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上訴人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准由法定代理人呂桔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97年3月11日判決前之97年1月22日變更為呂桔誠,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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