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97年度,17號
TPHM,97,上重訴,17,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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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吳侑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7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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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