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827號
TPHM,97,聲,1827,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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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果豪原名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果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邱果豪因重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9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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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