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97年度,160號
TPHM,97,聲再,160,200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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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16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少連上易字第12號
,中華民國92年7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7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8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6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確實之新證據,須以判決當時已 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可認為確實 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倘 非判決後發現之新證據,而為再審聲請人於判決前所明知, 又非不須調查之確實新證據,自不能謂為有再審之理由(參 照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40年度台抗字第1號判 例要旨)。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 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 ,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 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 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 (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308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稱: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 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所建築之戲 園既於一年前轉租與某甲等售票演戲,則其對於該戲園東面 某公所舊圍牆之向西傾倒,壓及戲園內座客之危險,是否有 預見之可能,為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先決問題,原審僅 就上訴人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點加以論斷,而於上訴人能否注 意之事實關係並未依法審認,遽以公所牆坍壓斃座客多人, 令負過失致人死之罪責,尚嫌未當(參照最高法院26年上字 第1754號判例意旨)。本件案發時,案外人黎念台係以每人 新臺幣(下同)630元之租金,向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下稱再審聲請人)甲○○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路○段399巷 67之1號之「戰略工場」所屬「掩體區」、「越南叢林區」 等場地及裝備等情,嗣經再審聲請人甲○○另案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 年度北簡字第34633號案件),案外人黎念台於該案96年5月 10日言詞辯論時到場表示對於再審聲請人甲○○請求確認上 開租賃關係存在部分不爭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 簡字第34633號據以判決確定在案,可認案外人黎念台向再 審聲請人甲○○承租上開「戰略工場」所屬「掩體區」、「 越南叢林區」等場地及裝備等情。因此,再審聲請人甲○○ 並不負責提供在場協助之教練,亦無法干涉案外人黎念台如 何主持進行漆彈對抗活動,依上開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754 號判例意旨,再審聲請人甲○○自無應注意比賽場內之被害 人陳世均須帶上合格面罩,嚴禁私自取下防護面罩而未注意 之過失可言。爰以再審聲請人甲○○與案外人黎念台就上開 「戰略工場」所屬「掩體區」、「越南叢林區」等場地及裝 備之租賃關係,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第3463 3號確定判決為新證據云云,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意旨所述本件案發時,案 外人黎念台係以每人630元之租金,向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 人甲○○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路○段399巷67之1號之「戰 略工場」所屬「掩體區」、「越南叢林區」等場地及裝備等 情,如果屬實,係屬本案判決當時已經存在之事證。雖嗣經 再審聲請人於本院確定判決後,另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 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 第34633號案件),然案外人黎念台於該案96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時到場表示對於再審聲請人甲○○請求確認上開租賃關 係存在部分並不爭執,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 第34633號以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判決駁回再審聲 請人之訴而確定在案,足認再審聲請人甲○○與案外人黎念 台於本案判決前對其等間有上開租賃關係之事實均已明知, 即非判決後所發現,並不具「嶄新性」,自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確實之新證據,揆諸首開判例意旨 ,不得以此事證作為再審之理由。另再審聲請人甲○○於本 案判決確定後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5年度北簡字第34633號之確定判決,該項判決並非本 案判決當時已經存在之證據,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6款規定之確實之新證據,不得以之作為再審之理由。何 況被告甲○○戰略工場之實際負責人,對於現場活動之進 行、指導,以及維護參加漆彈活動人員之安全,均為其權責 範圍等事實,業經原確定判決合理論斷,縱然共同被告黎念 台於判決確定後,另起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以不爭執



之方式,承認其與甲○○間存有租賃關係,但此不足以動搖 原有罪之確定判決。綜上,本件再審聲請人甲○○所舉聲請 再審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無一 相符。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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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