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25號
抗 告 人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奕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3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於民國97年3月20日收受支付命令,嗣於97年4月 21日始提出異議,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支付命令之異 議,於法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到相對人為臺中兒童館案請求付款 乙事,實情乃因相對人承接抗告人多項工程,其保固修繕責 任均未依約完成,導致抗告人有多筆保固金尚未收回。就前 揭債權債務之爭議,抗告人已與相對人之代表甲○○在臺北 達成協議,詎料相對人未依協議進行,導致抗告人逾異議之 法定不變期間等語。
三、抗告意旨稱因相對人未履行協議致其未於不變期間內異議云 云,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