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269號
TPHV,97,上,269,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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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謝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 月2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乙○○超過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給付被上訴人甲○○超過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八分之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2 日上 午10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與中正路61巷口,違規迴 車欲至對向車道,伊等之子張淵壽閃避不及,撞擊上訴人車 後倒地,被拖行八、九公尺,致送醫途中因胸廓受壓迫窒息 死亡,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2 條、第194 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殯葬費新臺幣(下同)816,370 元、扶養費上訴人乙○○122,424 元、甲○○218,862 元、 精神慰撫金各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
三、原審對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乙 ○○5,937,333 元及自96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甲○○ 5,218,862 元及自96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並酌定擔 保金額准、免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乙○○超過



3,937,333 元、給付被上訴人甲○○超過3,218,862 元部份 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原審駁回被 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業已確定)四、查,上訴人於民國94年7 月2 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K5-505 5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新莊市○○路自樹林市往三 重市方向在外側車道行駛,途經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環河路 與中正路61巷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該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標誌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詎其應注意,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遵守規定, 於綠燈前行後,隨即自環河路外側車道迴車至對向車道,適 有上訴人之子張淵壽騎乘車牌號碼FXR-653 重型機車,亦沿 環河路自樹林市往三重市方向,在該自用小客車左後方行駛 。上訴人甫行迴轉,自用小客車左後車身,即與張淵壽之機 車車頭發生碰撞,張淵壽身體撞擊自用小客車左後方車窗玻 璃後落地,因慣性作用,身體彈落到緊臨自用小客車左前輪 之駕駛座左前方地面。上訴人聽到碰撞聲響,立即腳踩腳煞 車踏板,停住自用小客車,看到張淵壽緊靠自用小客車,躺 在左前方地上。上訴人為下車處理,要將檔位排到停車檔, 其應注意正確操作停妥車輛,以免車輛再度移動,並能注意 而疏未注意,操作錯誤,誤踩油門踏板,未將車輛確實停妥 ,反而使前輪轉向系統仍朝左(按車輛原在向左回車狀態停 止)之自用小客車,以左旋角度繼續行進,致張淵壽身體下 半部遭拖行並捲入卡在自用小客車底盤下,行駛至對向車道 之路邊即臺北縣新莊市○○路61巷3 號正記冷凍廠前,始為 上訴人踩下腳煞車踏板予以停住。路人報警並通知救護車前 來,上訴人又過失未將車輛熄火,致救護車趕到現場,才由 附近工廠提供堆高機將自用小客車抬起,將張淵壽救出,緊 急送往行政院衛生署立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救治。惟 張淵壽於送醫途中,即因全身多處(頸部、胸部、左下腹、 左前臂)外傷與胸廓受壓迫窒息而死亡之事實,有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交通分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見相驗 卷第14頁至第28頁)、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 書、驗斷書及勘驗筆錄、相驗照片(見相驗卷第13、36、37 頁、第48頁至第52頁、第125 頁至第134 頁)可證,並經上 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刑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於上揭 時、地,因駕駛車輛違規迴車,與張淵壽所騎乘機車發生碰 撞,致張淵壽人車倒地(見相驗卷第5 、6 、35、110 、



111 頁、刑事一審卷㈡第215 頁、第二審卷第91頁),於本 院審理中亦不爭執,因過失肇事致張淵壽死亡;其上開行為 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 號、本院96年度上 訴字第4513號判決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罪確定在案,業據本 院調閱各該卷證查核明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過失致其等 之子張淵壽死亡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 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 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2 條第1 項、第194 條亦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係張淵壽之 父母,上訴人因前述過失行為,致不法侵害張淵壽之生命權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依上述規定,自應負賠 償之責。茲就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㈠喪葬費用:
被上訴人乙○○主張其因被害人張淵壽死亡,支出殯葬費用 816,370 元,業據提出明細表1紙及收據影本10紙為證 (見 附民卷第20-28 頁),上訴人對此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堪信為真。
㈡扶養費: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乙○○甲○○得請求之扶養費分別為 120,963 元、218,862 元,兩造對此並不爭執,亦未上訴。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原審判 決上訴人應各賠償慰撫金500 萬元(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 上訴人應各賠償1,000 萬元,逾500 萬元部分,業經駁回確 定),上訴人則抗辯:請求金額超過300 萬元部分過高等語 。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斟酌:
⑴被上訴人乙○○曾於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現為台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見原審附民卷第40 至46頁、本院卷第64-70 頁);被上訴人甲○○則於臺北 醫院擔任義工多年。
⑵被害人張淵壽於94年7 月2 日發生車禍時,年僅34歲,係 台大微生物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曾任台大基因體研究中



心研究員、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員、台大鼻咽癌中心研究 員、台大肝癌中心研究員、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研 究員(見原審附民卷第34至39頁),被上訴人為被害人張 淵壽之父母,其等對張淵壽鍾愛之深厚,不言可喻。一場 不應該發生的車禍,讓被上訴人老年遽然喪子,白髮人送 黑髮人之痛至深且鉅,自堪認定。況被上訴人張明珠在臺 北醫院擔任義工,張淵壽送到台北醫院時,在毫無預警毫 無心裡準備的情況下,竟親自接待面目全非業已斷絕氣息 的愛子,任憑張明珠如何呼喚如何不捨,換來的卻是一具 冰冷的屍體,即使案發迄今已近3 年,被上訴人仍然走不 出張淵壽死亡的陰影,在本院審理時,猶聲淚俱下泣訴這 一段不願面對的事實,被上訴人二位年逾70歲老人家所受 之苦,又豈是筆墨所得形容。
⑶上訴人為圖一時之便,在禁止迴轉的路段冒然迴車,其行 為原已無任何藉口得以卸責。甚者,上訴人初始被撞倒地 所造成傷勢尚非嚴重,惟觀諸肇事後,上訴人駕駛之小客 車K5-5055 車頭朝南偏西(右),停止於中正路61巷口; 被害人騎乘之FX R-653機車左倒、車頭朝西偏南,停止於 北端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以南約2 公尺處。機車後(東 )端路面遺有刮地痕與落土,再往西則有血跡拖痕4.8 公 尺,延伸至小客車後端、前輪底盤處(見相驗卷第14頁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訴人撞擊被害人倒地時,車輛正 往左後迴車,停止時輪胎係呈往左偏之狀態,嗣繼續前進 ,自用小客車又以左迴車方向行進,致躺在地上之被害人 身體下半部自車輛左前輪後之車身左側伸入小客車底盤下 ,遭左轉彎小客車底盤勾動,被害人之身體即局部往轉彎 外徑滑動,並遭拖行4.8 公尺。原來已經停止之車輛,竟 因上訴人所稱緊張、慌亂下,操作有誤,發生誤踩油門之 致命錯誤(見原審卷第94頁刑事判決)繼續行駛,終致被 害人卡在車輛底盤下遭拖行,受有全身多處(頸部、胸部 、左下腹、左前臂)外傷與胸廓受壓迫窒息死亡;上訴人 停車後,又未將車輛熄火,造成被害人股溝、腹側部及季 肋部受有灼傷(見刑事相驗卷第25頁)等一連串過失行為 ,致釀成年輕有為之生命無端殞落,上訴人過失之程度及 造成之損害,均屬至為嚴重的之加害手法。
⑷惟,上訴人自稱高商補校畢業,目前無業;其名下有板橋 市、樹林市房屋各1 幢,板橋市○○段土地持分比例0.01 114 ;於91至93及95年度分別有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股利憑單、 其他所得、執行業務、營業所得等給付總額僅242,788 元



、316,445 元、229,310 元、99,977元之財產所得,有財 產所得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8-41頁、第114-115 頁);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表達和解誠意,願將其名下 價值約800 萬元之不動產出售,用以給付本件賠償金額, 及上訴人尚有一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女(見本院卷第 110 頁)須人照料等情狀。
⑸綜上,本院認被上訴人二人得請求之慰撫金,各以450 萬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乙○○所受損害數額共計5,437,333 元 (816370+120963+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甲○○ 所受損害數額共計4,718,862 元(218862+0000000= 0000000 )。
七、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請求權人, 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 償。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 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 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 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查:
㈠被上訴人已領取系爭汽車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共150 萬元,此經上訴人陳明 在卷,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所 受領之保險金應視為加害人或保險損害償金額之一部分, 從而,被上訴人乙○○得請求之損害數額應為4,687,333 元(0000000 -0000000/2 =0000000) ,被上訴人甲○ ○得請求之金額為3,968,862 元(0000000 -0000000/2 =0000000) 。
㈡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遲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提出此 部分之抗辯,不應准許云云。惟,上訴人於本院97年4 月 30日準備程序時,已提出被上訴人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 150 萬元之抗辯,有當日之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104 頁 ),被上訴人所為上述主張,尚難採信。
㈢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另申領上訴人駕駛汽車之第三人 意外險,可再領50萬元一節,被上訴人否認已領取該款項 ,上訴人亦陳稱該50萬元被上訴人未領取(見本院卷第 155 頁反面)。被上訴人既未領取上訴人駕駛汽車之第三 人意外險之50萬元,則上訴人抗辯本案賠償金額應再扣減 50萬元云云,即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二人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乙○○4,687,333 元,給付被上訴人甲○○ 3,968,862 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起,即96 年1 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 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 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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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