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張皓帆律師
被 上訴人 七和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七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九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七年六
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簽訂預定租 賃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提供所有位於台北縣五股鄉○○ ○路二九號之冷凍庫及設備,供伊存放貨品。詎伊於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接獲被上訴人通知,系爭冷凍庫二樓因地震 導致冷媒蒸發盤管掉落斷裂,氨氣嚴重外洩,造成伊存放於 系爭冷凍庫內之肉類食品,全部遭污染、失溫變質而無法食 用。被上訴人變更系爭冷凍庫之設計,拆除隔間,致無法在 小房間內關斷閥,且疏於維護,致吊架遭遇震動即斷裂。又 未依規定加入同業公會,使其員工具備緊急應變能力,且未 依內政部所頒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九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修正前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系爭冷凍庫中設置 足夠防護設施,以便緊急時移置存放物,以致於地震發生後 ,無法即時將伊存放之肉類食品移置其他冷凍庫,終致伊存 放之食品全數不能使用,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顯有 過失,伊因而受有上述食品總價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千五 百九十四萬一千八百零七元之損害,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 事由所致等情,爰依修正前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 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及兩造預定租賃 合約書第八條第十項但書之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三千 五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十二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嗣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人原起
訴請求本件三千五百九十四萬一千八百零七元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經本院更審前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 五一三號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三千五百五十七萬六 千二百四十二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部分之請求,上訴 人逾上開金額請求之敗訴部分未經其聲明不服,已經確定, 非本院審理範圍),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 外)廢棄。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三千五百 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十二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冷凍庫二樓依其台北縣政府核發使用執 照時之原始現狀竣工圖所示,本即為統倉設計,而無中間走 道及隔間,且自建築完成啟用迄今,設計、施工並無瑕疵。 上訴人所提中華建築公共安全學會之鑑定報告與系爭冷凍庫 二樓竣工圖不符,顯不足採。而系爭冷凍庫二樓大門並非以 電動方式操控,縱使停電亦得手動開啟大門進入而立即關閉 總管之關斷閥,上訴人主張因系爭冷凍庫為統倉而無法阻止 氨氣外洩,與事實不符。系爭冷凍庫二樓鋼條吊架係因九二 一地震之剪力而斷裂,且斷裂點在樓板內部,設計施工並無 瑕疵,係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斷裂。而該鋼條吊架下端之螺 絲係因九二一地震發生後,使用冰醋酸而產生化學變化,導 致生鏽,與鋼條吊架之斷裂並無因果關係。系爭冷凍庫二樓 總自動關斷閥於九二一地震時即因停電而自動關閉阻止氨氣 外洩。而證人即系爭冷凍庫維修工程師辛○○於地震發生後 立即噴灑中和劑(即冰醋酸)降低系爭冷凍庫內氨氣濃度, 同時進入系爭冷凍庫查看氨氣洩漏處為何,此處理方式較上 訴人所主張以灑水之方式溶解氨氣為佳,且與伊有無設置防 毒安全設備無涉。上訴人已取走大部分貨物,且未舉證說明 其貨物流向及實際損害,其主張肉品全數受損及其損害金額 ,並非事實等語置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参、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兩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簽訂「預定租賃合約書」,約定上 訴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以實際使用期限,不足一期以一 期計)承租被上訴人位於台北縣五股工業區○○○路二十九 號之冷凍庫,租金以每期(十五日)每板(棧板)三百元計 算,以月結月清之方式付款等情,有該租賃合約書可憑(原 審卷㈠第八至九頁)。
我國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許發生芮氏 規模七.三,震央位於南投縣集集鎮之地震(下稱九二一地 震),各地最大震度台北地區為五級,台北市為四級等情, 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上訴人經理趙福生及系爭冷凍庫當時
之廠長戊○○共同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製作「裕國公司 存放於七和凍庫之產品因氨氣外洩事件處理過程」表,記載 系爭冷凍庫二樓於九二一地震時氨氣外洩,上訴人存放於系 爭冷凍庫二樓之物品,其中「『無真空包裝』之品項均已遭 氨氣嚴重污染,已無商品價值;『真空包裝』產品先移至『 三樓』庫房後,找一公證單位,逐一檢查是否堪用,再做處 理。」(原審卷㈠第十四頁)。
嗣臺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下稱製冰公會)技術 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丙○○及委員葉建吾經上訴人之委託,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至系爭冷凍庫現場就外觀、現況而 為勘查,其勘查報告記載:「⒈七和冷凍廠(即系爭冷凍庫 )二樓冷凍庫支撐冷媒蒸發盤管之四分之三英吋吊架支撐鋼 條分佈設計與施工,因施工不當,以致於受到九二一集集大 地震(台北四級)震動後發生整齊斷裂;又因結霜超過五英 吋(由三樓冷凍庫測得),增加蒸發盤管負荷重量,加速蒸 發盤管管路破損,導致冷媒(氨)大量外洩(附近各冷凍庫 無類似災害)。⒉事件發生經過八天,本次勘查全體仍需戴 防毒面具才能進入庫房。顯然在排氣過程無迅速處理,有重 大瑕疵。⒊經查庫房內仍有多量貨品仍未移走,庫房內溫度 已上升至零上10℃,貨品形同報廢。⒋再查三樓部分蒸發盤 管也有整齊掉落,但未斷裂,庫房溫度只有零下10℃,未能 符合冷凍食品零下18℃安全標準。『備註:本次僅就外觀、 現況作勘查,未涉及內部結構,建請再作細部檢驗。』」, 有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冰凍字第四九一號函及所附勘查報告可稽(原審卷㈠第十 五至十六頁)。
上訴人再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鑑定委 員會就其存放於系爭冷凍庫內貨物之現況(外觀、品質、數 量)而為公證,其公證報告記載:「二樓冷凍庫內肉品等 貨物全數已成解凍現象,失其商品價值。三樓冷凍庫內肉 品等貨物全數亦呈解凍後再冷凍現象。二樓及三樓冷凍庫 內氨氣味極重,未戴(誤繕為載)防毒面具無法久留。三 樓牛肉是否為氨氣污染,本會已取樣化驗。現場貨物之數 量由於氨氣影響,並無法確實清點,故貨品數量方面本會人 員並未盤點。」,亦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鑑定委員會(八八 )台證京字第A一○○○三號鑑定研究報告書可憑(原審卷 ㈠第十七至三九頁)。
原法院經上訴人之聲請,由中華建築公共安全學會派熊世昌 建築師、乙○○、庚○○冷凍空調技師、壬○○結構技師/ 建築師實施鑑定,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至系爭冷凍庫現
場進行鑑定,其鑑定書記載:「㈠系爭二、三樓冷凍庫支撐 冷媒蒸發盤管之吊架支撐鋼條之分佈設計及施工有無不當? ⒈被告(即被上訴人)陳述吊掛桿件係斷裂而非脫落,原告 (即上訴人)主張鋼條脫落。⒉查閱原始建築結構計算及設 計書圖,未就吊掛桿件系統詳為計算與設計,無法查核設計 之正誤。⒊雙方各提示吊掛系統施工詳圖互異,各執一詞, 無法確認係屬何者正確。然如確認為桿件斷裂,則其圖示之 錨定方式應無關係,究係按何圖施工,應非關鍵。若屬鋼條 脫落,則施工詳圖之探討為研判究係因設計、施工或使用不 當之基礎。⒋標的物現場已修復完全,破壞情況不存在,無 法勘查損壞情形,就所提供照片亦難判斷損壞之狀況及原因 。⒌就原建築設計圖二樓係屬中間走道兩旁各三小間小倉庫 ,與現場勘查時為一大間倉庫顯有不同。⒍冷媒蒸發盤管是 否有不當超載情況可能影響吊桿之受力,不當之使用荷重亦 可能為損壞之原因。⒎就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即 九二一地震)而言,台北地區之地表加速度尚在設計法規之 要求範圍內,如吊架鋼條設計、施工良好,冷媒蒸發盤管使 用正確,應無損壞情事之發生。⒏二、三樓之設計施工情形 應無不同,惟使用過程之養護、荷載狀況及抗損壞之可能性 尚難認定必然一致。綜上所述支撐鋼條之設計、施工或冷媒 蒸發盤管懸掛使用,應有疏失或不當之處。」、「㈡二樓冷 凍庫蒸發盤管掉落致管路破損,造成氨氣外洩之原因?⒈蒸 發盤管掉落之原因:係因吊架之支撐鋼條受地震影響造成斷 裂或脫落而掉落。⒉管路破損原因:由於∮1/2"分流液管承 受不了蒸發盤管及吊架之重量而折斷,致氨冷媒外洩。」、 「㈢冷凍庫蒸發盤管在設計、施工正常情況下是否會因四級 地震造成毀損?查蒸發盤管係因地震搖晃;支撐鋼條無法承 受橫向張力及剪力之破壞,致支撐鋼條斷裂或脫落,倘設計 、施工及使用正常情況下,當不致因四級地震使整個蒸發盤 管掉落。」、「㈣冷凍庫蒸發盤管正常保養方法為何?冷凍 蒸發盤管上結霜五吋厚,是否屬正常情況,抑(誤繕為仰) 或疏於保養所致?⒈查現場之蒸發盤管並沒有腐蝕生銹之情 形,表面油漆也尚稱良好。所謂正常保養;祇要定期(年度 )檢查盤管是否有銹蝕以便除銹油漆、吊桿螺絲是否鬆動及 冷媒管路焊接點氨氣查漏處理。⒉蒸發盤管結霜五吋厚,會 造成冷凍能力下降及耗電量增加,但庫溫若保持在-20℃以 下時,縱然結霜五吋厚也可接受。正常情況下結霜至5mm時 即應開始除霜,在白天冷凍庫進出頻繁時因外氣侵入量大, 易使盤管結霜增厚,因此可將除霜行程設定在夜間進行,如 此可確保冷凍設備在高效率下運轉及維持庫溫之穩定。⒊蒸
發盤管上之結霜,增加荷重,亦可能為吊桿斷裂或脫落之原 因。」、「㈤在冷凍庫蒸發盤管破裂發生氨氣外洩時,應以 何種正常程序處理,得降低損害發生,並減低有毒氨氣危險 ?⒈當氨氣外洩時應即關掉冷媒關斷閥或電磁閥以阻斷冷媒 洩漏,但關斷閥或電磁閥應裝設在冷凍庫外且通風良好易於 維修的位置。本案之二樓冷凍庫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可 能因使用需要取消隔間,致使分流管關斷閥處於冷凍庫內, 不易採取關斷之作業;是當時系統設計及施工上之疏忽。⒉ 當氨氣大量外漏時,應將冷凍庫門關閉勿使氨氣外洩,並設 法大量灑水使氨氣溶解為無毒性之氨水。」,有中華建築公 共安全學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建安學字第九一○一二號 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
嗣本院前審程序中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至系爭冷凍庫勘驗 二樓關斷閥位置並依職權訊問證人辛○○、丙○○、葉建吾 、戊○○及趙福生等人,有勘驗程序筆錄可稽(本院前審卷 ㈡第十八至三一頁),並經本院命兩造分別就關斷閥位置; 分流管、破裂點位置等拍攝照片,及製作總關斷閥位置圖, 有照片二十六幀可憑(本院前審卷㈡第六一至六五頁、第六 九頁、第七○頁)。
上訴人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就「非營業 損失及費用總額」申報一億零九百六十六萬七千四百十四元 ,核定為八千八百八十五萬五千六百三十七元。而「因九二 一震災致儲存庫房管線破裂,使氨氣外洩而遭污染損害,造 成部分存貨毀損」之部分,係列報於「其他損失」科目項下 ,經核定為三千五百六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五元等情,分別 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中區國稅一 字第○九三○○○一一○三號函、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中區國 稅一字第○九三○○一四八一九號及其各自附件(本院前審 卷㈢第二○至二六頁、第九○至九九頁)。
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變更系爭冷凍庫之設計,且疏於維護 ;又未依規定於系爭冷凍庫中設置足夠防護設施,以便緊急 時移置存放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伊因而受有損 害,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究之爭點厥為: 上訴人所存放之貨物因系爭冷凍庫二樓氨氣外洩失溫而受損 ,是否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
㈠系爭冷凍庫之設計、施工有無違反關於冷凍設備之規範? ㈡系爭冷凍庫鋼架及蒸發盤管吊架等斷裂掉落之原因為何? ㈢系爭冷凍庫總關斷閥於九二一地震時有無及時關閉而阻止氨 氣外洩?
㈣被上訴人處理系爭冷凍庫氨氣外洩之程序是否適當?有無過 失?
被上訴人應否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所得請求之損害 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伍、上訴人所存放之貨物因系爭冷凍庫二樓氨氣外洩失溫而受損 ,是否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度上字第九一七 號判例要旨參照)。上訴人主張系爭貨物因系爭冷凍庫二樓 氨氣外洩失溫受損係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云云,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論如次: 系爭冷凍庫之設計、施工有無違反關於冷凍設備之規範?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變更系爭冷凍庫二樓之設計圖,拆除原 有之十六個小倉庫之隔間而變為統倉,導致無法阻止氨氣大 量外洩云云。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冷凍庫二樓依其台北縣政府 核發使用執照時之原始現狀竣工圖所示,本即為統倉設計, 而無中間走道及隔間,且自建築完成啟用迄今,設計、施工 並無瑕疵等語。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 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 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 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 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 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 得展延為二十日。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 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 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第一項主要設備 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 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亦明文規定 消防設備為上揭主要設備,是如獲得建築主管機關發給使用 執照之建築物,足為該建築物之建築業經查驗完竣,其室內 隔間與消防設備,與設計圖樣相符。查:
㈠關於隔間部分:
⒈系爭二樓冷凍庫經臺北縣政府八十四使字第三五一號使用執 照,其竣工圖所示系爭二樓係一完整空間即所謂統倉之設計 ,除四周外牆、散落二側前後方之貨梯、安全梯及廁所外, 中間無任何隔間,有上訴人不爭執之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 管理科核發之系爭二樓竣工圖(使照圖)抄本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一二二頁),是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樓冷凍庫內原始 設計及施工即無中間走道及小倉庫隔間為可採信。 ⒉又依原審囑託中華建築公共安全學會鑑定,且據該學會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記載其鑑定係依其要求 提供相關之設計書圖及資料實施鑑定,並謂:「鑑定結果 :㈠……⒌就原建築設計圖二樓係屬中間走道兩旁各三小間 小倉庫,與現場勘查時為一大間倉庫顯有不同。……㈤…… ⒈……本案之二樓冷凍庫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可能因使 用需要取消隔間,致使分流管關斷閥處於冷凍庫內,不易採 取關斷之作業;是當時系統設計及施工上之疏忽。」等語, 以被上訴人有將上揭冷凍庫原有隔間取消,致使分流管關斷 閥處於冷凍庫內,不易採取關斷之作業之設計及施工之疏忽 ,其前提顯與事實不符,且其鑑定報告之附件,除現場照片 及會勘紀錄表外,並無相關論據;且現場照片及會勘紀錄表 內容,亦無任何有關被上訴人取消原有隔間之證據,則該鑑 定報告該部分,自無可取。
⒊又被上訴人冷凍庫係日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和公司 )所設計施作,系爭冷凍庫二樓在施作完成時原即無任何隔 間,證人即日和公司工程部經理辛○○於本院另案(九十二 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號碁禾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損害 賠償事件)結證稱:「〔上訴代(碁禾企業有限公司訴訟代 理人)問:當初設計有討論過要不要隔間是何情形?)當初 有討論到是否隔間的問題,『但是建築師在畫草圖的時候就 沒有隔間了。』」、「(上代問:當時對關斷的位置有無討 論到?)沒有。『討論隔間定案子後才設計關斷的位置』, 要不要隔間是依業主的要求,理由沒有問。」、「(被上代 問:冷凍庫設計的時候是否有法令規定是否要隔間?關斷閥 的位置有無規定?)沒有。」、「……百分之九十是沒有隔 間,而且關斷閥在冷凍庫內。」等語,有本院另案準備程序 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㈢第一六七至一六九頁)明 確表示在建築師設計之草圖時,即未有隔間,核與上揭竣工 圖相符,自屬可信。
⒋又依被上訴人與日和公司之工程合約其工程內容為:「冷凍 機械設備暨監控、保溫冷凍庫門工程」並未含有任何的土木 工程,於估價單所載大項亦僅為:「壹、冷凍機械設備一式 ;貳、電力控制及電腦操作、監控系統一式;参、冷凍戲、 冷藏庫防熱工程一式;肆、冷凍庫門工程一式;伍、管路保 溫付担二分之一」等項,且於說明第一項亦明確表示「全部 系統依圖施工,『不含』水源、電源、『土木』及管路保溫 工程……」等語,上揭工程內容顯然未包括屬於土木之隔間
工程。又如上所述,系爭冷凍庫於之新建結構體竣工時,即 已無隔間,且本件爭執之事件發生時,亦無隔間情事;再者 固於估價單細目之参.4項有「隔間」乙項,惟其規格為「 1/2"竹節鐵40cm mesh(中譯文為「網」)」,並無泥作之 記載,且日和公司承包之工作亦不包括土木,則該隔間顯非 牆壁之隔間,與上訴人主張之小倉庫隔間無關,則上訴人以 之為系爭冷凍庫原本有隔間,經二次施工將之拆除之主張, 不惟相互矛盾,且難認該施工內容有小倉庫隔間之情事。 ⒌上訴人復主張依上揭工程合約附件之貳樓吊管螺絲位置圖右 側安全梯及貨梯之管道間與冷凍設備間有隔間故系爭冷凍庫 原即有隔間云云。惟上揭隔間係存在於間隔安全梯及貨梯廳 與冷凍庫,形成系爭冷凍庫,換言之,該等隔間係系爭冷凍 庫之外牆,並非冷凍庫內部之隔間,亦有上訴人於該等位置 標示「隔間」之系爭冷凍庫之貳樓吊管螺絲位置圖在卷可稽 (本院前審卷第一九四頁),顯非如上訴人所稱小倉庫隔間 ,則上訴人以之主張系爭冷凍庫原係隔間為十六個小倉庫云 云,殊屬無據。
⒍上訴人又以台北縣政府有關消防設備核准之「消防平面設計 圖」設有隔間設計,因此主張被上訴人擅自取消隔間云云。 惟如上所述,上揭竣工圖未有小倉庫隔間,至於消防平面設 計圖有隔間設計,僅係合乎消防法規與否之問題,與上訴人 所主張之小倉庫隔間是否存在,無必然關係,且被上訴人就 系爭冷凍庫係統倉,業已取得使用執照,足證被上訴人就系 爭冷凍庫未有小倉庫隔間之施工,及消防設備,已經主管機 關併同查驗合格,則消防平面設計圖有無隔間設計,不足為 系爭冷凍庫於竣工時,有無小倉庫隔間之證明,是上訴人此 亦不足採信。
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致中華建築公共安全 學會之信函中自承二次施工,是以主張被上訴人有變更隔間 云云,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係上訴人事前與該學會 有所商議,鑑定單位在鑑定前何以認為系爭冷凍庫有二次施 工情事等語。如上所述,系爭冷凍庫於事件發生時為統倉, 核與竣工圖之內容相符。被上訴人上揭函內容固檢送所謂二 次施工設計圖說予鑑定單位,惟所謂二次施工係指新建建築 物建築完成,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再施作與竣工圖不符 之項目,從而上揭函件往來之重點係被上訴人所交付鑑定單 位之施工圖內容為何,依上揭函主文固稱:「檢送本公司五 股廠設計圖書(建築結構設備)及二次施工設計圖說乙份, 請查照。」惟內容說明欄:「依貴會建安學字第九○○○ 五九及九○○○六○文號辦理。本案相關結構計算書,原
設計建築師因年代久遠,未能如期提供,本公司已『另行文 台北縣政府調借』,另行補送。」等語(原審卷㈢第二一頁 ),顯見被上訴人之認知係指經臺北縣工務局核可之圖說, 且所提出為竣工圖,為無隔間之統倉,而為被上訴人執之為 二次施工之證據,自難據為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冷凍庫使用 執照後,再為二次施工之證據。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 明被上訴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為二次施工,致事件發生 時之系爭冷凍庫之隔間與主管機關核可使用執照之竣工圖不 符,上訴人斷章取義,主張被上訴人於上揭函自認有二次施 工將十六個小倉庫隔間拆除,使之為統倉云云,要無可採。 ⒏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與碁禾公司上揭另案訴訟判決結果, 本院亦認被上訴人有「變更設計圖而取消隔間」之情事云云 ,惟如上所述,系爭事件發生時,系爭冷凍庫係統倉情形, 與臺北縣政府依被上訴人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工施字第一一 二七○三號申請書,所核發之八十四使字第三五一號使用執 照之竣工圖(使照圖)抄本內容相符,並無二次施工情事, 且既經主管機關核可系爭冷凍庫之使用執照,難謂有何不法 ,且上揭判決亦未認定有變更設計而取消隔間,亦有該判決 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㈠第一五五頁背面)。
⒐依上揭證人辛○○證述,其所承攬之冷凍倉庫設備,其設計 有統倉、亦有隔間,幾乎每家冷凍倉庫皆係如此,而就統倉 或隔間為小倉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就相關法律或規範有何 規定,而上訴人一再爭執為系爭冷凍庫非統倉而有隔間,係 遭七和公司違法拆除云云,對於上揭統倉設計違反何規範, 或有何瑕疵,均未舉證證明,自不得徒以係統倉設計,即謂 設計上有瑕疵。
⒑又上揭鑑定報告其認為系爭冷凍庫設計及施工有瑕疵,係以 「本案之二樓冷凍庫『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可能因使 用需要取消隔間,致使分流管關斷閥處於冷凍庫內,不易採 取關斷之作業;是當時系統設計及施工上之疏忽。」為由, 且證人丙○○亦證稱:「我認為使照(即使用執照)已標明 廠房走道,走道即不可能當廠房使用。」等語(本院前審卷 ㈡第二六頁),惟被上訴人否認有提供竣工圖(使照圖)予 上揭鑑定單位,而上揭鑑定報告內容及證人丙○○證述卻稱 其使用執照已標明廠房走道或取消隔間云云,與竣工圖不符 ,且該推論之前提為系爭冷凍庫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因 使用需要取消隔間,並據以謂「致使分流管關斷閥處於冷凍 庫內,不易採取關斷之作業」,惟如上所述,系爭冷凍庫之 設計自建築師設計草圖,至竣工及系爭事件時,均為統倉, 且鑑定單位指被上訴人係二次施工,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
,因使用需要取消隔間之該前提,自不存在。再者,依上訴 人主張上揭工程合約所附之系爭冷凍庫之冷凍系統流程圖倒 「S」形的管路為分流管,且該分流管與支管連結處有標示 「○」之支管關斷閥,且每一個倒「S」形的分流管路與支 管連結處均有標示「○」證人戊○○亦證稱:「(問:就本 案有何看法?)本件只是(系爭冷凍庫)二樓幹管與分流管 交接處斷掉,拉扯之下才有修補痕跡。針對關斷閥有控制中 心,只要停電時,每個電磁閥都會自動關閉,其實本件是二 樓幹管與分流管破裂,與關不關分區關斷閥無必要,亦無實 益。二樓幹管與分流管中間,我們不會設置關斷閥,只會在 分流管出來一點處設置關斷閥。」(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三三 至二三五頁)是在分流管與支管均有一個支管關斷閥;而另 有主幹管及支管與主幹管連結處有一個關斷閥,有上訴人所 提出並標示之上揭冷凍系統流程圖、庫內管路示意圖、關斷 閥示意圖在卷可稽(本院更審前卷第一九四之一頁、第一九 二頁、第一五三至四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依上揭 冷凍系統流程圖所載,共有八十倒「S」形的分流管與支管 連結,且每一個倒「S」形均標有「○」,換言之,八十個 倒「S」形的分流管路,應有八十個支管關斷閥,且均緊接 於支管路,而該等分流管與支管均係橫置分六列,設於系爭 冷凍庫內,亦有上揭冷凍系統流程圖可稽,證人辛○○亦證 稱於九二一地震後,其陸續關閉各分區的手動關斷閥等語, 如后所述,足見該等分流管關斷閥本應設計於冷凍庫內,殊 無可能設置於冷凍庫外,顯非如上揭鑑定報告會因係統倉或 分隔為小倉庫而有不同,上揭鑑定竟為上揭結論,亦屬有未 當。
⒒關於冷凍庫的設計規範設計、施工,目前仍沒有一個國家標 準,且本件冷凍庫的鋼條吊架,距離與負重的載重、安全係 數都夠,鋼條放置也都符合標準,業據證人即鑑定單位之冷 凍空調技師乙○○結證在卷(原審卷㈢第一一二頁)。證人 甲○○即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前常務理事兼鑑定委 員亦證稱:「我們到(系爭冷凍庫)二樓的現場實地鑑定, 我們穿著防寒衣及防毒面具至現場勘察,現場的狀況是盤管 脫落,當時盤管已經沒有結霜,也已經脫落了,我們有爬上 去看吊桿的斷裂情況,發覺它是剪斷的而不是扯斷的,吊桿 還有一節在保溫層內部,但並沒有露出保溫層外,我們是用 目視的,當時我們沒有辦法照相,因為溫度很低,鏡頭會結 霧,我們依據它的流程圖到主機房現場勘察,並且檢查它一 週前的運轉紀錄及其合約完工日期,『我們認定現場看得到 的地方大概有依照流程圖施工』,我們看它的合約的完工日
期,到我們鑑定當時也已經好幾年了,表示它已經運轉好幾 年了,『再依據其一週前運轉紀錄,他的運轉情況非常正常 』,在七和冷凍公司『附近有大樓倒塌』,依照上開所述我 們認定其盤管脫落造成氨氣外洩的原因是因為大地震建築物 晃動剪力,造成部分冷凍蒸發盤管吊架(誤繕為掉架)斷裂 扯斷液氨管路所造成的,以上是我們鑑定過程,我們並未到 (系爭冷凍庫)三樓去勘查。」等語,是系爭冷凍庫之興建 ,應為統倉或小倉庫,並未有規範,而系爭冷凍庫業已取得 使用執照,且與上揭竣工圖相符,核與建築法規無悖。而其 他相關設備,亦係照圖施工。至鋼吊架部分,證人甲○○亦 證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請訊問證人何謂剪力,剪力 的係數如何計算?)現場看到的吊桿是切斷的所以我們認為 是剪力的關係,至於剪力我們並沒有公式。(上訴人訴訟代 理人:…請訊問證人冷凍工程設計上是否須考慮地震的因素 如果有的話,須考慮能夠承受多少水平加速度的橫力?)就 我所知我國並未頒布冷凍庫蒸發盤管吊架的法規。(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就國家沒有法規的頒布外,設計的時候會不會 考量地震的因素?)見仁見智的看法,都會考量只是考量多 少的問題。」等語,我國對於此部分,亦未有法規規定,且 「(問:現場二樓斷裂的吊桿有幾根?)就我印象約有四、 五根。(問:是否每一根都有確實看到吊桿斷裂的上半截仍 在保溫層內?)我有看了其中二、三根,其他的沒有辦法接 近去看。」等語,而系爭冷凍庫使用之吊桿,依兩造不爭執 之上揭貳樓吊管螺絲位置圖所載,共有一百四十四處,有上 揭圖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一八○頁),僅有四、五處斷裂 ,且其中二、三根確實係吊桿斷裂在上半截仍在保溫層內; 另證人乙○○雖證稱:「但是施工情形看不出來,也就吊桿 勾在樓板鋼筋上是目前施工比較普遍的方式,但是現場已經 不存在,當初現場如何施工看不出來。另有許多施工方式也 可以,只要證明應力夠沒問題。」等語,其與另一證人即熊 世昌建築師復證稱「主要是資料不全,沒有數據作分析,而 且相隔二年多,沒有辦法確定是哪一種原因造成,它的破壞 在哪裡。」、「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存在,且雙方無法提供資 料,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指出事故發生的明確原因。」等語, 係因渠等受原審鑑定時,現場已不復存在,且資料不足,自 無法確定施工情形,以資判斷系爭冷凍庫有無設計或施工之 瑕疵,是難認系爭冷凍庫有違反建築法令,或設計或施工有 瑕疵。
㈡關於關斷閥部分:
⒈按冷凍技師何宗岳所著「冷凍(廠)工程規劃管理」乙書記
載:一般關斷閥之功用係在供維修時關閉之用,且均裝設在 『冷媒進出口』等語。證人辛○○即系爭冷凍庫之設計、施 工人員證稱:「(法官問:當初設計會把氨機開關設計在裡 面?)這我設計的,因為避免管路腐蝕及操作方便。」(本 院卷㈡第一五五頁背面)、「(上代問:當時對關斷的位置 有無討論到?)沒有。『討論隔間定案子後才設計關斷的位 置』,要不要隔間是依業主的要求,理由沒有問。」、「( 被上代問:冷凍庫設計的時候是否有法令規定是否要隔間? 關斷閥的位置有無規定?)沒有。」、「……百分之九十是 沒有隔間,而且關斷閥在冷凍庫內。」等語,亦如上所述, 是關斷閥之功能係設於冷凍媒進出口位置,而非冷凍庫之進 出口,且係證人辛○○依其專業設計,配合上揭統倉之隔間 而設置,顯非係被上訴人之要求,而此設計有何瑕疵,自應 由上訴人舉證證明。雖中華建築公共安全學會鑑定報告認為 有瑕疵,惟其推論係以系爭冷凍庫有二次施工為前提,而認 為「本案之二樓冷凍庫原設有中間走道及隔間,可能因使用 需要取消隔間,致使『分流管關斷閥』處於冷凍庫內,不易 採取關斷之作業」,其鑑定結果不足採,如上所述,此外, 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冷凍庫之關斷位置應設於庫外之規範 或實務上一般施作慣例,自無足採。
⒉總管之手動關斷閥就設在二樓冷凍庫進門右手邊,業據本院 勘驗在卷(本院前審卷㈡第三○頁),並有上訴人不爭執之 貳樓管排位置圖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㈡第七○頁)。又證 人辛○○證稱:「(法官問:於九二一地震發生後,當日至 現場如何處理事故?)九二一地震發生於凌晨左右,約凌晨 二十時之誤左右經楊廠長通知我到現場,現場只有緊急照明 燈可以照路,楊廠長告知(系爭冷凍庫)二樓有漏氨氣,但 為安全起見所以把一、二、三、四樓的冷凍機關掉及把『二 樓總管』關掉。」(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一頁)、(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問:二樓總管關斷閥,你是何時關閉?)九二一 地震後,『二十分鐘內』,我就到現場,現場有聽到聲音, 我才在每層作隔離動作。」(本院卷㈡第一五六頁背面)(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高律師:請說明:二樓冷凍庫的門是否停 電就關閉,無法打開?)仍然可以手把打開,所有冷凍庫門 都是這樣設計,我就是這樣進入關掉總管的。」(本院更審 前卷㈡第二七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發生事故, 你將開關關掉?)這是自動關閉,手動開關是讓施工人員安 心,才把它關掉。因怕工人不敢深入庫房,才關手開關。(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冷凍管自動關斷閥與手動關斷閥的 作用為何?)因造成人員的恐慌,所以才在自動關斷再加上
手動關斷閥。」(本院卷㈡第一五六頁背面)「……並且陸 續關掉各分區的手動關斷閥,因為在停電時,『電磁閥都因 停電而關上』,但為了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再把各分區手動 閥全部關掉(這期間約一個小時或半個小時進入噴灑醋酸以 降低濃度)。」(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二頁),而系爭冷凍庫 係裝備電磁閥開關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據證人丙○○證 述在卷(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三頁)而電磁閥在不通電的情況 下,閥體為「關閉狀態」,通電後則為「開狀態」亦有何宗 岳上揭書第七之六五頁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一九三頁), 是證人辛○○於九二一地震後,接到通知後二十分鐘均到系 爭冷凍庫,並以手動開啟冷凍庫之庫門,當時相關關斷閥因 有自動開關,已因停電而自動關閉,但為確保工作人員安全 ,其仍以手動再關閉,證人丙○○亦證稱:「我認為本件係 鋼條施工方法不對,無法承重,導致整個冷凍盤管掉落,冷 凍盤管破裂,液態氨就外洩,『與關斷閥無涉」。」(本院 前審卷㈡第二六頁),是系爭冷凍庫之關斷閥設置於庫房內 外,於本件發生後,相關自動關斷閥已因斷電,而處於關閉 狀態,證人辛○○於事件發生,經通知後二十分鐘,到達系 爭冷凍庫,並再以手動關閉相關關斷閥,上訴人復未能舉證 相關關斷閥未因停電而自動處於關閉之狀態,則相關關斷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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