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6年度,387號
TPHV,96,重上,387,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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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87號
上訴人即   乙○○
附帶被上訴人       3樓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鴻亞實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13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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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