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218號
TPHV,97,上易,218,200806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乙○○
      甲○○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二
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九十
七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甲○○乙○○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肆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甲○○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甲○○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下稱丙○○)主張: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甲○○(下稱甲○○)以伊積欠債務,乃夥 同第三人,連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同年十月十二 日進入由伊擔任負責人之宏應螺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應 公司)滋擾,伊請其離開,卻未予置理仍繼續留滯公司內。 又甲○○另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下稱乙○○) 夥同第三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宏應公司門口前馬 路上拉起書有「丙○○忘恩負義,二十年前受人恩惠,如今 無賴以時效逾期,不還錢,抗議」等文字之白色長方形布條 ,供不特定人見聞,以此方式指摘毀損伊名譽之事,進而又 無故侵入宏應公司滋擾,並公然在屋內眾多員工、客戶廠商 面前,對伊指稱:「二十年前你當乞丐在地上爬,我怎麼跟 你要」等語,指摘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甲○○乙○○上 開行為,嚴重侵害伊之居住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法益,對伊造 成精神上莫大痛楚。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求為命甲○○乙○○連帶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一千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 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甲○○乙○○則以:丙○○積欠伊債務迄未清償,九十三 年間登門討債前,已寄發五封存證信函及撥打電話催討,惟 丙○○均未置理,伊向丙○○討債並無施暴行為,且丙○○ 欠債被討債、被罵乃天經地義之事。伊方為真正之受害者, 得不到賠償反而受罰,自非公平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命甲○○乙○○應連帶給付丙○○十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 ○○、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丙○○僅就原 審駁回其五十萬元本息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 其餘受不利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甲○○、乙○ ○之上訴及答辯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甲○○乙○○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㈢附帶上訴駁回。丙○○之附帶上訴及答辯聲 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甲○○乙○○應再連帶給付丙○○五十萬元, 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㈢上訴駁回。
四、查,甲○○夥同第三人,連續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同年 十月十二日進入由丙○○擔任負責人之宏應公司滋擾,丙○ ○請其離開,未予置理仍繼續留滯公司內;又甲○○與乙○ ○夥同第三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基於誹謗之犯意, 在宏應公司門口前馬路上拉起書有「丙○○忘恩負義,二十 年前受人恩惠,如今無賴以時效逾期,不還錢,抗議」等文 字之白色長方形布條,供不特定人見聞,指摘足以毀損丙○ ○名譽之事,進而又無故侵入宏應公司滋擾,並公然在不特 定人面前,對丙○○指稱:「二十年前你當乞丐在地上爬, 我怎麼跟你要」等語,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甲○ ○與乙○○就於上開時間進入宏應公司辦公處所,拉白布條 ,及當場對丙○○指摘上揭言語之事實均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而甲○○乙○○上開行為,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甲○○犯無故受退去建築物之要求而仍留滯、連續加重誹謗 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乙○○犯加重誹謗、無故侵入他 人建築物罪,均判處有罪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七號、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0二五號起訴書(見附民卷第六至八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刑事判決(見原 審卷第五至十四頁)、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五號



刑事判決(見原審卷第五一至五四頁)附卷可憑,並有相關 刑事卷宗(影印卷)在卷可稽。足認甲○○乙○○上開行 為,確有不法侵害丙○○之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法益情事,二 者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甲○○、乙○ ○雖辯稱丙○○欠錢未還,其上門討債、罵丙○○均屬天經 地義之事,判決伊賠償非屬公平等語。惟兩造間果有債權債 務關係之糾紛,丙○○縱確有積欠甲○○債務之事實,甲○ ○、乙○○應依循合法方式請求或解決,要該債務糾紛之存 在,而影響甲○○乙○○上開妨害他人居住自由、誹謗等 侵權行為之成立,其所辯丙○○欠錢未還,上門討債,不應 負賠償責任等語,即非可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同年 十月十二日進入由丙○○擔任負責人之宏應公司滋擾,丙○ ○請其離開,卻未予置理仍繼續留滯公司內,構成侵權行為 ,自應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另甲○○乙○○於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共同對於丙○○誹謗及無故侵入他人建 築物,亦構成侵權行為,二人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六、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一百九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 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 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 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判例意旨可供參照。經查,丙○○係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生,小學畢業,為宏應公司及弘穎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弘穎公司)之負責人,名下有房屋四筆,並投資宏應公 司、弘穎公司及大內股份有限公司,於宏應公司九十四年、 九十五年薪資所得分別為四十八萬元、三十六萬元,財產總 額為六百五十四萬五千四百二十元之事實,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原審卷第二九頁)、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見原審卷第三六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見原審卷第二四0至二四二頁)在卷可憑。又 甲○○係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生,高中畢業,目前並無工 作,尚積欠銀行債務,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財產總額高達四 千六百五十八萬零十三元各情,亦有永豐銀行綜合對帳單(



見原審卷第二三三至二三四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見原審卷第二四四至二五八頁)可稽。而乙○○ 係五十二年四月三日生,五專畢業,目前在道場擔任義工, 並未支薪,尚有積欠銀行債務,財產總額為一百六十萬四千 八百八十元等情,有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見原審卷第二 三五至二三六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 原審卷第二四三至二四四頁)可憑。本院斟酌兩造上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及甲○○乙○○加害行為程度暨其他 一切情事,認為丙○○請求甲○○乙○○連帶給付慰撫金 六十萬元尚屬過高,並非適當,甲○○就九十三年六月十九 日、同年十月十二日之侵權行為,應賠償丙○○慰撫金六萬 元,甲○○乙○○就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共同侵權行 為,應連帶給付慰撫金四萬元方為適當,丙○○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丙○○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 付六萬元;甲○○乙○○連帶給付四萬元,及均自九十五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甲○○乙○○敗訴之 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 甲○○乙○○連帶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 甲○○乙○○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丙○○附帶 上訴指摘原判決駁回其請求甲○○乙○○再連帶給付五十 萬元本息部分,亦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歷審 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主張證據,認均不影響前開判決 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
弘穎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應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