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江(原名林敬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富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