟遭渠等否認,伊係基於信任關係始未要求渠 等簽立收據,故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渠等於本件糾紛有利害 關係,於刑事案件所述並不合理、前後不一且與事實不符, 自不足以據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原審判決謂經法務部 調查局鑑定與渠等筆跡特徵不符之「己○○」、「丙○○」 之署押,不排除有出自伊書寫之可能性云云,完全是出於主 觀之臆測或推論,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被上訴人公司未善盡 核對查驗之工作,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所致損失卻欲轉嫁予 伊,焉得事理之平?伊係於被上訴人公司之李姓稽核人員催 促之下始依範本簽立系爭切結書,並未看內容,當時被上訴 人公司表示先簽切結書以安撫客戶,伊當時並未承認留用客 戶款項,況該切結書所載數額與被上訴人主張金額不符,該 切結書自不得據為不利於伊之證據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認被 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賠償, 在1,160,400元及自9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伊之部份廢棄。㈡上廢 棄部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之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 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自82年12月1日起,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 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 請、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取利息及償還款解 繳予被上訴人公司等服務,至89年12月21日離職。 ㈡被上訴人公司於90年3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 上訴人涉嫌偽造文書、業務侵佔罪,經以90年度偵字第2286 號受理而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 1073號刑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刑事庭於 93年11月16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 ,改判上訴人: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處有期徒刑玖月。偽造如附表序號1、3至、至之 保單借款借據與給付收據、序號之申請書與給付收據上如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己○○」、「丙○○」之署押均 沒收。⑵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刑事庭復於97年4月15日以96年度上 更㈠字第262號判決以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改判有期徒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准予易科罰金,應予沒收之收 據、申請書、署押則仍與前審刑事判決認定之內容相同(見 本院卷第96-104頁)。上訴人復對之上訴至最高法院、檢察 官亦以該判決對上訴人加重量刑為違法提起上訴。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82年12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 公司擔任業務員,專司拓展業務,並對保險客戶提供收費、 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收 取利息及償還款解繳予被上訴人公司等服務。然上訴人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與保險客戶己○○ 、丙○○夫妻熟稔、深受該二客戶信任以及洞悉被上訴人公 司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及申請滿期金程序與漏洞之機會,以「 其(即上訴人)為免其夫知悉其與娘家妹妹、朋友間有金錢 來往,擬請娘家妹妹等人匯款至己○○或丙○○之帳戶」以 及「其他保戶申請保險金,但該客戶未開設帳戶,公司規定 保險金一定要匯入帳戶」等理由,於88年4月26日向己○○ 借得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埤頭分行(下稱台中中小企銀,後 改制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 摺,或以上述理由於領款時向丙○○取得埤頭郵局(原在員 林第九支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再分別於附表序號1、3至17、19至23、24所示之時間,冒用 己○○、丙○○之名義,連續在上述保單借款借據、給付收 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上,偽造保戶己○ ○、丙○○之署押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之向被上訴人公



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及申請滿期保險金,以此詐術使被上訴 人公司誤以為係保戶己○○、丙○○之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及 申請滿期保險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撥出借款款項及滿期 保險金,將其中保單質押貸款匯至各保單借款借據「借款金 匯撥聲請(明)書」欄中所載之上開帳戶以及己○○所有台 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內, 上訴人再持自己○○、丙○○處取得之存摺、印章,在取款 憑條、提款單上分別蓋印後,領走被上訴人公司匯入上開活 儲帳戶之保單質押貸款,或以向己○○借用支票之方式,領 走被上訴人公司匯入上開甲存帳戶之保單質押貸款,共計以 此方式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1,157,000元;又將被上訴人公 司所交付號碼為0000000號、金額為3,481元之支票之滿期金 ,以己○○所有上開台中中小企銀帳戶提示,再以自己○○ 處取得之印章填寫取款憑條而領取該筆滿期金之方式,向被 上訴人公司詐取3,481元(此部分被上訴人公司僅請求3,400 元),足生損害於己○○、丙○○與被上訴人公司之事實, 業據被上訴人公司以刑事告訴人之身分,於上開上訴人被訴 偽造文書案件中指訴甚詳,且據證人己○○及丙○○於上訴 人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未授權上訴人代為 簽名借款,未委託上訴人領款,未為前開保單質押借款等語 在卷,證人己○○併陳稱不知上訴人冒貸,上述保單借款借 據、給付收據並非伊簽名等語明確,復有被上訴人公司員工 動態資料、聲明書、報告書、借據正本、給付收據、滿期金 給付申請書正本、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郵政存 簿儲金提款單、帳戶存摺內頁、對帳單、支票影本等物附卷 可稽,另有上訴人親書之冒辦保戶己○○保單貸款切結書及 所附冒辦貸款日期、金額明細表在卷足憑。而前揭保單借款 借據、給付收據、滿期金給付申請書上申請人或當事人簽名 欄關於「己○○」、「丙○○」之署押,經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筆跡結果,其筆跡均與己○○及丙○○筆跡特徵不符,經 研判應為他人所仿寫,且不排除其簽名有出自上訴人書寫之 可能性,足認證人己○○、丙○○所為證述應有相當可信性 ,參諸上訴人所寫之前述切結書內容,坦認該款項為其留用 ,則上訴人冒用己○○、丙○○之名義,在上述保單借款借 據上偽造己○○、丙○○之署押,而向被上訴人公司貸款乙 情應可認定。且上訴人有前開連續行使偽造保單借款借據、 給付收據、滿期金給付申請書等私文書,向被上訴人公司詐 取款項之犯行,並迭經本院刑事庭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 及96年度上更㈠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此經本 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正本各乙件在



卷可稽。基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任職其公司期間,竟 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利用職務之便利,偽造保單借款 借據、給付收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向 被上訴人詐取附表序號1、3至17、19至23、24所示計1,160, 400 元之款項(其中序號24部分,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詐取 3,481元,惟被上訴人僅請求3,400元,自無不可),堪信為 真實。上訴人雖以上情置辯,並稱:訴外人丙○○於89年7 月28日曾親往被上訴人公司辦理包括保單號碼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在內之五筆貸款,依序增貸65,000元及67,000 元,且親自簽名於其上,此為丙○○所自承,丙○○曾分別 於88年5月12日、89年2月8日親持系爭郵局存摺領款三萬元 及2,290元,如非其同意貸款,殊不可能任意簽名,並可自 存摺中發現有貸款之紀錄,殊不可能於10個月後始提出異議 。又己○○部分,其貸款均在其所簽予他人之支票到期日或 其前數日撥入其帳戶,足見係其貸款用以支應其票款等語。 惟查:㈠系爭切結書乃上訴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簽立乙節,已 據被上訴人公司稽核人員李宗賢趙坤塗二人於刑事案件偵 審中到庭供證明確,即在場目睹之上訴人同事楊秀鑾(為區 主任),葉淑貞(為上訴人之課長)於刑事案件中到庭亦結 稱上開切結書乃在上訴人自由意識下所為,上訴人並無受脅 迫之情形,證人葉淑貞且訊問上訴人切結書內容是否與事實 不符,上訴人當場回以「沒有」等語,是上開切結書之內容 自堪採信。㈡訴外人丙○○於89年2月28日所親貸之二筆貸 款,與上訴人冒貸如附表編號6、7之二筆保單貸款日期不符 ,足證非相同之貸款。而其親自辦理之貸款,亦非匯入上開 帳戶之內,且上開帳戶乃長期借予上訴人使用,銀行並未交 付對帳單予丙○○夫婦。且上訴人自承向己○○借用支票, 故上訴人所冒貸之款項,即假該支票領取,是丙○○、己○ ○二人乃無從自上開存摺帳戶存款交易金額消長情形立即察 覺上訴人冒貸之情事等情,並據本院刑事庭調查審認甚明, 記明於刑事判決書之內,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上訴人 所辯為不可採,不能資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以偽造保單借款 借據、給付收據以及滿期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之不 法方法,向被上訴人公司詐取1,160,400元,致被上訴人公 司受有損害,自屬故意侵害於被上訴人之權利,自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1,160,400元,於法有據。末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 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被上訴人併請求上訴 人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1年11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准許 。綜上,被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 訴人賠償,在1,160,400元及自9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原審就此部分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命如數給付 ,依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 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M
附表:
┌─┬────┬─────┬───┬───┬───────┬───────┐
│序│申 請│保 單│金 額│偽造之│證 據│備 註│
│號│日 期│號 碼│ │署 押│ │ │
├─┼────┼─────┼───┼───┼───────┼───────┤
│1│88.04.20│0000000000│100000│丙○○│甲一(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三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己○○│甲二三(給付收│ │
│ │ │ │ │一枚 │據正本) │ │
├─┼────┼─────┼───┼───┼───────┼───────┤
│2│ 同上 │0000000000│230000│己○○│甲二四(給付收│ │
│ │ │ │ │一枚 │據正本) │ │
├─┼────┼─────┼───┼───┼───────┼───────┤
│3│ 同上 │0000000000│ 74000│丙○○│甲二(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三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己○○│甲二五(給付收│ │
│ │ │ │ │一枚 │據正本) │ │
├─┼────┼─────┼───┼───┼───────┼───────┤
│4│88.10.13│0000000000│ 70000│丙○○│甲三(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四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 │甲二六(給付收│ │
│ │ │ │ │ │據正本) │ │
├─┼────┼─────┼───┼───┼───────┼───────┤
│5│ 同上 │0000000000│ 60000│丙○○│甲四(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四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 │甲二七(給付收│ │
│ │ │ │ │ │據正本) │ │
├─┼────┼─────┼───┼───┼───────┼───────┤
│6│ 同上 │0000000000│ 24000│丙○○│甲五(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四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 │甲二八(給付收│ │
│ │ │ │ │ │據正本) │ │
├─┼────┼─────┼───┼───┼───────┼───────┤
│7│88.10.13│0000000000│ 24000│丙○○│甲六(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四枚 │借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 │ │ │ │甲二九(給付收│ │
│ │ │ │ │ │據正本) │ │
├─┼────┼─────┼───┼───┼───────┼───────┤
│8│ 同上 │0000000000│ 23000│丙○○│甲三十(給付收│冒辦保單貸款及│
│ │ │ │ │二枚 │據正本) │簽收收據部分 │
├─┼────┼─────┼───┼───┼───────┼───────┤
│9│88.12.25│0000000000│ 80000│丙○○│甲七(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三枚 │借據正本) │分 │
├─┼────┼─────┼───┼───┼───────┼───────┤
││88.12.25│0000000000│127000│丙○○│甲八(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三枚 │借據正本) │分 │
├─┼────┼─────┼───┼───┼───────┼───────┤
││89.03.15│0000000000│ 69000│己○○│甲九(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借據正本) │分 │
├─┼────┼─────┼───┼───┼───────┼───────┤
││89.04.05│0000000000│108000│己○○│甲十(保單借款│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借據正本) │分 │
├─┼────┼─────┼───┼───┼───────┼───────┤
││89.05.02│0000000000│ 13000│己○○│甲十一(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9.05.02│0000000000│ 75000│己○○│甲十二(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 同上 │0000000000│ 77000│己○○│甲十三(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9.05.29│0000000000│ 35000│己○○│甲十四(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9.07.04│0000000000│ 43000│己○○│甲十五(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9.08.25│0000000000│ 56000│己○○│甲十六(保單借│ │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 │
├─┼────┼─────┼───┼───┼───────┼───────┤
││89.08.28│0000000000│ 49000│己○○│甲十七(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9.05.15│0000000000│ 41000│己○○│甲十八(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 同上 │0000000000│ 16000│己○○│甲十九(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 同上 │0000000000│ 29000│己○○│甲二十(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 同上 │0000000000│ 20000│己○○│甲二一(保單借│冒辦保單貸款部│
│ │ │ │ │二枚 │款借據正本) │分 │
├─┼────┼─────┼───┼───┼───────┼───────┤
││88.05.10│0000000000│ 3481│己○○│甲三三(滿期保│冒領滿期保險金│
│ │ │ │ │三枚 │險金給付申請書│及簽收收據部分│
│ │ │ │ │ │正本及給付收據│ │
│ │ │ │ │ │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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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