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7年2 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民國97年6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7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 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