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87號
上訴人即 乙○○
附帶被上訴人 3樓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鴻亞實業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13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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