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緝字,97年度,129號
TCHM,97,上更(一)緝,129,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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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朱政瑋、朱修真)
送達代收人 戊○○
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
訴字第904號中華民國92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53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亦騰係設於台中縣梧棲鎮○○路○段 四八0號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永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永昇交通有限公司之經理,與其母即前述公司負責人朱蔡絲 (已亡,業經不受理判決確定)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 (下同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以朱亦騰名義以每年租金新台幣( 下同)十六萬元之價格,向丁○○、乙○○承租所有坐落台 中縣龍井鄉○○段地號一六九四、一六九四之一、一六九四 之二及一七五三號等四筆土地,約定作為堆置細砂之用,使 用用途如有變更,應事先徵得地主丁○○、乙○○同意,且 不得非法使用。詎被告朱亦騰與朱蔡絲取得上開土地後,即 供作廢棄物掩埋場,而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以六十萬元之代 價僱用亦有犯意聯絡之王淩泉、王龍輝 (業經無罪判決確定 )兄弟,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駕駛挖土機,至上開土地挖 深,以供回填廢棄物。迨廢棄物清理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 日修正經總統公布(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生效),朱修真朱蔡絲王凌泉王龍輝均明知從事清除或處理廢棄物須經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竟仍基於概括 之犯意聯絡,連續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 三日止,未依法領有廢棄物處理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在上 開土地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堆置及回填,不定時從不 詳地點清除廢棄物載運至上開土地傾倒、堆置,再由王凌泉王龍輝駕駛挖土機在現場進行廢棄物之回填、掩埋處理之 工作,因認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四 款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 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究明前,自 難遽採為被告有罪之根據(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 九九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另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 不得以告訴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主要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本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犯上開罪行,係以丁○○之指訴及證人周鏡鐘、紀清 源、陳富等之證述暨現場照片、台中縣警察局會勘紀錄、台 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舉發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勘 驗筆錄等為據。訊據被告朱修真堅決否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辯稱伊為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永升交通事業有限 公司及永昇交通有限公司經理,公司負責人為伊母親朱蔡絲 ,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以每年租金十六萬元,向丁○ ○、乙○○承租台中縣龍井鄉○○段第一六九四、一六九四 之一、一六九四之二、一七五三號土地,約定作為堆置矽沙 使用,因土地係魚池,須先填平再舖水泥,才可以推置矽沙 ,伊先找王凌泉估價填平舖水泥工程費用,王凌泉估價一百 餘萬元,伊認為太貴拒絕,後來王凌泉找伊母親談承包事宜 ,說工程費用六十萬元,結果伊母親讓王凌泉作,實際在作 的是王凌泉王龍輝,伊不知會掩埋垃圾,亦未傾倒廢棄物 等語。經查:
①系爭土地上之漁池,被告承租後由其母朱蔡絲將土地之填平 工程以六十萬元代價委由王凌泉承作,王凌泉自八十八年四 月間起,即指示王龍輝在該址作業,王凌泉並得朱蔡絲之同 意,以土及磚塊加以填平等情,業據朱蔡絲王凌泉、王龍 輝等於其等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乙案審理中 (即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及本院九十三年度上 更一字第一四二、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十號案 )陳述 甚詳,王凌泉王龍輝及被告被訴竊取系爭土地之土方均經 無罪判決確定 (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二號判決 及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十號判決),合先敘明。 ②按廢棄物清理法係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自須八 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後有違反該法之行為,始得依該法所列刑 事罰科刑,依台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 八環一字第二九六二四號函載內容,該局雖曾於八十八年九



月二日與臺中縣政府人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稽查,然關於現 場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係依據陳情人所提供資料及照片 決定之,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見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二六號卷第十一頁),又證人即當 日經臺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派到場查緝之陳文裕、蔡德一 、黃鍾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案 審理時均證述: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到場時,現場已停工,未 發現IA-五四三號車輛到現場傾倒,係舉發人於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一日提出舉發書表示該處遭傾倒廢棄物,舉發人所 拍攝之照片上日期則是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中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函係以舉發人提出照片,針對皇昇公司四月二十 四日違規事項處罰,先前曾依舉發書告發,並經龍井鄉公所 科處罰鍰,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再召集相關人員到場會勘,並 依舉發人提出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照片為據函送等語( 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卷第二十六、二十七頁 )案, 證人蔡德一復證述:伊於四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二日、八 月四日及九月二日、十月二日陸續前往該址採樣、會勘,僅 四月二十六日查獲SC-五四二號車輛在場傾倒外,未曾目 睹任何車輛在該處傾倒等情 (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卷第二十七、二十六頁 ),公訴人顯將丁○○等舉發照片所 示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傾倒事件,誤為九月二日所為。 王凌泉王龍輝二人於其上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乙案 中所稱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遭警查獲後,未曾再進行傾 倒行為,亦與證人蔡德一上開所述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十月二日止,未曾目睹任何車輛在該處傾倒等情相符。 另台中縣警察局會勘紀錄係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法官勘驗筆錄係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雖均記載 系爭土地上有堆置廢棄物之情形,然均未能證明係八十八年 七月十四日以後所堆置。
 ③丁○○曾多次至現場拍照,有照片附卷(依其所述分別係自 八十八年四月至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四日拍攝 ),惟該等照 片僅能證明拍攝日期、現場已堆置廢棄物之狀況,難認即係 該日傾倒,丁○○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案 審理中亦表示不確定二水池中原有貨櫃遭廢棄物覆蓋之日期 (見本院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卷一第五十三頁),丁○○等 所提出之上述照片顯無從證明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於八 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有在系爭土地上繼續傾倒、掩埋廢棄 物之情事,再若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自八十八年五月起 至八十九年一月間仍繼續在系爭土地上倒廢棄物,丁○○住 在系爭土地附近,何以未能提供明確傾倒、掩埋之照片供參



酌,且此間並無警員或環保局查獲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 在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之情事,是本案固可由卷附 照片確認被告有於丁○○等人土地上堆置廢棄物情事,惟尚 難據此認定傾倒廢棄物之確實日期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以後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有繼續傾倒、掩埋廢棄物之情 事。
④雖證人王慶修於本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十號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伊住在系爭土地右後方,旁邊 是一條巷道,伊每天早上六、七點騎機車上班,下午五、六 點下班或晚上九、十點加班返家時必須經過,海釣場有裝一 盞路燈,有看到皇昇交通公司的車子,伊從家中也可看到, 白天晚上都可以看到,所倒的是廢棄物,該處從八十八年一 月就開始倒垃圾,後來廢棄物堆的比道路還高,每天一點點 的增加,他們從八十八年一月就開始倒了,伊最後一次在八 十九年一月看到有卡車在現場作業,車斗是翹起來,車頭朝 臨港路,有看到東西倒下去,伊並未報警或通知地主等語, 然與證人於原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 二號案中證述:伊早上上班時沒有看過貨車倒廢棄物,都是 晚上九、十點加班回家時看到,最後一次行經該處看到有貨 車在施工是八十八年八、九月等語不合,亦與證人紀清源於 本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十號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審理時證述:從道路到現場都沒有燈光不合,本院審酌燈係 海釣場所裝設,案發時海釣場既未經營,豈會於晚上開燈, 此部分當以證人紀清源所述較為可採,且傾倒廢棄物係違法 行為,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豈會於白天明目張膽傾倒, 現場既無燈光,證人王慶修如何能在夜間辨識車輛車身所印 之字體?況丁○○等所提出之照片無從證明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有在系爭土地上傾倒、 掩埋廢棄物之情事如上述,再本案丁○○於八十八年四月二 十六日向派出所提出告訴,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經警函 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傳喚王凌泉、王 龍輝,並以關係人名義傳喚被告朱亦騰到檢察署應訊,又偵 查期間,除警方依檢察官指示,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前往 現場會勘外,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臺中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亦曾到場會勘,並均以丁○○等自備之挖土 機在場進行挖掘,且將所挖起之廢棄物,置放漁池旁,有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五號偵查卷可 參,以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觀之,並非窮兇惡 極或無賴之徒,既經偵查,謂其仍不懼國法,執意非於該漁 池傾倒垃圾不可,似違情理,證人張常雄於本院前審九十年



二月十九日訊問時到庭證述:「(問:你是經營新境清潔有 限公司?),是的。」、「(問:你受僱於朱蔡絲於台中縣 龍井鄉○○段第一六九四號等四筆土地上清除廢棄物?), 答:是的。土地上有空便當等物,我用繩索撈的,可是清了 一天我就不清了,因為每天都有人開卡車經過後就又繼續丟 便當。」、「(時間是何時﹖)八十八年十二月下旬到月底 」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卷第二三九 頁),被告之母朱蔡絲既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下旬僱工清理 土地,衡情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自不可能同時又在該土 地上傾倒廢棄物。另證人徐榛榕於本院九十年二月二日調查 被告朱亦騰竊盜案件時到庭證稱:「(提示系爭承租土地調 解書與證人,並問有無參與調解之事?),答:有,是王凌 泉及朱蔡絲找我去,王某他們要以四十萬元與對方和解,但 對方要求回復原狀。委託我的一方要我與業主談談,但沒有 說要回復原狀。調解時,八十八年九月間,在業主工廠那邊 ,有很多人在場,調解委員會也有人在場,朱蔡絲王凌泉 亦在場,被告未在場」、「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是我最 後一次去現場,有很多人在現場,車子載東西進進出出。也 有皇昇公司的人去」(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九至 五十一頁),於本院證述:調解過後一個月內,我有去過現 場,確定時間已忘記了,我是在路口遠遠的看,有看到挖東 西,但不確定挖的是什麼,剛才所說的挖起廢棄物是推測的 ,調解過程中地主有說,王凌泉王龍輝等人在調解中還繼 續傾倒廢棄物,但沒有拿出證據給我看,我之前曾經說88年 12月28日最後一次去現場,有很多人在現場,車子載東西進 進出出,也有皇昇公司的人去,車子都是拖車,還有怪手在 裡面,進去的時候是空車,出來的時候我已經走了,沒看到 ,皇昇公司的人是朱蔡絲與她的兒子等語,然證人張常雄於 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案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訊 問時結證八十八年十二月下旬受僱於被告朱蔡絲清理本案土 地已如上述。證人王慶修所證述既有如上瑕疵,證人徐榛榕 且未目睹被告等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在系爭土地上 傾倒、掩埋廢棄物之情事,尚難以渠等上開證述遽認被告與 王凌泉王龍輝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仍繼續在系爭 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
⑤證人紀清源於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 九五號案偵查時雖證述:朱蔡絲王淩泉來找我說要解決, ...而且我有在現場看挖土機,挖土機有將垃圾再攪下去 等語,然其於本院證述:我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朱蔡絲王凌泉來找我看可不可以調解。朱蔡絲說要給四十萬元,地



主說不要,要求要回復原狀,調解沒有成立,調解時間太久 忘記了,調解前後都有去過現場好幾次,看不清楚,時間也 太久,實在忘記了,有時晚上去,也看不清楚,有沒有看到 車輛、實在忘記了,本案的調解過程中,我不知道地主是否 有表示現在還在倒廢棄物,我在偵查作證時時證述在現場看 到挖土機,挖土機有將垃圾攪下去,是其中有一次晚上去, 有看到一台挖土機,沒有看到其他車輛,只有看到挖土機在 漥地的凹洞下面走,沒有在挖取東西,我有問他們,他們說 履帶壞掉,白天去的時候,沒有看到人、車,只有前面說的 晚上有看到等語,依證人紀清源上開證述並不足認定被告與 王淩泉、王龍輝等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在系爭土地 上傾倒、清除廢棄物,另證人陳富於被告朱亦騰被訴竊盜一 案在本院審理時證述:八十八年四月地主對伊說被告在該地 挖土並堆積垃圾,伊有去現場看過,伊去過好多次,有四、 五次之多,八十八年四月份去時沒有圍鐵絲網,後來去看, 八、九月時,已經有加裝鐵絲網,鐵絲網是王凌泉說該地被 偷倒,才會用鐵絲網圍起來等語 (見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 第五十至五十一頁),於本院證述:朱蔡絲是八十七年十月 向地主租地,本來是要放白沙,後來在八十八年四月的時候 ,地主跟我說不對,都在倒廢棄物、垃圾,我就向朱蔡絲說 你們怎麼跟人家倒廢棄物,地主叫我去,我也到現場去看, 本來的魚池,廢棄物堆的隆起,都是一些垃圾...,後來 八十八年七、八月的時候,朱蔡絲就叫我陪他去地主家,稱 要四十萬元賠他,還有叫紀清源說,地主說不要,說要回復 原狀,後來地主又跟我說,又再繼續倒了,我在八月的時候 還有去看,範圍又更大更寬長,因為我被法院傳喚當證人, 有打電話問地主,朱蔡絲找我去想要賠償,是何時,她告訴 我是八月,最後一次是何時去現場忘記了,現場廢棄物堆置 到何時忘記了,地主家離現場幾百公尺,現場圍鐵絲網,是 不要給別人去倒廢棄物等語,然證人陳富上開所述與上述丁 ○○等所提呈之照片未能證明被告等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以後有繼續在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之情事,況依卷 附照片顯示系爭土地於於八十八年七月底已加裝鐵絲網,防 止他人傾倒廢棄物,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豈會再用怪手 、卡車進入系爭土地傾倒垃圾,亦難以證人陳富上述證述, 遽認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 仍繼續在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另證人周鏡鐘於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五號案偵查時 雖證述:「當初我發現有人倒垃圾,我就叫陳富打電話給朱 蔡絲,說有人倒垃圾,朱蔡絲也有到現場,垃圾仍然繼續倒



,後來他回去,朱蔡絲打電話告訴我,說這地方是他租的, 他有權在這地方倒垃圾,而且查到皇家(按:應為皇昇)的 車輛時,丁○○要照相蒐證,其中一個司機要來打林,並說 是朱蔡絲董事長叫他來倒的,交保王凌泉後,王凌泉有去找 紀清源,拜託他幫忙解決這個垃圾場,而且案件進行中,皇 家(按:應為皇昇)的車繼續有去倒。」、「我前後有看過 他(指被告王龍輝)三次在開挖土機,當天抓到在倒廢棄土 的,也是王龍輝在開的。」(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 五號卷第一一八頁、一一九頁),於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五五二號案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訊問時證述:「我 打電話給朱蔡絲,她說地是她租的,她有權利倒垃圾」、「 七月(指八十八年七月)檢察官派警察去現場,至十二月底 ,其間晚上被告均在現場施工」(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 二號卷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筆錄),於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七十號案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時證述:系爭土 地自八十八年四月至八十九年初間被朱蔡絲倒廢棄物,我住 的地點與系爭土地的距離約一公里,於八十八年四月知道後 ,我才打電話給陳富,有報警,也有報知環保局,朱蔡絲叫 紀清源、陳富等人談和解的事情是在八月,王凌泉交保後繼 續倒垃圾,有蒐證,照片均已提出,照片是丁○○照的等語 。惟查周鏡鐘為乙○○之父,本案土地僅登記在乙○○名下 ,就本案土地與被告間之租約實際上由周鏡鐘處理,被告之 母朱蔡絲王凌泉與調解人紀清源商談後,表示要賠償四十 萬元,惟周鏡鐘拒絕之,周鏡鐘並表示只要求土地回復原狀 ,業據周鏡鐘於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 號案件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訊問時敍明,有影本附本院九十 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二號卷可參,本案事實上既係周鏡鐘 出面訂立土地租約,案發後周鏡鐘又拒絕被告之母朱蔡絲等 以金錢賠償之議,顯然周鏡鐘對本案土地實有管理處分權限 ,實質上等同於被害人之地位,況依丁○○等所提出之照片 未能證明被告與王凌泉等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繼續 在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 後至八十九年一月間亦無被告與王凌泉等被警察或環保局查 獲在系爭土地傾倒廢棄物之紀錄如上述,殊難以周鏡鐘個人 指證遽認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以後至八十九年一月間 仍於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廢棄物。
⑥被告於知悉漁池上所填之土係廢棄物後,曾於八十八年五月 七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二六七三號存證信函,函告王凌泉, 並副知告訴人等,略以渠以六十萬元發包漥地填土工程予王 凌泉,王某允諾以無污染之乾淨土方回填,嗣經環保單位通



知所回填之土為廢棄物,乃通知王凌泉限期清除廢棄物,並 回填乾淨之土方等詞,有存證信函附於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四三九五號卷內,而王凌泉王龍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等乙案,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十號判決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 號駁回確定 (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
三、綜上所述,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證明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 日廢棄物清理法公布生效以後,仍在系爭土地上傾倒、掩埋 廢棄物之犯行,並不能排除被告與王凌泉王龍輝等前於現 場傾倒大量廢棄物,於遭行政機關裁罰及檢察署偵辦後,其 等未及時清理及架設圍籬,致另有廢棄物清理業者誤認地主 允許或趁機傾倒之可能性,而「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既無明 確事證證明被告在廢棄物清理法刑事罰則公布生效以後仍有 觸犯該罰則之行為,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詳細勾 稽遽為科刑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 上訴雖無理由,然被告以原審判罪不當為由上訴,則有理由 ,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另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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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